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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更国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2):55-58
宪法作为法律之母,既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也具有普通法律的特征。从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中,当立法缺位时,可在一定范围内直接适用宪法;到中国的“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中国宪法中有些条款的直接适用,并且在部门法缺位时,宪法完全可以直接实施。所以,宪法的直接实施是填补立法缺位的最好途径,也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最后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2.
刘继勇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3):24-26
直接适用的法是当今国际私法中一个新的理论问题,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在起草国际公约、许多国家在制订其国际私法立法时,已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体现"法律直接适用"思想和精神的条款.针对中国在该领域存在的空白现状,通过比较研究,为直接适用的法在中国的立法模式及司法实践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在目前国际私法典的设计工作中,对直接适用的法的规范及适用有所体现,实现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王勇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参加和适用的国际民商事条约越来越多,国内学界因而普遍认为国际民商事条约一般都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通过研析国际民商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可以发现:国际民商事条约仅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和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够在中国直接适用,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适用.这一状况的产生有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原因.不仅如此,这一状况还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基于此,我国应该考虑通过修改我国宪法,明确国际民商事条约的法律地位;取消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国际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的限制性条件;通过专门的立法明确我国已经参加的全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方式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层面做好改进工作. 相似文献
4.
瞿坤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4):14-16
当前中国新闻专门立法既是依法规范新闻事业稳健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顺应世界新闻立法潮流的。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当前中国新闻法缺位的原因,弄清新闻法立法补位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明确新闻立法时应当体现的重大法律精神,必将对中国新闻法加快立法步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5.
傅贤国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6-72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立法之重要一环的法律修改的重要性日趋突出。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应有的规定,使得刑、民诉讼法的修改呈现出典型的"差别待遇":修法形式被莫名适用,审议主体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依法立法、依法修法的原则,理应区别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确立不同修法形式的适用条件及其审议主体,以使修法活动走上理性操作之路。 相似文献
6.
我国社区教育立法在国家层面尚无实践,基本以地方立法形式出现.国家层面立法缺位、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较差,是我国社区教育立法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另外,与终身教育立法、家庭教育立法之间的关系,也是社区教育立法需面对的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加快国家层面社区教育立法进程;二是立法实践要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明确涉及社区教育体系架构、保障机制等内容;三是应将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提至普通法地位,优先立法. 相似文献
7.
我国社区教育立法在国家层面尚无实践,基本以地方立法形式出现.国家层面立法缺位、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较差,是我国社区教育立法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另外,与终身教育立法、家庭教育立法之间的关系,也是社区教育立法需面对的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加快国家层面社区教育立法进程;二是立法实践要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明确涉及社区教育体系架构、保障机制等内容;三是应将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提至普通法地位,优先立法. 相似文献
8.
王雍军 《中学政史地(九年级)》2009,(2)
【热点材料】1.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相似文献
9.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制度定位:反思与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喜芬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5(2):12-17
随着宪法化理念的深入,当前我国刑事程序学界主张将刑事程序权利予以宪法化的呼声渐成主流.但宪法化本身也是一种资源耗费.着眼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国际通行立法例均将其定位为立法位阶而非宪法位阶,因此,并非所有的刑事程序权利均需要宪法化.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应当走"立法化"而非"宪法化"的制度进路. 相似文献
10.
杨宽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6):45-48,52
宪法司法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在探讨这个问题时要立足中国的国情。本文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分析方法认为,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行不通。法院直接将宪法作为裁判具体案件的依据要特别谨慎,在刑事案件中绝对不能根据宪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在民事案件中也禁止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应该通过对民法中概括性条款的合宪性解释贯彻宪法精神;在行政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如果行政法出现“缺位”则可以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