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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案件。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法律优先保护原则的运用,是本案媒体胜诉的关键。判决公布后,在新闻界、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本案引人注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法官的判决中得到尊重;一是当新闻表达自由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通常优先保护公众知情权。辨别几种“真实性”的意义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只能就看到的了解到的人、场景、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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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闻侵权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学术界对新闻侵权的研究依然热烈,新闻侵权仍是新闻法研究的重点,研究的内容还是主要涉及新闻侵害名誉权研究、新闻侵权预防及应对研究、新闻侵权诉讼研究、新闻侵害肖像权研究、新闻侵害隐私研究等方面。新闻侵害名誉权研究自1985年以来,我国已经发生过上千起新闻官司,在这些新闻官司中,绝大多数都是围绕着名誉权的纠纷而展开的。2005年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最有影响的当数陈家镛院士因被误报逝世状告《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一案,法院最终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十日内向陈家镛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陈家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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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北京审判的著名女作家杨沫诉名誉权受侵害案,是新近发生的又一起“名人官司”。它之受到关注,还在于这是一起少见的因褒扬文章失实而被判决侵权的案件。晨冰参加了本案庭审旁听,撰《写褒扬文章失实构成侵权吗?》一文,在报道诉讼双方意见和法院判决之后,提出了法律上的一个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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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媒介刊登或播放了不实之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实之词”的来源——新闻源,该当何责,却从未明确说过。今年7月4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我国首起追究新闻源责任的案件:南京电影制片厂编辑苏必显(笔名苏叶),两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事实不符的新闻,侵害了上海复旦大学外文系副教授朱静的名誉权,苏必显(苏叶)被判决一次性赔偿朱静经济、精神损失1227元,并承担100元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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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健康的批评,是新闻的重要功能。笔主张:“批评要抱有善意,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和学识。”这是媒体案件报道的第九条自律规则。新闻批评应当抱有善意。这一原则不仅限于案件新闻,它还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批评性报道和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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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新闻官司”呈现出大幅度增多的趋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纷纷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自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生效至今,我国先后出现了四次新闻诉讼浪潮。尽管不同时期新闻诉讼的特点不一,但有一点却一以贯之,那就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成为新闻诉讼案件的最主要的类型。而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新闻从业人员不懂法,因此,研究新闻侵害名誉权问题,重点是弄清有关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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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其中绝大多数又是民事案件,只有极少数是刑事自诉案件。无论是认定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认定刑事犯罪行为,都要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构成要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准确的判断。本文拟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作一探讨。一先说侵害名誉权的刑事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故意的法定定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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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当前已算不上什么特大“新闻”了,但是笔者仍然记得山西晚报曾经报道过,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灵宝市妇幼保健院侵权事实成立的一审判决引起的社会热议。此案的判决再次为那些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不顾,随意违法侵害网络著作权的网站经营者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使笔者深深感到,加强网站经营者维护著作权法的自律意识,在当前已是一件不容忽视的问题。“灵宝妇幼”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几年前,山西太原市妇幼保健院委托某科技公司为自己制作了网站页面。2005年3月,该院发现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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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仍是新闻界同行关注的热点之一。在湖北武汉市,发生了一起因新闻图片引发的侵害名誉权诉讼。历时三年,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之诉,二审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结案。《湖北日报》记者金涌写《一张新闻图片三年“新闻官司”》一文,报道诉讼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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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1992,(2)
去年冬,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吴礼明诉上海郊区报社的“新闻官司”。这是一起侵害名誉权的讼案。《上海郊区报》在一则启事中说有一个“自称吴礼明者”假冒本报记者行骗,吴礼明认为这则启事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诉至黄浦法院。黄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的诉求。吴不服,已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对新闻工作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担任新闻记者职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据吴礼明在上诉中称,他“至今”“一直从事新闻工作,从未有一天离开过”,共在9家报刊担任记者、编辑,在“离开郊区报后”,也“一直在新闻工作岗位上”。本刊未及一一核实,若吴所述与事实有出入,有关单位可来函说明之。现将有关材料刊登于下,有删节处均于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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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新闻官司”呈现出大幅度增多的趋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纷纷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自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生效至今,我国先后出现了四次新闻诉讼浪潮。尽管不同时期新闻诉讼的特点不一,但有一点却一以贯之,那就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成为新闻诉讼案件的最主要的类型。而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一条重要原因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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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家新闻媒体的负责人在复旦大学演讲时,特别提到了发生在郑州的张金柱案件。他全面回顾了这一案件发生之后,新闻媒体与办案机关之间的博弈过程。颇堪玩味的是,这个被学术界称为“新闻审判”的案件,最先报道的新闻媒体负责人在看到判决之后,却在第一时间以个人名义撰写内参,上书司法机关请求改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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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新闻资源实际上也就是占有“拥有新闻资源的人”,把他所占有的新闻资源转化成你的报道。那么,首先要确定哪些人是“拥有新闻资源的人”。作为一名法制战线的记者,法官和律师,两者手中都占有大量的新闻资源。不过由于工作性质,法官往往对媒体有所回避,由此,我工作的突破口放到了律师身上。目前,沈阳市的123家律师事务所、1705名执业律师成了我的工作重心。在工作中,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一、为律师们做“广告”报纸是为读者服务的,是帮其行使知情权的,而律师愿意提供新闻线索,一般来说,一是希望媒体的介入能影响案件将来的进程,使案件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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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5,(3):27
近年来,由于工作关系,旁听了不少庭审,发现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具有这样一个特征:法官在庭审结束时都宣布要“择日宣判”。为什么不当庭宣判?没有解释。“择日”择到哪一天?也没有说。其结果是,很多当时非常关心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逐渐淡出了视野。即便后来偶然从媒体上看到判决结果,对它是不是真的符合正义原则,也充满怀疑——谁知道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有多少法律之外的因素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正是有了这样的心理背景,因此当我看到在正在召开的河南省政协会议上,有政协委员递交提案,要求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的比例时(见1月27日《中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