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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2.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基于一系列诉讼价值的考量,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或者特殊事实,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此类的规定太少,期待将来能够进一步改善。  相似文献   

3.
文章认为《唐律》标志了中国封建法律文化的完善和成熟,表现在它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官责任制度:一,法官断狱必须有法可依,引用律文;二,法官定罪量刑必须宽严有节,公正不阿;三,严格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和审判责任制度;四,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办案;五,法官必须慎重行刑,贪污办事。文章也提示了《唐律》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4.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涉及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责任转移问题。证明责任倒置所倒置的是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分配。环境污染侵权中先由原告承担一定的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义务,再由被告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仅仅是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微调,以使被告承担的义务不至于过重,而非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转移的表述本身即欠妥,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与转移并存。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因此恰当的分配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具有理论与实践的意义。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其他情况下证明责任采用患者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患者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在因果关系层面,采用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从而导致医疗机构面临更大的诉讼压力,患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通过立法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例外情形,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利益保护,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难选择;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所为,只有侵权人才知道自己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相对而言,被侵权人举证较难。但这种难度毕竟尚未达到影响商业秘密权利人基本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权利人必须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是行政公益诉讼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相较于普通的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无法适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因此,立法上建立一套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特点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将结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及法律实践现状对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成因进行分析。并且将对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8.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法官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才能符合实体公平、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的理念,既要从宏观上确定适用于种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证明责任的合理均衡分配。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我国现行刑诉法虽然设专章规定了证据制度,但是由于立法本身存在不足,无疑会阻碍诉讼目的的实现。由此,我国刑诉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及证据展示制度等证据运用规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倒置"被理论界、实务界广泛地使用,但其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它与证明责任的基本分配规则相悖,引起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混乱,应抛弃"证明责任倒置"的提法,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按照每一案件事实构成的法律要件不同,事先进行分配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原告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原告、被告都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被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是法律分配的,是正置,不是倒置.  相似文献   

11.
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由诉讼双方完成其证明责任需满足的证明标准决定的,当事实主张方完成所规定的证明责任时,主张方证明责任卸除并同时转移到诉讼另一方。但事实主张和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同,双方要满足的证明标准也不同。证明标准的法律设定差异决定了证明责任在司法证明发生前便得到了明确的分配。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原则化的条文居多,有失狭隘和僵化。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被法院消极抵触,亟需明确原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因果关系上原告应该提供初步的证据,由被告进行反证,并在现今科学技术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13.
在因果关系推定的视域下,原告须先就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并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然后才发生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证明要件从诉讼伊始就已经完成了分配,损害行为和所受损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自始由被告来承担,故原告对因果关系提出“表面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并非被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  相似文献   

14.
王姝  张翠文 《时代教育》2006,(12):48-48,53
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是民事诉讼的脊梁,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权威部门的司法解释也存在局限性,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构建完备的证明责任制度,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文阐述了现代证明责任概念的本质,区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缺憾的基础上,论证了重构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诉讼活动对整个案件的方向与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虽然已经存在于相应的法律规范之中,但是无论从理论上的争论,还是司法实践中诸多操作问题都急需其进行拷问,厘清思路,理顺逻辑关系,还原其原有的应然面貌,避免实然层面上的偏移,保障环境侵权救济途径有序、顺畅。  相似文献   

16.
证明责任对民事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除了法律直接规定外,更多的需要法官的司法裁量。因此如何规范证明责任司法裁量权,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本文拟通过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解及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旨在加强证据规则第5条在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举证责任,首先表现为立证责任,即当事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义务,如果主张的事实被证明为不真实,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是证明责任,即如果当事人在相关诉讼程序结束后仍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则法院不认可以该事实为要件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这两层意义,前者是行为责任,后者是结果责任,其核心是解决在法院处理案件的正当程序完结之后,如果事实真伪仍不能辨,则法律后果如何承担。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奉行的举证责任原则,主要来自《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法院对民诉法的《适用意见》第74条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这一系列条款可总结为: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利益和提出事实者承担举证责任;但专门列举的特殊侵权之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具体的举证责任上,这些法规还有很大的漏洞。首先,这些法规明文规定的,只有当事人举证的行为责任,没有结果责任:只规定了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却没有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者所举之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与我国审判工作中长期奉行“实事求是的...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0.
"秘密性"证明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关键环节,"秘密性"证明难也是造成权利人维权难的关键因素.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秘密性"证明的内容.从证明责任理论出发,该条款的修订并没有改变"秘密性"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是属于推定规则的适用.推定规则本质上是一种证据规则,包括基础事实、推定依据、推定事实与反驳四个要素,通过基础事实间接证明推定事实,降低了当事人的证明难度.推定规则建立的正当性体现在推定依据的正当性,推定依据或为经验法则或为公共政策需要.第三十二条"初步证据"包括"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表明被侵犯",这类证据降低了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和证明成本,通过"初步证据"推定"秘密性",不仅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经验法则,还体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符合推定规则的逻辑推理结构.涉嫌侵权人拥有对"初步证据"和"秘密性"反驳的权利,确保推定结论的可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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