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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危险驾驶是一种高风险行为。有研究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汽车市场已超过1000万辆。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多.人们对安全的要求Ft益提高。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结果使人们惶恐不安。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对于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给予刑事处罚。但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单一并仅限于过失.而且.也未规定未肇事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罚处罚。未肇事的醉酒驾驶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刑事拘留,属于罚不当罪。由此可见,增设危险驾驶罪,可以填补刑法的空白和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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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二审宣判,作出了(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历时9个月的孙伟铭案终于尘埃落定,而对于其父孙林而言,苦难才刚刚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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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133条之一醉酒危险驾驶罪,争议颇大:醉酒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醉酒驾驶出现致人伤亡结果时,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5条第一款)或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是否合适?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否正当?本文通过对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和与相关罪名的比对、分析,试对以上问题作出粗线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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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犯罪化,但是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大家褒贬不一。为了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有完善的理论作为支撑。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以期促使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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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多发且危害严重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也比较多。本文着重探讨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关于客观构成要件、一罪与数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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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是一本关于危害环境犯罪的专著。危害环境罪在国外研究的较多,国内仅有数篇论文发表,然专著尚未见过,《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一书的出版填补了这个空白。纵观全书有以下几个特色: 首先,本书基础理论扎实,论证全面而充分,理论性极强。例如对传统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论述,对刑法原则的论述等,都可以看出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广博的刑法知识,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论证必然是充分而现实的。 其次,本书全面系统地从危害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刑法、犯罪学以及实际运用角度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控制危害环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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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拟就有关该罪的几个问题 谓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拟就有关该罪的几个问题求教于档案同仁。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理由在于:虽然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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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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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的生活必需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互联网学习、工作、购物、休闲和娱乐,互联网俨然成为了一个虚拟社会,经济关系也渐渐从实体社会渗入到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同时,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行为也愈演愈烈,各种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层出不穷。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285条补充了两款,其中第二款的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使司法实践在面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理有据。
但是,笔者却不认同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侵犯财产罪中。本文试图从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性质入手,充分解析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以及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并论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缺陷,并对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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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一些国家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均明确规定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如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蒙古等国。而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界在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第二种观点主张,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第三种观点主张,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第四种观点主张,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第五种观点主张,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笔者赞同故意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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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6):26-27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亲友"的含义存在不同的解释。"亲友"概念的法律界定是本罪认定的关键。为了准确认定本罪,必须对本罪的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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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说,“必须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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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作为一种新型、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其定性分歧较大。从法理上分析,应将诉讼欺诈行为入罪。诉讼欺诈行为尽管具有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不妥。对诉讼欺诈行为应从其侵犯正常的审判秩序的角度分析,现行刑法只可对侵财类的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评价,而其他类型的诉讼欺诈行为的犯罪化问题,需由立法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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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有关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仪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了公众对于“若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司法寻租司法不公”的强烈担忧.一场天争论就此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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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于危害政权罪的打击在法律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不仅立法思想上体现得十分明显,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上以及打击危害政权罪的实施效果上,都体现的淋漓尽致,而究其目的就是在维护家国天下式的皇族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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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i日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时间许多因为醉酒后驾车的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刑法修正案当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就只有那么简单的一句话,这不禁的要让我思考其背后的更深一层的东西了,引起酒后驾驶高发的原因究竟有哪些?除了刑事制裁以外还有哪些方法能够用来预防此类犯罪的频繁发生?于是引发了我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学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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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绑架罪和索债型非法拘禁在客观方面上都存在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然而由于刑法中对两罪的处罚力度不同,因此,在定罪处罚时如何区分两罪就成为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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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非 《记者观察(上半月)》2011,(5)
5月9日晚,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据交警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达醉驾标准。10日,他已因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在高晓松酒驾的当天上午,司机郭术东因被控危险驾驶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并当庭领刑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成为北京酒驾获刑第一人,而这天距离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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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犯罪归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是妥当的。档案犯罪中的抢夺、窃取行为应作不同于财产犯罪中相应行为的理解。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国有档案罪。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持有的档案,包括其代管的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国有档案的复制件不属于档案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