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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辉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2,15(1):9-13
定式合同自身固有的缺陷容易导致不公正条款的产生。在现阶段,我国立法规制与行政规制等方式存在严重不足,加强司法规制十分必要;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法律和合同的解释、对定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评价等途径,消除不公正条款的影响,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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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六条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不同意见,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对《解释》第二十六条是否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及"欠付工程款范围"的界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现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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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工程款纠纷一直困扰着建筑工程合同各方当事人,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纠纷的起因、处理原则和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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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太文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2):71-76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一定的金额。根据合同正义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应该受到司法调整。至于司法调整的程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有区别。笔者在综述违约金司法调整的研究观点,以及列举出当前司法实践调整违约金的问题基础上,就违约金的司法调整问题阐述新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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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0)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第26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和外延,希望明确适用第26条的实际施工人都是基于借用资质、超越资质、违法分包、非法分包等违规行为而进行施工的企业和个人。然后从立法、司法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说明,《解释》第26条对于本应予以禁止和制裁的这些实际施工人进行加重保护是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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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大学学报》20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次原则。规定中"当事人"存在"再审申请一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再审判决、裁定"存在"一审再审的上诉案件的再审"以及"一审发回重审上诉后的再审"两种形式上并非直接表现为再审裁判的情况。再审申请程序不同于再审程序,其严肃性应当适当让位于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因此可以采用"申请人不同"以及"再审适事由不同"的双重要件模式来解释当事人的范围。基于再审程序的纠错性和严肃性,"再审判决、裁定"应当包含不同解释下可能衍生出的两种情况,即当事人不能对一审再审的上诉案件和一审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提起再审申请,以此强调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不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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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济本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3):11-12
本文在对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及各国立法现状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并就合同解释规范化的问题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1.合同解释应采取“折中说”;2.法律应明确法官解释合同的条件;3、完善合同解释制度,必须加强典型案例的汇编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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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义务是控制保险合约缔结信息披露的先契约法定义务,而我国新《保险法》在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时未对此制度履行内容和标准作出实质规范,实务中因此而产生的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文章通过考察域外和我国相关立法学说及判例,在对该立法制度进行法理评析的基础上,总结论证了解决特别说明义务司法纠纷的归责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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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思想在关于国家构建的政治哲学思想中有着重要地位,其中以霍布斯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最为突出。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系统地阐述了由人性到社会契约到国家诞生的推论过程,并自诩为政治科学;而卢梭在其代表作似会契约论》中则运用社会契约思想说明了构建主权国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等诸多问题。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霍布斯与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逻辑过程,推导其隐含的假设以及一些不足之处.最后得出也许更为合理的对国家构建诸多变量间关系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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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军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6,24(3):45-48,56
品牌研究较多地集中在传播学、管理学、营销学中,而经济学却可以对品牌的性质给出一个更为本质的解释。品牌的经济学本质是一种契约。从经济学、契约经济学的角度在对品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文章创造性地提出品牌是品牌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建立在对品牌信任基础上的一个复杂的关系性契约,同时在分析品牌的契约性质的基础上分别对品牌忠诚、品牌延伸与品牌危机等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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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路金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0(2):95-98
委托理财中的"委托"究竟属于合同法上委托还是信托法上委托尚无理论的释明。笼统以"委托抑或信托"之二元论主张存有委托合同定性之尴尬,无名化主张则更为空洞。而否认信托说的三个可商榷之处也致使否认"信托"说无力。基于此得出,"信托"才是委托理财委托之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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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分析--兼评《保险法》第3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基志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5):24-26
随着保险进入千家万户,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31条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是解决保险争议的基本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试图正确诠释不利解释原则的真正内涵。对保险合同争议的解释,同样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以及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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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东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3-80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法律适用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类似民法上的"向一般条款逃避"。从民刑比较而言,刑法的形式理性更高,刑法适用更应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从法律解释看,格式合同尚且作出对提供文本一方不利的解释,刑法犹如国家与国民订立的格式合同,亦应作出对国民有利的解释;从罪刑法定原则看,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性要求刑法适用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亦是明确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可见,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亦是刑法的适用铁则。为此,刑法立法上,普通法条应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司法上,应杜绝随意将普通法条扩大解释,严格普通法条的适用条件,即便例外适用"重法优于轻法",也应当以刑法的注意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18.
王松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1):17-20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大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韩旭至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3):60-62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学界一直有三种观点。"无效说"从无权处分人主体不合格、对《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解释、立法者意图解释等依据出发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说"是通说,该说从意思自治的角度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然而,"有效说"从交易安全稳定和第三人利益保护、《合同法》体系解释、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区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协调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无权处分合同的期待权受到保护、当今世界立法潮流等方面上看视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