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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2020,(4)
本文以职务发明权属的变革为探讨中心,借由奖励导向与权利导向的叙事勾勒新中国70年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结论有:改革开放前30年,职务发明人曾享有意思自治,可以决定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并能获得相应奖励,而后的时事变更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职务发明奖励也荡然无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职务发明制度逐步恢复,发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发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获得法律认可,科技体制的变革、专利制度的完善、专利政策的推动和对创新的激励是促进新中国职务发明权属变革的动力。当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仍存在职务发明人权益缺乏有力保障、单位的责任过轻等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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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及专利权归属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主体是职务发明人。它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体现了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我国现行《专利法》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对于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非单位交付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应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对于职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确认其专利权归单位和发明人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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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专利制度缺陷造成了诸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权属纠纷目前,现有的《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界限的规定,既有职务发明创造涵盖范围过宽的问题,也有难以区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困难。因而,造成了诸多专利权属纠纷。1.本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却申请了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照现有《专利法》的规定,有些职务发明者,将本属于职务发明的创造成果,却以个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爱人、子女、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岳父母的名义,申请了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给日后的专利权属纠纷留下了隐患。2.单位同意将职务发明创造让渡于职务发明者个人,申请非职务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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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对职务发明带来的现实利益的认识,有关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为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提高职务发明的产量和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职务发明收益分配制度。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人奖励金额和报酬比例的最低限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涉及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呈现出层次不一、规定不同、缺乏体系与整合的基本情况,实际执行的效果不佳。本文从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发展状况调研结论出发,梳理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建立及其与其他国家职务发明制度的比较,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在完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中的理论原理,对职务发明奖酬机制设计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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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发明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中外职务发明定义、归属模式及职务发明人报酬等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专利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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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时,既要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来分析发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尚有较多的非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因此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上,既要避免现实中“一刀切”的制度措施,也要确保发明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及有效降低相关的交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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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时,既要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来分析发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尚有较多的非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因此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上,既要避免现实中“一刀切“的制度措施,也要确保发明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及有效降低相关的交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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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外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探讨了职务发明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指出职务科技成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来源,职务发明人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力量,科学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通过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案例研究,比较分析出发达国家职务发明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相关法规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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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2019,(7)
以某大学为代表的"职务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职务发明制度的修改,试图通过权利归属的重构促进职务发明转化。从鼓励创造说、财产分配说发展形成的职务发明制度理论——利益平衡说,强调发明人与社会利益平衡。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发展形成的"新利益平衡说",强调以鼓励创造为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本源,区分职务发明创新与转化的源流关系;关注单位与发明人等权利人间以及权利使用人和社会权益间平衡,以鼓励创造与转化协同为价值目标。本文认为职务发明制度再改革和《专利法》第6条职务发明制度修改应当依照新利益平衡理论,协同激励创造与转化,配置位阶明晰的权利归属、权能行使、权益分享,并完善相应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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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发明与相关专利报酬:
根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虽然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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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是实现职务发明创造转化和实施运用的有效激励手段。《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予以了明确。作为职务发明人智力成果的价值体现和促进职务发明人推动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的制度激励,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具有正当性。但是,有限的“约定优先”、“合理性”标准的模糊对待、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职务发明相关权利的杂糅处理和单位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不足对职务发明人实现创新收益分享形成掣肘。实现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首先应明确“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根据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贡献程度和职务发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确认收益分享的合理限度。其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作为一项“权利束”,应将其分而处之,明晰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再次,应优化国有资产属性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以科技法律制度为核心,兼容其他各部门法律法规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复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应鼓励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通过约定分享收益。最后,实现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互利共赢还需要提升单位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以实现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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