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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个商品生产要实现价值产出最大化,面临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但任何一种方法的价值效应都是有限的,在单一要素变动的情况下,边际价值成本应当等于边际价值收益,在多种要素同时变动并优化配置的条件下,如果价值收益不变,应采取成本最低的要素组合;如果价值成本不变,则应采取收益最大的要素组合,这一组合实际上就是等价值成本曲线和等价值收益曲线的相切点。 相似文献
2.
蒋良凤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6):53-54
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使道德教育中“见义勇为”行为强调个人服从社会的政治与道德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儒家的道德教育观存在着理想化的色彩,它压抑人性,束缚着人的理性发展.今天道德教育中“见义勇为”行为增添了新要求但超高的要求仍存在盲目性和狂热性,我们的道德教育依然缺乏人性。人与社会,人是本,因此我们道德教育中“见义勇为”行为应以人为本,克服盲目和狂热。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一直倡导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及时、全面、有效救济,出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问题,这与现行法律制度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因此当务之急是构建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另一种思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作为切入口,提出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并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远非一种法律关系所能概括,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保障应定位于社会保障法范畴,由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负补偿责任,然后由国家向有关行为人追偿。 相似文献
5.
胡晓转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3):101-103
在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并非完全竞争,或者在阶层式的行政与经济组织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每个人即使恪尽职守、清廉奉公,也得不到由此带来的全部收益;反过来,即使他贪污腐败,也不会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即每个人在公职上的行为的私人成本与收益可能大大偏离社会成本与收益。然而,从经济理性出发,每个人决策的依据只是私人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项行为即使可能提高社会收益,只要其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尝试;而另一些行为尽管可能危害社会利益,只要其私人收益足以超过私人成本,就总会有人哪怕冒风险也愿意去做。腐败行为就是在这种逻辑下作出的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6.
行政许可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登峰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5,26(4):63-66
更好地理解行政许可价值有助于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减轻政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管制程度;能够缓解市场失灵,有效配置“公益物品”,避免市场配置“公益物品”时所导致的“公益物品悲剧”的发生;可以更好地考量潜在资源和机会资源的实际价值,平衡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实现;有助于消解科技进步所导致的信息不平衡,防范危险行为的发生及危险物品的流通;行政许可还可以预防为目的,能够增强行政管制的成效,降低管制成本。 相似文献
7.
耿斌斌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6):65-68
我国当前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适用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事实证明民法规范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的缺陷。而出现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见义勇为在本质上是公法性质的,只有通过行政法对其进行保护,才能达到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充分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之我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本兴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4)
“见义勇为”既有一般道德行为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对行为者有重大的危险性;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表现在: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和发展的;它是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利益关系基础上产生的;它是行为主体自身利益可能会有巨大付出的行为;它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政策上和法律上要给予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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