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学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争议主要涉及帮助行为能否正犯化、中立行为能否予以犯罪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量刑规则时是否还适用刑法总则中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这三个问题。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内容需与正犯实行行为有重合之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不法性仍来自正犯、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法益的程度仍是由被帮助者行为造成之危害结果决定、不能认为设置了独立法定刑就意味着其是拟制正犯,该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相似文献   

2.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频发,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粗疏,致使诸多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帮助行为规制遭遇困境。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的刑法,通过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等路径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建构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严密刑事法网,有力地保护了食品安全。我国刑法对侵害食品安全的帮助行为,立法上没有进行直接惩罚,实践中即使有帮助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依据共犯等理论进行惩罚。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帮助行为的高风险性、惩罚帮助行为的依附性、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可行性,决定了我国刑法应以刑事法治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为前提,考量帮助行为和实质损害之间的规范关联性、帮助行为与实质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帮助行为的风险系数等,在附条件情况下实现食品领域高风险帮助行为正犯化,严密食品安全保护刑事法网,保护民生。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一些犯罪的帮助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确立了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趋势。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就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为帮助犯设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就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是否实施实行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达到正犯的程度,以正犯的标准处罚,合情合理,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恐怖活动罪,符合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要求,有利于遏制、威慑相关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5.
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退款的方式绕开、躲避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核实,或者利用网络技术伪装成银行支付通道的网络支付结算行为,客观违法性明显。网络支付结算服务可被定性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合理界定共犯范围是解决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人责任的前提。自始否定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划定共犯边界的标准。依据利益说,共犯实施犯罪的利益即为正犯的利益,该利益并不与正犯的利益产生冲突。在非共犯场合,不应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处罚网络支付结算行为犯罪的兜底罪名。  相似文献   

6.
《集宁师专学报》2019,(3):63-70
中立帮助行为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但中立帮助行为并非都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中立的诈骗帮助行为亦是如此。对于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判断,应当从事后观察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应从中立帮助行为对于正犯行为或者结果产生作用大小的角度来评价该行为之性质。应当认为,只有对正犯行为的实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或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出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中立帮助行为,才是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7.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8.
理论界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积量构罪说等理论,各有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必要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性质,既要借鉴共犯限制从属性理论,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置于传统共犯框架范围内初步筛选,又需综合考量帮助者的主观犯意与受助者所实施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肯定其介于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的法律地位。同时,以类型化方式实现对帮信罪的限缩适用,在司法适用上以法益论为内核摒除积极入罪思维,在此基础上区分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设定多元出罪路径,既要发挥帮信罪兜底性罪名的立法期许,又应对本罪名进行限缩解释,以防其沦落为网络空间口袋罪。  相似文献   

9.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虽为规制体育赛场上滥用兴奋剂行为而增设了妨碍兴奋剂管理罪,弥补了法律漏洞,但仍未将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之内。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不属于自损行为,其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制裁的必要性。同时,帮助行为正犯化中需对正犯科刑等理论都证成该行为应当入刑。故建议设置独立的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罪,将其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可表述为:"运动员故意非法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10.
统一正犯化体系能够克服正犯与共犯难以区分的问题,同时具有定罪和处罚更为科学合理等特点,这些优势逐渐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同。但是,在引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分析统一正犯化体系时,因归责判断的缺少性使其不能贯彻犯罪论中法益原则和归责原则进而使自身面临全面崩溃的危险。所以,合理的共犯体系利用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归责判断不可缺少,其重要性在于利用归责判断可以解决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归责和结果归责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宜宾学院学报》2017,(7):32-37
中立帮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如果刑法将其统统置于帮助犯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极大的争议。在界定可罚性范围时,帮助者只要认识到犯罪意图即可,主观方面的认识程度和意志强弱仅作为量刑考虑因素,因此应当从帮助行为和正犯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中立帮助行为之可罚范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间接正犯依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拟对其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及其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促进对间接正犯存在类型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3.
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的明确应建立在厘清网络犯罪圈外延罪名的基础之上。随着传统犯罪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与新型网络犯罪的不断涌现,在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二分法下,对网络犯罪涵盖罪名的梳理为探讨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设立了逻辑前提。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圈的外延罪名,是积极刑法观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完善了刑法治理体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前置义务的违反、“明知”的有无、综合考量下的罪量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皆为划定边缘性网络犯罪刑事处罚边界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加大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本罪的立法背景、现实意义及其犯罪构成,并尝试从转化犯、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等几个方面对本罪的认定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有组织犯罪,该犯罪具有犯罪活动的组织性、犯罪目的的特定性、犯罪活动的腐蚀性、犯罪行为的破坏性等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经验不足,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许多缺陷。根据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从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罚三个角度分析相关问题,对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在全面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现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分为两方面:首先,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断降低入罪标准;第二,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条文具有扩大解释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以及维护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本罪进行限缩适用,首先,应当坚持限制解释规则,避免实务中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其次,从社会危险性和法益侵害性角度综合认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最后,在实务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断细化“支付结算”的法律内涵,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  相似文献   

17.
为准确、合法地惩戒网络犯罪行为,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知道”进行研究。准确认定“应当知道”的范围,有助于企业防范网络犯罪。在网络空间的不同场景中,实行行为具有显著的差异。帮信罪“应当知道”作为一种推定,在无法肯定其与既有证据的一致性时,应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立场。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经营范围而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在特定场景下形成不同的注意义务。在具备某些客观事实要素时,网络服务平台所负的注意义务升格,从而认定其具有规范违反意思,弥合“证明上的鸿沟”。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采取把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而是依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只从刑事立法层面来看,并不会产生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学理层面上,这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学者也颇多争议。笔者选择了共同正犯的定罪与身份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共同犯罪的定罪与身份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9.
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自从西方发达国家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金融、税收制度后,我国也对洗钱行为进行了立法,并不断完善。但是针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活动,我国仍应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20.
关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实践存在激烈争议。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和我国大陆刑事立法,不能承认"片面共犯"。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的竞合;其他种类的"片面共犯"实质上是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