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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著作权法》第5条将原《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修改为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原《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核心内涵已在法律上解释为"单纯事实消息".修改的根本原因在于"时事新闻"的社会理解偏向新闻内容而法律界定侧重表达形式,两者不一致对新闻业产生了诸多危害.修改后的"单纯事实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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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存在本质的区别。时事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属于公共信息,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作品则是在时事新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表达作者的思想观点,具有独创性.因此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通过分清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的界限,有助于把握著作权法,认清保护新闻作品的法律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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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时事新闻的界定
新闻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时事新闻,一类是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认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这个定义,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的—部分。可以认为,法律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但“单纯”何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时事”即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在《辞海》中解释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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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新闻的内容和形式极大丰富,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的模糊界定已无法很好应对实践需求,导致实践中对时事新闻的认定标准不一、争议不断。时事新闻的核心属性是非独创性的单纯事实陈述,且仅限于文字形式,除此以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作品均应当排除于时事新闻的认定范畴之外,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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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作品版权的定义与权利内容新闻作品版权,即新闻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新闻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里所说的新闻作品,不包括纯粹的时事新闻,因为时事新闻多是对新闻事件是简略描述,其中作者所付出的独创性的智力活动较少,因此法律排除了作者对时事新闻版权的享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除时事新闻之外的其他新闻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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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存在两个层次:“单纯事实消息”与“时事性文章”.前者不受著作权保护;后者有著作权,但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一来,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时事新闻”这一概念后,业界能更清楚地理解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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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类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引发了对时事类短视频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思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主客体两方面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主体方面,《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互联网新闻行业设置了极高的准入门槛,只有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国有互联网平台有权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客体方面,受合并原则的限制,"单纯事实消息"的表达方式极为单一,短视频形式的多样性排除了其作为前者的可能,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排除客体之"时事新闻"。但是立法将"单纯事实消息"同著作权合理使用之"时事新闻"的概念混淆,应将后者扩大解释为包括时事类短视频在内的所有新闻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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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的使用和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条司法解释把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了司法保护的范畴,给新闻媒体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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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对于独创性的要求,以及国家基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需要,决定把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外。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中对时事新闻的概念规定不明确,行文中有诸多疏漏,导致人们认识上产生了一些混乱。本文拟通过对一些有争议问题的论述阐述时事新闻为何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其他新闻应该具有著作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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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该司法解释还同时规定,“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条司法解释意味着我国把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了司法保护的范畴。 维护新闻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新闻界长期追求的一个目标,上述这些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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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著作权基本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分析了字体充当"作品"的构成要件,并参考最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立法趋势,提出影视作品中用到的公共字体和部分独创性不高的计算机单字不应构成作品,而书法作品和特殊计算机字库字体、独创性较高的单字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为影视作品应如何合理合法地获得并使用字体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希冀对影视制作以及其他行业合理使用字体提供法律依据,也希望对我国字体研发行业的发展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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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法》通常将新闻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其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该条文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值得探讨的是,时事新闻的概念是否就能涵盖所有新闻作品?将新闻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带来了哪些矛盾和弊端?法律究竟应该如何为新闻界、媒体业的蓬勃发展提供支持?本文试图就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求为新闻作品的知识价值寻求更为规范的法律平台。一、现状新闻专业的传统教科书一般认为:所谓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一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传播。上述新闻概念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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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时事新闻的概念 在著作权法的客体中,有两类被排除在外:第一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二类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在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中,<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三种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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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求在实践和学理上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古籍点校成果有作为民事权益受民法保护、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非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作品等不同认定.根据混同原则由于古籍点校成果趋于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而不受著作法保护;文章断句与校正文字等点校成果创作空间有限、缺乏创作长度、创作高度不足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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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战"疫"期间,一张张照片记录了一个个感人的抗疫故事,这些图片被网友通过撰写图文故事等方式进行传播。许多人担心未经允许转载使用这些图片会侵犯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那么如何使用图片才能不侵权呢?无论是利用相机拍摄还是通过电脑创作完成的任何一张图片,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构成作品。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