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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6)
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新代表性判例Williamson v.Citrix Online,LLC(Fed.Cir.2015)(en banc)、美国专利诉讼与调解委员会(PTAB)2013年发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问题的四个指示性案例中的Ex Parte Smith案为切入点,分别针对美国司法及审查政策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模块方式、程序限定处理器方式的权利要求解释及发明公开要求做出详细分析;以期对我国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及说明书公开程度等标准给出一定借鉴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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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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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审查指南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章节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基准;第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下面将详细说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后的具体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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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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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授权、确权标准和在侵权诉讼中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并结合美国的判例分析目前中、美两国在此问题上都存在的不确定意见和困惑。为了克服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特别是讨论了说明书的具体撰写方式。最后,提出两点具体的撰写建议,以期能够满足之前案例中存在的较为严格的授权、确权标准和权利要求解释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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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定原则,或称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原则,旨在针对撰写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但在许多发达国家,该原则已渐趋式徽之势.通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该原则,慎重适用,以平衡私权利益和公众利益,以更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立法要旨."下面用案例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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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学领域中,包涵数值内容的技术特征很多,如化学反应过程的温度和压力、组合物的组分含量和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等,这些数值通常是该技术特征的必要组成部分。《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包涵数值内容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通常需扩展为数值范围,以求最理想的保护效果。在许多情况下,数值范围可能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在涉及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是撰写和审查的重点之一。本文仅讨论在化学领域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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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专利创造性的角度出发,分别从检索、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撰写方面分析了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和应注意的事项,以期能帮助申请人更加合理地撰写发明专利申请,节约审查程序的同时也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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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成为PCT申请第一大国,在我国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中,很多都享有国内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程序有着特殊的审查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国内在先申请均需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来撰写装置权利要求(本文中称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以便保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然而在美国,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所撰写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通常会被审查员认为是软件模块,而不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同时这种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还存在功能性限定的相关缺陷笔者基于中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包含有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美国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还针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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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是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的前后两个阶段,由于这两个阶段各司其职,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同一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行政审查阶段和司法审理阶段所确定的范围有所不同。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以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切入点,以司法审判案例为桥梁,分析司法审理和专利行政审查中的差异,探寻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标准执行一致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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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专利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理论界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基本认为应当采取折衷原则,即对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的折衷。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关权利要求的解释依然是困惑法官的一个主要问题,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律定性以及权利要求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都是难点之一。如果不解决上述问题,有可能造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也会对社会公众自由利用公知技术产生阻碍,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几个审判实例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进行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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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年第3期发表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探析”(以下称“探析”)一文围绕名称为“除臭吸汗鞋垫”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讨论了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两种不同的解释原则。其一是同时发表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就该案这一问题给出的解释,即“该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应当受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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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