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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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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摘     
刑法中的档案犯罪栾莉在《档案与建设》2007年第1期撰文说,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该罪与普通的抢夺罪、盗窃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对象不同,该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国有档案以及国家保管  相似文献   

2.
论档案犯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  相似文献   

3.
涉档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国有档案作为行为对象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罪名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相似文献   

4.
档案犯罪是以档案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纵观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的规定,目前的档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相似文献   

5.
论《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的档案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栾莉 《北京档案》2006,(12):16-17
一、档案犯罪的外延 档案犯罪的外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档案犯罪的范围或者种类.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7.
罗翔 《中国档案》2006,(1):44-46
中国刑法329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一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这两个犯罪却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笔者略谈管见,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准确定性。切实保障档案的安全。  相似文献   

8.
《新闻世界》2008,(10):113-11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通过的议程,这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由5年提高到10年。在现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是5年,相对于贪污、受贿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是特别轻。一些巨贪,其不能说清的财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也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聪明”的贪官是选择“宁死也不开口”反而获刑更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贪官逃避更重处罚的“避风港”,为公众所诟病。2005年,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正确理解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十分必要,这对于正确执行刑法、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李阳 《大观周刊》2012,(13):40-40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对于“扒窃”行为入罪以及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罪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七修正案第六点,拟在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后增加一条“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是我擅拟的),立意很好,对眼下个人资料被当成商品任意贩卖的现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迫切性,但是细看条文,就有了问题:  相似文献   

13.
从《刑法》角度探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刑法第 329 条分 2 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其第一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本罪罪状及基本法定刑,第三款规定了本罪与其它犯罪发生想象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对于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刑法理论上也没有太多异议.  相似文献   

14.
申志国 《大观周刊》2012,(27):43-44
欠薪问题事关公民权益,关系社会和谐,关乎百姓生存。《刑法修正案(八)》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关怀,更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虽然刑法修正案最终将其入罪, 但是对于该罪中“劳动报酬”的范围,还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梁宜翠 《大观周刊》2012,(9):64-64,59
刑法修正案(七)》已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作了较大的修改,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简称逃税罪)取代“偷税罪”,其用意值得深思。本文从三个方面解析逃税罪,通过对罪名修改之背景、新旧两罪名的对比及实施后的问题思考,试图对“逃税罪”这一新罪名做一讨论。  相似文献   

16.
刘英  李华 《大观周刊》2012,(45):124-124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7.
周佳  闫晶晶 《大观周刊》2011,(34):77-77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携带刀、枪等凶器进行盗窃或者抢夺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携带凶器盗窃”列入到刑法条文中去。笔者意在结合司法实践,浅谈对于“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几点疑惑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杨晓燕 《大观周刊》2012,(14):41-41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有关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仪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了公众对于“若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司法寻租司法不公”的强烈担忧.一场天争论就此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19.
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公民政治参与、造就健康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许多立宪国家以保护表达自由的方式对之加以规定。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集会、结社及言论、出版和其他一切的表现自由,均给予保障。禁止检阅(出版检查)。”据此,媒体有权自由收集信息并予以传播,当然包括对犯罪案件的报道。但是,被告人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及司法独立原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法律只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未成年人的…  相似文献   

20.
陈石  王洋 《大观周刊》2012,(51):70-70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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