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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新闻单位争发独家新闻。一些匿名消息源已经成为调查性报道、深度报道重要的线索提供者。然而,正因为其“匿名”。一旦遇到新闻侵权官司。在法庭要求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匿名消息源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矛盾冲突的焦点。本文立足于当前中国众多涉及匿名消息源的新闻侵权官司,尤其是对两起案例的研究。分析媒体在此类侵权案中屡屡败诉的原因.同时对匿名消息源的保护提出四点司法建议:摒弃实践操作中举证责任不明的现状。明确举证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将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严格区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明确“基本属实”标准.并将“实际的恶意”纳入我国的法制原则:采用西方国家的“免证特权”。或对有关匿名消息源证据不公开举证;将新闻侵权官司管辖权移至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级别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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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客观性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久前,法新社就一篇涉华不实报道正式向中国有关部门道歉法新社在道歉中说.记者的报道有悖于法新社强调的“注明消息来源”的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失实报道果真只是由于消息来源有问题那么简单吗?一向以“客观”报道自诩的西方媒体为什么总是犯类似的错误呢?标榜尊重事实的他们为什么总戴着意识形态的有色眼镜呢?我们可以从新闻客观性入手来看看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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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性报道在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事实”中去呈现事实和表达否定性的意见,这一报道特质使得批评报道与被批评者的名誉受损(即社会评价的改变)必然产生关联。撇开被批评者的名誉受损系其行为的“咎由自取”这一面不说,意识到新闻媒介的意见褒贬与当事人社会评价之间的“相关性”,既有助于新闻从业者更理性地看待频繁出现的新闻侵权纠纷,用一种平和心态营造舆论批评的环境,也有助于媒体从业者意识到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风险,更加谨慎地表达意见,提高批评性报道“法”的含量。在权利本位意识日益高涨的大环境下,媒体从业者培养谨慎的批评意识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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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正置——由原告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新闻传播者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又被发展为“谁报道,谁举证”的荒唐原则,既违背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作为民主基石的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摒弃“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建立和强调“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的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即从“谁主张,谁举证”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所面临的困境入手,对新闻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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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一直被认为是社会公器,是公共信息平台,具有协调社会各方关系的功能。关于媒介和社会的关系,西方新闻理论中有以下几种隐喻:商业化媒体常常被冠以“宠物犬”(lapdog),因为出版商为了获利,总是极力讨好受众,但其最终目的是争取广告收入;“攻击犬”(attackdog)媒体专事揭露、不计后果,为追求轰动效应,不惜违法;“看门犬”(watchdog)媒体以其独立的姿态、社会守望的作风,一直颇受新闻从业人员推崇。但是这类媒体也让人不无忧虑,因为它们不仅报道新闻,往往还对有争议的事件推波助澜,有时可能超越司法程序,形成“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最后一种是“导盲犬”(guiddog)媒体,既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又能帮助公众尽到公民职责。我国的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沟通关系的纽带,是稳定秩序的“安全阀”,担负巨大的社会责任。如果说全国性媒体着眼宏观,协调的是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地方媒体则可以立足本地实际,发挥媒体在社区建设中的组织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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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新闻“真实性”诉求的主体之变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 为常态 ,无论是名誉侵权还是隐私侵权 ①,绝大多数的新闻侵权诉讼都是因报道在真实性上出了问题而引致的。对于原告(报道指涉的当事人) ,“真实性”问题极可能成了诉讼的缘起 ;对于被告(媒体或作者) ,它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抗辩事由———绳索和利剑集于真实性一身。而随着一名读者(与报道内容并无直接联系)以“虚假报道”为由 ,对国内某家知名杂志起诉、上诉 ,令我们无法不关注新闻纠纷中的一个新动向 :“真实”也有可能成为普通受众的法律诉求。常态 :报道所涉当事人对真实性的法律诉求新闻以真实为生命 ,法律以事实为准绳。崇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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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新闻界和司法界所关注的新闻纠纷、新闻诉讼事件有增无减,其中以“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作为内容占大多数。所谓新闻侵权,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中心)中法律概念为:“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并对新闻侵权的形式亦有明确的界定:(一)内容严重失实;(二)评论严重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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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调查报道类新闻,其重头戏在于揭露性或者批评性,不过,由于揭露性报道的急剧增多,媒体出现了揭露性报道泛化的现象,一些媒体过度热衷于寻求刺激性的新闻题材。本文暂且不论及媒体负责与新闻人责任的话题,而是从经营媒体的角度来探讨揭露性报道正负两方面的效应,进而阐述处理揭露性报道应该把握的“度”以及媒体做揭露性报道时应遵循的原则。[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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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新闻侵权的一把利剑——浅析特许报道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媒体的特许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所享有的、根据权威消息来源进行报道而免除对报道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责任,并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特许报道权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来自英美法系诽谤法中的“特许权抗辩”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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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侵权”是大众传媒经常遇到的纠纷.目前,新闻视角的不断扩大和报道题材的深入挖掘,新闻报道已经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之中,使“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这一问题不断发生.笔者就一则案例探讨新闻媒体的侵权问题,以及新闻采访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并对新闻侵权主体的如何确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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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是新闻媒体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西方新闻界有一句行话:没有一个记者能超出他的消息来源,记者提供的新闻的质量取决于消息来源的质量。如果媒体拥有广泛而强大的消息来源,无疑能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拔得头筹。但如果对消息来源使用和处理不当,也会惹来无穷的麻烦。因为事实性差错大多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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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主流媒体是每一个媒体的梦想。要成为主流,在无法放弃社会新闻的前提下,必须改变社会新闻的传统报道方式,寻找一种社会新闻的崭新报道方式,把社会新闻变成人人需要的“实用新闻”,加大社会新闻的服务功能。让读者感觉到:社会新闻不仅“好看”,而且“有用”。那么,怎样增强社会新闻的服务性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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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中的绝大多数,其中被告媒体被指控报道不实的案件又占多数。报道不实包括完全虚假的报道、报道不准确、对法制新闻随意评论等。但被告的媒体辩白说,他们由于匿名消息源、疏忽或是不知道如何选择等原因居多,绝少是出于“真正的恶意”。因此,本文认为建构媒体自身的行为规范,可以帮助记者了解报道规则、报道禁区、应注意事项,在多元的价值选择面前提供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了解什么是“应该”,什么是“不应该”。这个行为规范就是新闻行业自律大厦的建设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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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报纸<香港商报>涉台报道每天有台湾新闻版、台湾经济版,周末还增辟台湾视点版,不仅报道的分量足、消息来源广、报道特色鲜明,成为一大卖点,也成为内地媒体报道台湾新闻的一个重要消息来源,很多报道被内地的媒体及网站转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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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事由即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告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真实抗辩原则、公正评论原则及特许权传播是最为主要的抗辩事由。这三项基于新闻本质特性的抗辩事由已成为国际共识。尽管在中国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国际三大抗辩事由也有运用和体现,但还远未制度化,新闻媒体无法得到授权性法律的有效保护。司法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及法律适用也缺乏清晰的标准,这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国际三大抗辩事由不仅给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参考,也给我们的媒体工作者提供了镜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