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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建国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25(8):101-106
确立司法判决既判力的理论和制度,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诉讼标的形成相互抵触和矛盾的判决,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无论法学理论界亦或是司法实务界都认为,法院裁判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而对于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这一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争议.研究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裁定的既判力问题有助于完善诉讼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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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现代诉讼的基础性理论之一。它不仅在保障判决的确定力和约束力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而且在维护司法权威、法的安定性和秩序的稳定性方面,以及在保障基本人权和实现诉讼经济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我国,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并没有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重视,致使判决既判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当根据当前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使刑事判决既判力从目前的困境中得以解脱。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罚金刑空判问题比较严重,存在罚金刑先缴后判和将是否交纳罚金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的现象,损害了我国的法律权威。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原因,可以通过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明确罚金刑的执行部门,减少罚金刑的必并制等立法措施以及建立财产调查、保全并附卷移送制度等完善司法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再审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舫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4):23-25
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端。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应规范再审诉权,规定再审之诉的主体,再审案件的范围,再审事由,再审审级,次数和期限。 相似文献
5.
6.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2)
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特点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理念奠定了基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属性,其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从事实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时扩张至事实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包括不可预料性事由和预测性判决;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多元性"属性,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从当事人双方扩张到其他未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公民);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维护"属性,结合判决结果合法公正的司法实践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制度设计,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从判决主文扩张至判决理由。 相似文献
7.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10):152-154
中国古代存在着许多"情判"。这些"情判"往往弃法于不顾而依据人情作出裁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由于"情"是一个无法界定的因素,坚持情理型司法可能会造成个案的判而不决,甚至会引起司法领域内秩序的崩塌;同时情理型司法还会损害司法的权威,进而使判决缺乏既判力。因而在现代法治思维的主导下,在处理情与法的关系时,应该在司法领域树立守法主义观念,推动技术性司法的运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王亚明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9-62,67
人权公约对判前羁押问题有明确规定,即要符合合法、必要、审查、救济原则,而中国的判前羁押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与司法理念、侦查机关职能、立法滞后、社会管理手段落后及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密切相关,为此,应通过建立羁押分流机制,规范羁押期限,加强司法审查及救济措施来解决判前羁押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为改变捕后判轻刑率高的问题,提高诉讼监督工作质量,笔者结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2012来捕后判轻刑和作相对不起诉案件情况,进行一下原因探析。 相似文献
10.
11.
廖建翔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6(1):90-92
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中庸,以和为贵,认为诉讼不利于社会安宁与和谐关系,但官府还是支持正义的诉讼。在宋代的诉讼文化中,强调的是息讼,甚至无讼,对于妄讼官府的处罚尤其严厉,这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名公书判清明集》向我们集中展示了古代司法官的息讼方式,值得当今司法诉讼借鉴。 相似文献
12.
中国的民事诉讼改革是以程序正当化为导向的,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模式所固有的弊端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诉讼的迟延、拖沓,诉讼成本的攀升及由此带来的对小额权利人权益的漠视.而这一问题倘若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将使民众对司法的权威产生怀疑并进一步疏离司法.引入西方的小额诉讼制度理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方是回应这一问题的良策. 相似文献
13.
司法礼仪是法律精神对司法人员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式,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化解诉讼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提升法官的整体素养、提高司法礼仪媒体的运用技能、尊重司法礼仪环境等方面,重视加强司法礼仪建设。 相似文献
14.
《历史教学(高校版)》2016,(10)
中华民国建立后,司法部创置了一套全新的刑事覆判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调适。覆判案件不仅可以展现当时的法制实态,也鲜明地反映出省级司法机关审检独立的特点。从结果、类型、数量等方面量化分析具体的覆判案例,能够发现基层司法的三种特征:较低的覆判核准率透视出基层司法审断质量不高、覆判案件的种类和比例与被告人素质有着密切关联、覆判案件多寡呈现出基层法治水平的地区差异。 相似文献
15.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后调解现象时有发生,看似并不违法,却实际涉嫌违背一系列基本诉讼价值理念问题。这一现象存在深刻的文化意识形态根源,既有相对善意的发生原因,即民间"惩恶扬善"的传统正义观、朴素因果报应论以及百姓对刑事政策的非恶意误读,也存在相对恶意的滋生原因,即部分诉讼主体抓住法律漏洞,采取暗中欺诈方式,追求最大诉讼利益的狭隘目的。刑事附带民诉判后调解实质违背程序正义理念,而并不值得我们提倡,我国应逐步完善相关制度,遏止这一带有诉讼欺诈性质的行为继续产生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6.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宝峰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6(1):73-81
单纯依靠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来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状况是不现实的。只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联系起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确立在宪法之中。并且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才会富有意义。我国宪法应当参考其他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构建保障被追诉诉讼权利的“权利法案”。 相似文献
17.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始终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要素。民事再审程序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最后关口,承载着社会对民事司法的高度希望,理应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民事再审制度的运作却面临着“终审不终”的尴尬局面,案件久审不结。使诉争民事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回“翻烧饼”更是淡化了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故,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使其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达致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与维护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平衡,从而彰显司法公信,就成了目前我国立法部门及司法界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8.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12):148-151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侵犯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是目前民事诉讼程序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然而,当前学界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众说纷纭,民诉法也仅规定了恶意串通一种类型。且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上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均存在不足之处,使得实务中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自身不法目的的现象愈演愈烈。因此,本文从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出发,针对当前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通过法律规制等手段遏制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9.
闫庆霞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9(3):55-59
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关键在于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司法权对于诉讼外调解的意义主要在于:调解标准的确立、调解组织的权威化和调解效力的强化。因此,我国的诉讼外调解制度,应当明确:改革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突破口在于建立司法审核制,提升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效力;通过设置附设于法院的诉讼外调解机构在组织上进一步融合诉讼外调解与司法权力的关系;而最重要的还应是完善诉讼机制,在更深层次上确立诉讼外调解的规范化背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