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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商法》在我国开创了将国际公约通过翻译直接变为国内立法的先例,并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其中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国财产担保制度优先权的分支“占有留置权”,与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留置权制度有诸多重要差异。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的规定范围不清,因而在实践中不免出现理解上的分歧,试就对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的几点思考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2.
蔡芳 《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4,(1):62-66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履行辅助人就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时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不利于国际航运的发展,有必要引入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与《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顺应国际航运的总体发展趋势,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借鉴《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合理规定,完善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其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28-33
德国《商法》第5编"海商"的修订于2013年生效。中德两国航运经济形势以及对《鹿特丹规则》所持态度存在相似性,因而德国海商法改革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借鉴价值。我国《海商法》修改时应当借鉴德国海商法改革的部分内容,将承运人责任期间统一规定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维持目前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限额的规定,同时构建更为完善的举证责任体系。但是,我国不应参考德国海商法改革中关于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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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凯丽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4):356-357
适货义务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货物承担的重要义务,但该义务在学术和实践中较少受到关注。在比较《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以及《海商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件对承运人的适货义务及责任期间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6.
王智泓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9):402-403
伴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也日益为业界所重视。要正确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就必须首先明确该留置权的标的范围。本文列举并分析了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范围的法律规定,以及在海运实践中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实际作法,揭示了法律规定之间、法律和实践之间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范围的冲突,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王满红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6):119-120
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海商法》及《保险法》都对其内涵、使用条件及限制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条文仍存在着过于原则、抽象的缺点,并对某些具体的制度缺乏有效的制约。因此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进一步全面的研究,不断完善其制度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李建江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1):51-52
南京国民政府所制定的《中华民国海商法》是基于三民主义的立法精神,为追求扶助劳工的价值目标而设计的独特船员制度。在该制度下,对船员保护甚多,而令船舶所有者承担过重的义务。过分倾斜的制度设计最终也将不利于船员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履行提单的权利义务方面 ,主要的法律问题集中在承运人的责任方面。从本世纪 2 0年代到现在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发生过并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 ,而这些发展变化主要是通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表现出来的。我国不是三大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但我国的《海商法》吸收并反映了公约对提单的法律调整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2)
海事赔偿限制制度虽然属于国际法领域,但却发扬和继承了罗马法中关于"特有产"和"损害投偿"理念。在海运事业不断发展与繁荣的现阶段,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加之《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给审判实践工作带来了困难。本文从理论上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予以分析,剖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立足于现有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切实完善该项制度,为立法者调整海事法律关系和修订法律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1.
周哲畅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23,(4):50-57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处于核心地位,适航义务是承运人三项基本义务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讨论适航义务须以船舶为依托,关于船舶适航与否应从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方面着手判断。船舶适航与适航义务是密切联系又本质不同的两个概念,《海牙规则》对适航义务给出了定义。《鹿特丹规则》通过后,承运人适航义务被提升到关键位置,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与传统公约相比有了新的变化,其主体范围扩展至海运履约方,履行期间也不再受“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的限制,并且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革将对我国船货双方利益产生影响,世界各国对《鹿特丹规则》也有不同的评价。《鹿特丹规则》的问世代表了未来海商法的发展趋势,我国有理由适时更新《海商法》当中的适航义务制度构造,对适航义务作出更加清晰与合理的定位,理清适航义务与免责事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适当提高适航义务的标准,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相似文献
12.
赵薇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68-70
海商法的修改已经被提上了日程.根据专家及学者的建议,修改涉及很多问题,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海运国家纷纷在修订后的仲裁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明确此类条款的效力,也由于在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解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修订的海商法或仲裁法中对此作出规定是非常有益的.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该类仲裁条款效力规定的基础上,试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王玉山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3):21-24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相关制度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具体差异。比较而言,在违约情况下,关于货物风险转移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定来得明确、具体和可操作,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4.
曹兰田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2):50-52
现代公司最大的特征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因此,为保证投资人利益最大化,必须对拥有控制权的董事会进行强力监督。本文结合公司治理理论基础和公司治理实践中的问题,针对董事会权力的膨胀和监事会力量的疲软,提出在我国当前《公司法》中应当加强监事会制度,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5.
目前在国际贸易市场中海运提单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是在海运提单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文章针对目前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所出现的问题找出了提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又根据风险出现的原因分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6.
徐娜 《初中生学习(中考新概念)》2014,(4)
正国际物流有90%依靠海上运输,当运输同等量的货物时,海上运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铁路及卡车少,是一种环境负荷小的运输方式。但今后随着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海运需求可能会以每年3%的速度增加。如此下去,来自海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越来越多。要减少海运中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改变海运依赖石油能源的格局,让海运采用绿色环保的新能源。生物能源、风能、波浪能、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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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张博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3,(8)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鹿特丹规则》中首创的制度,其与承运人的责任关系也是普遍关注的重点。笔者对两者之间连带责任的分析,以并存的债务承担理论为基础,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得出两者的连带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张博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3,(4):289-290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鹿特丹规则》中首创的制度,其与承运人的责任关系也是普遍关注的重点。笔者对两者之间连带责任的分析,以并存的债务承担理论为基础,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得出两者的连带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