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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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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中,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比较重要.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存在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危险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是分别过错,而非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故意,需要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过失则由法律直接推定.  相似文献   

3.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新艺 《池州师专学报》2006,20(2):28-30,33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有实施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危险性、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它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加害行为--有密切的联系,也有较为明显的不同.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可以向其他行为人请求偿付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相似文献   

4.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合理性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高度技巧。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侵害人为何人是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决定了“惹起人不明说”能更为全面、透彻地指明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应以“实际致害人(惹起人)不明说”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由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双重责任关系。当然,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举证免则。  相似文献   

5.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解决了“数人均有危险行为,但不知何人之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时如何归责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危险在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已经存在、非实际致害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实践中这几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笔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6.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个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关联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重致 的不能确知性。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和危险行为的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的是可以免责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抗辩事由,目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但均不够周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得出其抗辩事由应当包括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和拥有一般抗辩权两类。  相似文献   

8.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9.
论共同危险行为之归责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其归责基础,学界有多种观点。文章在逐一评析这些观点后,提出共同危险行为之归责基础应当从法律的推定、事实的共同性和责任的不可分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0.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里极具特性的一种行为,对其加以规制的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生活的和平和安全,抑制危险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使无辜受害人得到合理救济.目前,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著述虽为数不少,但学者间观点看法亦难尽一.文章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出发,着重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承担和立法完善建议等.  相似文献   

11.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条,在新中国民法中首次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人们对其比较陌生,经常将它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混淆。深入研究其起源和发展状况,有利于揭示该法律制度的创设意义和发展规律;对其构成要件做深入分析,有利于把握其实质,并最终将其与其他侵权行为区分开来,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都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其颇为关注。学者们在研究该制度时,对于其构成要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该法第10条专门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依然无法平息关于构成要件的争论。首先对学术界关于该制度构成要件的相关学说进行梳理,然后通过对比分析,提出自己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13.
法定财产制是人们主要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把法定财产制分为共有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弥补了以往仅有共同财产而无个人财产的不足,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当然,其中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对夫妻共有财产和特有财产的界定不清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管理夫妻财产的规定没有能够在夫妻的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之间达到真正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民族法制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56个民族如何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是一个重大课题。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解决社会总问题的科学纲领,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总纲领。他关于民族法制的论述高屋建瓴,从总体上阐发了现阶段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基本观点和主张,是我国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理论基础和科学指南。  相似文献   

15.
依据身份犯主体具有身份之要求及共同犯罪之犯罪共同的本质,构成身份犯共犯的行为人亦须具备该身份犯所要求之身份。那么,无身份者因其主体身份的阙如就无法充足身份犯之构成要件,即使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也不能依据共同犯罪理论成立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根据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不同特征,我们也可以判定无身份者构成身份犯共犯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的结果。因此.《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虽然包括《刑法》第382条第3款在内的一些法律拟制的设置存在不舍理之处,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甚至对法律拟制予以整体否定。某些法律拟制设置得不合理无法否定法律拟制追求实质公正或罪刑均衡的实质内涵。《刑法》第382条第3款可以根据实质公正的要求进行调整,以实现真正之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16.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本文认为:共同危险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其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从主观构成要件而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大多是过失状态,且肯定过失内容是相同的;在免责事由上,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17.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只适用一次,并且基于法定事由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本身不发生中断中止。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时适用6个月;不利于保证人时适用法定上限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不会引起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但可能引起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体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可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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