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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近年来皖北城镇化加速推进为皖北非遗拓展了传播发展空间、注入了时代内容、加速了非遗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同时城镇化也使皖北非遗面临诸多严峻挑战,衍生出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对非遗形成冲击、传承人培养陷入困境、非遗保护传承方式与现代社会难以调适等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2.
《大连教育学院学报》2020,(4):72-73
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非遗保护意识;加强完善非遗的法律法规建设,做到依法保护;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建立非遗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推进基于传承非遗的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的现代科技手段广泛真实地传承非遗。 相似文献
3.
于国良 《黄河之声(科教创新)》2019,(22):8-9
由于受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因素制约,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工作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造成众多优秀的民族文化濒临消失。湖南湘西土家族民歌是宝贵的非遗文化,当前湘西土家族民歌传承发展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本文结合土家族民歌传承发展现状,分析现阶段非遗保护措施,对土家族非遗文化保护传承研究提供参考。促进湘西土家族民歌的传承发展。 相似文献
4.
王小块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7(2):46-49
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作为人类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在我国的非遗保护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主管部门对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公共性意识不够等。为使我国的非遗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政府必须转变态度和做法,避免使其功利化、加强有关非遗的基础教育等措施。面对如火如荼的非遗保护,大力研究非遗的内在含义、分析其问题所在、探索其保护对策,将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冯娟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3):55-58
非遗保护与开发工作与乡村振兴的结合需要兼顾乡村建设与非遗特点,并在充分发挥地方优势的基础上提高乡村文化事业建设质量以及乡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乡村地区非遗项目大都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且与当地不同行业存在密切联系,但有些地区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上缺乏统筹规划,在非遗时代价值的挖掘以及文化IP的打造上缺乏经验,未能在非遗保护与乡村振兴之间建立有效衔接,不利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推进。非遗保护开发作为乡村居民公共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深挖非遗特色与时代意义,加强非遗保护开发顶层设计等扩展非遗与当地不同行业之间的联系,从而以非遗保护开发为支点撬动乡村经济建设,提升乡村振兴工作实效性。 相似文献
6.
程顺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1):70-73
通过对黄冈非遗文化与文创产品设计的分析与研究,为非遗文化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整合推广策略。黄冈市有着历史悠久的文化背景,有着多种类、多样化的非遗文化资源,但存在着推广方式单一、视觉信息不统一、传承与发展力度较弱、市场衔接度低等保护与传承问题,通过对文创产品不同设计载体的分析,提出黄冈市非遗文化整合建设构想,利用黄冈非遗文化整合设计与制作文创产品,实现黄冈非遗文化的整合推广传承与保护。 相似文献
7.
张安慧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
随着非遗旅游的兴盛,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对非遗保护提出的要求。新马克思主义者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则为我们提供了研究非遗保护的新理论武器。以谷雨祭海节为例,运用文化空间生产理论,在“资本—权力—地方”三维逻辑框架之下分析了非遗文化空间生产逻辑与生产路径:在实现资本增值与权力渗透的逻辑驱动之下,资本主体与政府分别作为内在动力与外在因素推动非遗文化空间的生产。地方主体作为非遗文化空间的使用者,虽然在内外力作用的挤压下处于非遗文化空间生产的弱势,但其对于非遗文化空间生产效果的情感认知、态度认知对非遗文化空间的生产具有重要的反馈调节作用。非遗文化空间的生产为非遗文化生存与活态传承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值得研究与提倡。 相似文献
8.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4):5-17
通过对十多年来羌族国家级、省级非遗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结合近十年来羌族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了目前羌族非遗在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非遗申报与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充分尊重当地群众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努力推动非遗保护跨区域合作发展;积极引入新兴媒体为非遗保护与传播赋能。 相似文献
9.
非遗数字化成果关涉公共利益,其是否有必要采取私法保护的路径、是否能够作为财产权的客体,亟待澄清。为纾此困,通过“Encoding/Decoding”理论窥探非遗数字化成果受财产权保护的理据,从而明确非遗数字化成果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值此,既与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内在契合,又形成了对利益相关者的激励效用。依据非遗数字化成果生成与传播过程中所承载的不同私益品性,可将非遗数字化成果财产权界分为创作者的财产权与传播者的财产权,二者虽然在具体客体上有所差别,但权利内容均以控制权、利用权和处分权为核心。同时应当看到,拘囿于非遗的数字化系以非遗的保护传承为旨归,且其亦是对非遗利用方式的延展,非遗数字化成果财产权主体的权利须受到非遗权利人的制约,并应当以非遗的保护传承作为权利保护的边界,藉此消解非遗数字化成果的确权保护与非遗保护传承的表面张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