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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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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存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斡旋受贿。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3.
张峰 《华章》2011,(31)
目前,斡旋受贿罪是否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进行单独立法存在很大争议,结合我国司法立法现状和国际立法趋势,对斡旋受贿罪成立独立犯罪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针对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1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为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谓“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领导岗位,在领导身边工作或者担负的特殊工作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影响力。但在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上,我国理论界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一含义的模糊性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利用职权或地位的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错综复杂,法律不可能对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纷争不断,而且导致了司法部门在具体实务操作中的抉择艰难。1.1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1.1观点认为,是指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便利条件。这种制约关系具体可分为两种:一是纵向的制约关系,即上级领导对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二是横向的制约关系,即不同部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7.
在贿赂犯罪现象中,存在着非典型的单纯受贿形式,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实质,对其予以刑法规制具有现实意义,建议设置单纯受贿罪名,并明确司法认定的要件。  相似文献   

8.
李居全  何琳 《西江大学学报》2006,27(6):42-45,85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和正式批准,我国的反腐败进程迈向了新的阶段,但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顺利接轨的挑战。目前我国《刑法》中诸多规定与《公约》内容不行。基于对《公约》的分析,认为斡旋受贿犯罪与普通受贿罪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应当独立成罪,且其犯罪主体应该扩大至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不是指行为人与其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而应该是非制约关系的社会影响力。  相似文献   

9.
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国家机关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两部分,其本质特征就在于"从事公务",因此,"利用职务之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客观构成的本质要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10.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受贿罪的侵害客体、犯罪主体、受贿行为的客观必备条件以及贿赂的内容等方面论述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学界存在争议的一些观点作了概要分析,并对修改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条文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章认为:受贿罪的侵害客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只能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从可罚性出发贿赂的内容只能是财物或可以计价的物质利益。  相似文献   

12.
学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涵义的争论由来已久 ,新刑法的出台部分地化解了某些分歧 ,但在另一些地方新刑法用语简略模糊 ,于是引发了新的争论。要准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涵义 ,必须从弄清其本质特征入手 ,阐明其构成要件 :身份性、意志性、管理性、公共事务性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要件为犯罪主体之间实施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行为。它的表现形式有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对这三类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行为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分别处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受贿犯罪主体上突破了传统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加大了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该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适用时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本罪的共犯认定、主体范围确定等问题。因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增设之初所确立的立法意义,与其实施五年多以来所遭遇的现实困境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由于该罪偏重于对受贿行为主体的扩充,而并未将现实中其他社会危害性相当甚或更加严重而其他法律却无法约束的受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致于产生了"罚轻不罚重"甚或"同行不罚"等不合理现象。摆脱这些困境的出路在于将"其他密切关系"纳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并设立利用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社会公正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遏制这一趋势,《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笔者将从本罪的四大构成要件着手,通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阐述,以期对该罪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17.
97《刑法》对79例《刑法》及《补充规定》中有关爱贿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问题,97《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非国家工作人员仍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立法上的这一差异,主要是基于两罪客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区别,以及突出对受贿犯罪惩治的针对性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8.
斡旋受贿罪是在受贿罪基础上形成的,在斡旋受贿罪单独成为一罪名的问题上,要从具体的罪状出发,并与立法和司法罪名相结合,解决罪名独立性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之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理解上应把二者作相同内涵的理解。在斡旋受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其内涵,解决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贪污罪主体以外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时,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公司控制人以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准确定性量刑。  相似文献   

20.
不同于刑法第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统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组织任命的从事组织、经营、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虽有力地打击了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但也导致了一系列有违刑法谦抑性、法益保护原则的司法实践。因此,适用《意见》应从国企改制的背景出发,以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明晰相关概念,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性原则与公司财产不可分离的原则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组织与实质要件进行合理限缩。以“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对任命组织进行限定,再以国有资产专属性与公共职权代表性对其实质要件进行限缩,如此才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对职务犯罪的统一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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