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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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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从哲学视角探讨了物权行为概念、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作者从概念界定的主体价值倾向性入手,深入分析了从内在结构视角界定物权行为概念的意思表示说和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提出债权行为主义变动模式、物权行为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和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文章认为物权行为之“因”有内因和外因之别,物权行为是否有因是一个立法政策选择问题,立法者可在內在有因,外在有因;内在无因,外在无因;內在有因,外在无因;内在无因,外在有因的各种结合形态中基于价值衡量,而予不同选择。  相似文献   

2.
物权行为理论自其诞生起就褒贬不一,在我国,对该理论本身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对法律行为的成立,立法应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物权行为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独立而存在是客观事实,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并无必然联系,虽然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陷并不存在,可是否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一国立法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中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笥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 ,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 ,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 ,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6.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7.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传统财产权的重要支柱,二者的关系是当下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在现存的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科学性阐释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以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核心,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内容,正确地剖析了交易的法律本质。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在《合同法》、《物权法》中又存在着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作为财产法理论构建的规律,其内在的科学性规定了民法必须接受。"物债二分"是生活的逻辑。  相似文献   

8.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一定的区分要求,区分原则与物权行为密切相关。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理论是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政变的法律价值取向问题。区分原则清晰了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前提。  相似文献   

9.
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相似文献   

10.
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是物权与债权二元划分的支撑。物权变动的"双重要件"要求物权合意与公示行为得同时具备,方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可参照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但适用规则中亦存有诸多重大的差别,特别表现在无效的物权行为、可撤销的物权行为和效力待定的物权行为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分离原则逻辑推导的必然结果,由于无因性的本身存有的缺陷,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小范围的突破。整个物权行为理论在具体案例中应用的价值与善意取得亦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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