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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 《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08,(2):50-5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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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2):50-5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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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2):64-70
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顺位应当突破固化思维,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对破产程序的进行构成实质性影响时才能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区分破产企业所涉嫌的不同犯罪类型。对于破产欺诈类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和生产经营类犯罪应当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的确认上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运用民法思维,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计算,滞纳金和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应当纳入劣后债权。刑事受害人可基于破产取回权取回财产,无法行使取回权可通过申报债权获得救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收债权,共益债权人在无担保财产无法获得清偿时,担保财产可予以变价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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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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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7)
《经济法》课程涵盖的内容不仅繁多而且抽象,可是却很实用。如何能将枯燥的法律规定变换成通俗易懂、耳熟能详的生活知识来讲授,值得我们思量和深探。文章以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的保护为例,运用探究式教学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如何在破产清算中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职工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的破产参与权、重组计划分组表决权,以及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等权利进行了深层剖释,力求能让学生学以致用,为其日后解决实践问题提供少许浅见薄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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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 《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7,17(2):30-32
当资产价值用一随机微分方程来表示时,考虑永久性债务,由于破产成本和企业债务免税价值的存在,可得到企业总价值及股权价值的模型,讨论内生破产与外生破产两种情况下,增加或减少债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从而确定企业的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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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与资本结构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判断一个企业的负债是否过度,不能简单地看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还应同时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以及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等因素;多项财务指标显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过低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因,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基本的原因是企业资本金制度不健全;在重组国有企业债务时,应注意努力创造出杜绝再次出现过度负债的体制条件,完善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使银行重组与企业重组相结合,慎用破产程序,合理协调财政、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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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26-29
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作为台湾当局针对2005年金融风暴的对策之一,起到了清理消费者个人债务、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并建立起了台湾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仍然将破产主体限制为企业。本文拟通过对《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中的程序及具体机关的研究,引出这一法令对我国大陆地区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方面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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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彬 《职教通讯(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24(12):81-84
关于是否在我国破产法里设置简易程序,目前理论界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基本都设立了简易破产程序,并开展了丰富的破产实践活动。设立简易破产程序可以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在破产法里就简易破产程序的审级、审判组织以及审理期限等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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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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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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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现行破产法在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界定以及破产程序等方面存在局限;新的破产法应统一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界限应更加科学,破产财产界定和破产程序应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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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两重性,一方面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财务困难。债权、债务双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可行性的一般标准:继续经营价值大于破产清算价值;是否可行的关键是看债权人能否同意。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可行性判断的一般标准:债权重组价值大于债权清偿价值。两个利益对立统一的双方,就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可行性、重组方式的选择进行剖析与策划,求同存异,诚实信用,研究重组成功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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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清偿和债权人清偿是银行债权保护的两个手段。但由于判决执行难,国有银行体制,企业所有权模糊,法律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乏力,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使银行债权保护能力弱化。要通过实行债转股、实行债务重组、破产申请、健全法规及社会保障制度来强化银行的债权保护能力。 相似文献
18.
黄少彬 《职教通讯(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23(5)
虽然目前关于是否在我国破产法里设置简易程序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简易破产程序,并开展了丰富的破产实践活动。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目的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研究国外简易破产程序,对于未来我国简易破产程序的制定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何旺翔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6(1)
1999年生效的<德国破产法>对资不抵债这一传统破产原因作出了全面修改,修订后的<德国破产法>规定,对于法人,资不抵债也是破产的原因,并对资不抵债作出了界定,同时又针对特殊情况作出了补充规定,但德国学界和司法界对资不抵债评价方式的相关争论并未就此停止.德国学界对资不抵债评价方式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传统的两步分析法和修正后的两步分析法.无论是传统的两步分析法,还是修正后的两步分析法,实际上都以企业继续经营可能性的预测为核心.相比之下,传统的两步分析法尽管烦琐,但却更为谨慎.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企业破产法>在适当的时候还是应当将债务超过即资不抵债作为法人型企业的特殊破产原因,但只能是债务人申请情况下的破产原因.同时,为了防止债务人不申请或迟延破产申请,从而造成债务扩大化,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效仿<德国破产法>之规定,使企业法人相关机构,甚至在特定情况下由股东承担破产申请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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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伟凡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1(4):28-30
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企业财产的动态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规范和社会稳定。应当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对破产企业实行有效的财产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