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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是实现职务发明创造转化和实施运用的有效激励手段。《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予以了明确。作为职务发明人智力成果的价值体现和促进职务发明人推动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的制度激励,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具有正当性。但是,有限的“约定优先”、“合理性”标准的模糊对待、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职务发明相关权利的杂糅处理和单位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不足对职务发明人实现创新收益分享形成掣肘。实现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首先应明确“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根据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贡献程度和职务发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确认收益分享的合理限度。其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作为一项“权利束”,应将其分而处之,明晰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再次,应优化国有资产属性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以科技法律制度为核心,兼容其他各部门法律法规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复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应鼓励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通过约定分享收益。最后,实现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互利共赢还需要提升单位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以实现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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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发明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中外职务发明定义、归属模式及职务发明人报酬等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专利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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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修正的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方面的规定虽然引入了约定优先原则,在奖酬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改进,但实践效果不尽理想,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纠纷仍较多。比较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应当在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特别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方面踏出更大的脚步,以更好地契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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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发明创造越来越多地依靠团队协作完成,单位作为组织和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的提供者,在发明创造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就是调整、平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如何激发发明创造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正是该制度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本文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强国的经验,在考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四点构想:合理确定职务发明范围、优先保护发明人原始权利、扩大合同优先原则适用范围、实现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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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是,〈专利法〉允许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职务发明的归属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归单位所有、发明人所有或者二者共有。但对於执行木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应属於单位所有,并不适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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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有关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当前我国专利法等中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基本上是适合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申请人与发明人对奖励报酬的约定受市场规律调节和约束。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鼓励高质量的创新,如何进一步消除专利申请中的泡沫;如何把好专利审查的质量关,让高质量的专利申请脱颖而出。有关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属于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在鼓励高质量发明创造方面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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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被侵犯、职务发明人无奖无酬、有奖无酬、企业职务发明制度不规范等情况屡见不鲜。职务发明纠纷多发于权属和奖酬,纠纷多与劳动用工有关,发明人权益难以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有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让权利人比较快捷方便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公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也不会加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负担。建议修改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列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增加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定,力求在保护职务发明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和单位的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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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2020,(4)
本文以职务发明权属的变革为探讨中心,借由奖励导向与权利导向的叙事勾勒新中国70年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结论有:改革开放前30年,职务发明人曾享有意思自治,可以决定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并能获得相应奖励,而后的时事变更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职务发明奖励也荡然无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职务发明制度逐步恢复,发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发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获得法律认可,科技体制的变革、专利制度的完善、专利政策的推动和对创新的激励是促进新中国职务发明权属变革的动力。当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仍存在职务发明人权益缺乏有力保障、单位的责任过轻等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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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发明专利的数量及实施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但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职务发明数量少和实施率低的问题,这其中就有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设计不合理的原因。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条款不仅要考虑雇主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发明完成人的自然权利,合理确定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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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及专利权归属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主体是职务发明人。它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体现了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我国现行《专利法》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对于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非单位交付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应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对于职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确认其专利权归单位和发明人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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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是我国科技成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利益分配机制的核心是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这一制度是由以专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共同构建的。其中地方性专利法规对专利法中各项规定的落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对这些法规进行整理与分析之后的结果表明,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立法模式与调整手段的不一致。反映出在立法过程中,各地立法机关对职务发明奖酬内涵及其制度功能的理解尚存在较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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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广大发明人、设计人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的专利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对奖励项目和标准等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就奖励标准而言,有如下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0.5%—2%,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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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奖酬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上一世纪五十年代起的科技奖励法规与政策是其早期源头,已经三次修改的我国专利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是其主要源流,正在进行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和《职务发明条例》起草是其未来探求。笔者建议,在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奖酬法制的改革中,一是职务发明奖酬规范应当全面覆盖职务发明从技术秘密阶段到专利技术阶段的整个专利生命周期。二是应当克服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奖酬法律法规的多元状态及其相互冲突,建立整合一致的职务发明奖酬法制体系。三是我国职务发明奖酬法制应继续保留和合理明确"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相应量化规范。四是应当弥补现行职务发明奖酬"约定优先"规范中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缺口,对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原来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发明奖酬量化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