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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陈婷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6):31-36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订立后但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便为法定未生效合同。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未履行报批义务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属于一种既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别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责任体系:第一,当事人应当承担报批义务的履行责任;第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游走"于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和履行利益损害之间。 相似文献
2.
伴随着附随义务理论和判例的出现,法律授权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获得周全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为此,笔者根据合同关系不同阶段,从先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和后合同责任三方面详细探讨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3.
陶国礼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7):18-19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导致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不能适用先合同义务理论来解决,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研究先合同义务理论。 相似文献
4.
叶朋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3):79-83
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其应当包含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包括保护、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在阐明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等与违约责任相关的问题。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以定为后合同责任,建议在《合同法》中对其构成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鸡西大学学报》2017,(5)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依学界通说,附随义务之违反通常不生合同解除之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首先,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虽各国对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理念类似,最终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附随义务之违反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通过解释能够成为附随义务之违反适用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再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6.
郭连恒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2(3):75-81
当事人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负有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合同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在概念、依据、产生、具体形态、期间、后果、性质、根据、功能、规制、注意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分析,便于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7.
郭连恒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8(3):86-88
当事人在合同的成立前负有先合同义务,在履行中负有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四种义务在概念与期间、依据与根据、内容、产生与后果、性质等五个方面,既有相通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分析,有利于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8.
周燕红 《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12,(6):17-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行政审批制度下的合同效力做出了特别规定,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未经审批的合同未生效的认定,二是对未生效合同报批条款有效性的规定,而这两个方面分别涉及到合同的效力结构问题和合同效力变化问题。但这些规定造成了合同法理论体系的不周全。对于前者,合同的效力结构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明确,对于后者,可以通过对合同理论细节的分析得到相对周全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华战胜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10(1):142-145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在研究过程中,应当把合同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及不真实义务等区别开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11.
合同附随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出现成为合同法领域内颇为引人注目的焦点.它从法定义务的角度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出了更为全面而具体的要求,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我国合同法不仅对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的合同关系进行调整,而且扩展到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和合同关系终止后的阶段.该文界定了附随义务的概念,阐述了附随义务的内涵及其性质. 相似文献
12.
李艳秋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7(3):22-26
合同的效力为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当事人所必须承受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效力状态既包括完全符合生效条件的确定生效状态,及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归于自始无效的相对有效状态;也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确定无效状态及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可能转化为有效的相对无效状态。所谓的未生效,也是相对无效,可因批准、登记手续的补正转化为有效。应修正合同效力仅指生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单一理解,以及传统的对于有效、无效的绝对、僵化的理解。 相似文献
13.
方晓琳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0(11):167-168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并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14.
郭连珩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93-9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除了已明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外,必须确立异时履行拒绝权,将后履行拒绝权与先履行拒绝权包括在内,由此涉及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并且适用于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分别属于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主债务和从债务、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不同情况,当事人的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都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原则上,合同成立即应发生一定的形式拘束力,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阻却事由。对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限制包括外在限制和内在限制。通常情况下,合同产生形式拘束力的同时也产生实质拘束力.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延缓事由。合同实质拘束力延缓的情况包括法律规定须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及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 相似文献
16.
安剑泉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2):53-56
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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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魏波 《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2007,(1)
附随义务发源于罗马法,延续于《法国民法典》,确认于《德国民法典》,发展于现代各国。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经济基础在于信息不对称。附随义务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促使民事债法理论的完善和健全。在实践中,附随义务的认定应坚持密切联系、严格限制和衡平标准,考察在合同关系不同阶段上的不同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