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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试图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以揭示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失效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罗慧连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6):64-66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有别于本登记,应属典型的物权化的债权,具有一定的效力。预告登记也似有不足之处,例如发生条件苛刻、适用范围狭小等等。 相似文献
3.
中德二国均在不动产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保护的法律属性,预告登记制度由德国创设,该制度对我国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念入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性质,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5.
王鹏鹏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3):118-120
《物权法》首次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确保将来的债权能够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文章认为,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并不相同,预告登记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将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登记于登记簿上,以产生物权排他效力。同时预告登记具有权利保全,顺位保全以及破产保全三大效力。其效力具有暂时性、附随性以及保障物权请求权的实现的特征。由于本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消灭等原因,预告登记的效力将终止。 相似文献
6.
建构我国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包括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效力和权利顺序性效力等,通过分析物权登记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可为我国立法中完善登记效力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预告登记从权利效力上说对于其债权或者物权性质难以界定,因为在具有债权请求权本质的同时,它也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从权利发展阶段出发,把预告登记所享有的权利定性为期待权,因为相对于将来的完全物权具有合理期待利益,而且这种期待利益为法律所肯认.如此解说,也并不否认预告登记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具有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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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江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86-87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论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113-116
预告登记是有关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在借鉴国外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的涵义、适用范围、效力及我国应建立房地产买卖预告登记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论述。 相似文献
12.
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问题天然地联系着。物权公示是物权的重要制度;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公示的效力体现着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物权公示的对抗力和公信力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物权公示的价值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杨欣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27(3):97-100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商业交易频繁,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制度发展尚不健全,市场主体也缺乏足够的信用。人们往往过于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忽视与损害。现今在商品房预售领域的一房数卖现象即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房屋开发商常常为了 相似文献
14.
赵海萍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2):45-49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加以确立,但立法过于笼统。文章通过对《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形式要件、效力及失效四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实施预告登记所需要完善的细节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6.
赵洋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5(1):43-47
小产权房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关注是在房价高涨、政府调控不力、住房保障措施不到位的背景下产生的。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其因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无法进行产权登记,从而其存在和流转受到各方面的质疑和阻碍。由于其本身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故如何正确认识及合理化解各方利益冲突将成为决定小产权房命运的关键。作为小产权房购买者,其自身利益的保护亦应受到更多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