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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锦传涛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1):68-70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共谋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中止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结合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2.
冯凡英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4):58-61
关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实践存在激烈争议。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和我国大陆刑事立法,不能承认"片面共犯"。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的竞合;其他种类的"片面共犯"实质上是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3.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7):20-25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如何界分在我国争论不休,随着否定间接正犯的"异枝"现象的出现,界分问题的概念基础似乎被掏空,但此观点立论存疑,仍应肯定间接正犯概念。在此视域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又是摆在眼前的根基性问题,随着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实质客观说更显优势,且在此领域内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因更能适应我国刑法规定脱颖而出。其项下的意思支配说则成为界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有效标准,但意思支配说也并非完美,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4.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间接正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给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都带来了挑战。厘清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深入认识和理解间接正犯错误概念的实质,有利于准确区分间接正犯错误的类型,廓清间接正犯理论上的纷争和迷雾,正确地对间接正犯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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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卓旭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2):111-113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根据在于,它同直接正犯一样,具有实行行为性;间接正犯和亲手犯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犯罪人形态,后者是一种犯罪形态;应当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解决间接正犯和共犯的错误问题。 相似文献
7.
肖志锋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28(4)
间接正犯依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拟对其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及其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促进对间接正犯存在类型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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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陈小杉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6):12-15
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的认定和定性在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要求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文章探讨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和不同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构成,无身份者和不同身份者的定性应适应什么原则。 相似文献
11.
承继共同正犯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是成立范围问题,即后行为人在什么范围内对先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由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中外判例与学说对此意见都不一致.基于因果共犯论中的折中引起说,在承继共同正犯成立范围问题上应持限定的肯定论. 相似文献
12.
孙廷然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2):49-51
是否承认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后行行为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行为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应当承认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肯定说能够准确界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前者以共同正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的处理较为复杂,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为例,以教唆故意实现帮助效果的,宜认定为教唆犯未遂,以帮助故意实现教唆效果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相似文献
14.
王学峰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01-103
在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采取把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而是依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只从刑事立法层面来看,并不会产生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学理层面上,这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学者也颇多争议。笔者选择了共同正犯的定罪与身份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共同犯罪的定罪与身份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5.
郑鹤瑜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25-29
从立法论上主张过失共同正犯,必须消除刑法文本障碍,取消现行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限制;过失共同正犯不存在主观要件障碍,违反特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就是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过失共同正犯不存在责任分配障碍,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16.
熊谋林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28(2):48-49
尽管间接实行犯经过百余年理论实践的发展,但其行为问题依然没能在理论上达成一致意见。学者对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但对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阶段的起始点多有疏漏。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间接实行犯犯意表示、犯罪预备阶段起始点、着手实行之间区别。为此略表自己的管见。 相似文献
17.
郑鹤瑜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25-29
从立法论上主张过失共同正犯,必须消除刑法文本障碍,取消现行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限制;过失共同正犯不存在主观要件障碍,违反特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就是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过失共同正犯不存在责任分配障碍,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18.
试论间接正犯存在的类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利用不与自己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为中介的不同形式将间接正犯分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人实施犯罪、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实施犯罪、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合不秀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利用强制使他人无意志自由实施犯罪等七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提示间接正犯的本质。 相似文献
19.
贾新征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0,(1)
:根据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利用不与自己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为中介的不同形式将间接正犯分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人实施犯罪、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实施犯罪、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利用强制使他人无意志自由实施犯罪等七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 ,有助于揭示间接正犯的本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