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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无处分权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待定,然而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下,无权处分行为的受让人却可以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从而引起了债权合意的效力未定却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奇怪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在制订《合同法》过程中,未区分各个国家之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而导致。应当在法律上认定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为有效,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
理论界抑或实务领域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评价一直颇有争议。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前提,而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又决定了处分行为性质的不同。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处分行为应指以变动物权为合意的债权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为保护交易安全,体现无权处分行为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应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3.
世界各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因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等条款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不妥当且充满矛盾和歧义,有待改进。事实和相关法律制度表明,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有利于对无权处分相对人的保护,而无害于处分权人的利益,并能因此使无权处分引起的纠纷得到很好地解决。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欠缺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这是国际趋势。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承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4.
宋崧 《钦州学院学报》2007,22(1):121-124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而应予以完善。而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保护交易安全的最佳制度选择,因此完善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立法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本旨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追认权和否认权,救济和保护权利人之权利,从而达到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目的。于解释论而言,第51条中的处分应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但是,一体把握与我国的交易实际不相符,同时也与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发生了冲突,结果使得第51条的立法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6.
无权处分的时间点,就是对无权处分的后果进行法律评价的时间。该点的具体“位置”,我国现有民法理论鲜有论述。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指出无权处分的时间点是在物权变动之时。  相似文献   

7.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学界一直有三种观点。"无效说"从无权处分人主体不合格、对《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解释、立法者意图解释等依据出发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说"是通说,该说从意思自治的角度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然而,"有效说"从交易安全稳定和第三人利益保护、《合同法》体系解释、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区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协调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无权处分合同的期待权受到保护、当今世界立法潮流等方面上看视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无权处分之所以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不仅在于其理论上的复杂性,还在于其牵涉到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合同效力、善意取得、无权代理、不当得利等制度。而这些制度几乎是现代民法学的基本制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可见无权处分制度在民法学上的深厚理论魅力,也吸引着成批的学者乐此不疲的潜心研究。综观诸多研究,可以看出对于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文章将着重分析关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及带来的在法律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之所以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不仅在于其理论上的复杂性,还在于其牵涉到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合同效力、善意取得、无权代理、不当得利等制度。而这些制度几乎是现代民法学的基本制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可见无权处分制度在民法学上的深厚理论魅力,也吸引着成批的学者乐此不疲的潜心研究。综观诸多研究,可以看出对于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文章将着重分析关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及带来的在法律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0.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因善意无过失而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理解,必然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制,本文通过进一步讨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使基于法律行为的善意取得成为可能。物权行为理论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合理解释,体现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关善意取得的构成是否以转让合同的有效为要件是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善意取得的构成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因此,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般会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除无权处分之外,合同的其它效力瑕疵对善意取得也将产生影响.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转让合同效力对善意取得的影响不同.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不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但是转让合同应当在善意取得构成后被视为有效.  相似文献   

12.
无权处分是我国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其涉及的民法理论包括法律行为理论、债权契约理论、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以专门论述德国非常抽象的法律行为理论,尤其是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来分析德国无权处分规则的内涵与本质,从而反思我国物权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适用的协调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行为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变态,一直是各国民法普遍规制的对象。为维护交易安全,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时,民法设有善意取得制度以资保护。我国《合同法》建立了无权处分制度,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未设有善意取得的一般制度,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于善意取得之场合应如何认定,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如何协调与平衡,就成为构建我国未来民法典时必须从立法技术上予以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等制度密切联系,特别是善意取得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影响至巨。本文重点论述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关系以及和如何建构方能达到法律逻辑与公平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行为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变态 ,一直是各国民法普遍规制的对象。为维护交易安全 ,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时 ,民法设有善意取得制度以资保护。我国《合同法》建立了无权处分制度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未设有善意取得的一般制度 ,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于善意取得之场合应如何认定 ,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模式下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如何协调与平衡 ,就成为构建我国未来民法典时必须从立法技术上予以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无权处分涉及到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的三方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之间,法律应该站在哪一边,如何协调他们的矛盾与冲突,是法律应予以关注的焦点。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审判实践中常陷于两难困惑。在对因无权处分所涉及的第三人进行保护之时,我国物权立法宜采用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基础以善意取得原则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7.
我国机动车交易物权的变动,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第133条。2007年出台《物权法》之后,主要依据就是《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但我国《物权法》第24条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进行了登记对抗的特殊规定,这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机动车交易的物权变动是交付生效还是登记生效认识模糊且争议不断。事实上,自《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再到《物权法》,我国法律关于机动车交易的物权变动一直认可的是交付生效主义,主张登记生效主义的观点纯属对法条的误解。而所谓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和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8.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20.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其中,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如何选择更是讨论的焦点。因为这一选择的过程,是以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为前提的,即我国要不要承认物权行为,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这样的公示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通过对现有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对以上理论难点逐一分析得出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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