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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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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即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行为定为犯罪。本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弥补了现有受贿犯罪立法的缺陷,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网,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刑法接轨,但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仍应严格把握两个问题,即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问题,关于共犯的问题,以期对本罪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2.
面对如今官场权色交易愈演愈烈的现状,性受贿是否入刑已经成为社会讨论焦点。在限定性受贿的表现形式的前提下,从性受贿应否入罪、如何入罪这两个维度出发进行探讨。性受贿入罪具有普遍的民意基础和法理依据,也与我国历史和国际反腐趋势一致。就性受贿如何入罪而言,当前的权宜之计是运用刑法解释学,对性受贿中的"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请托人用金钱雇佣的性服务"纳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以便适用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长远观之,从立法层面将受贿罪的"财物"扩大为"利益",才是改良受贿罪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刑法》第38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加以具体界定。但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对此问题仍需重新澄清和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4.
面对我国实务中高发的“通过贿赂操纵体育比赛”的现象,现行刑法面临着规范适用存疑、所涉行为含义模糊与比赛操纵行为讨论不足三重困境。围绕《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e条展开的批判性考察,对我国体育贿赂的学理研究具有解释论上的重要借鉴价值。1)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与德国存在区别,我国刑法并不存在体育贿赂的处罚漏洞,因而无增设新法之必要。2)借助社会系统理论之洞见,可借鉴德国将体育贿赂侵害的法益理解为“体育完整性”,强调体育作为独立的社会功能子系统在“运作封闭”意义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3)为实现完整全面的规范评价,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类型化思维的运用,对相关现象和主体身份进行区分。以我国《刑法》贿赂犯罪体系以及新《体育法》为根据,可构建双层规制框架,对构成犯罪的行贿/受贿行为与体育内部违规行为分别予以妥当规制。  相似文献   

5.
醉驾虽已入刑,但关于其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却仍未停止。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来看,醉驾入刑应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关于醉驾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此外,从犯罪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醉驾亦不应一律如刑。  相似文献   

6.
文章以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为视角,采用比较分析、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依据,在对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路径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的现实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思路,为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提供参考。文章指出,目前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规制路径,但是依然存在着需要迫切改进的问题:罪名定性判断模糊不清、犯罪构成要件内涵不明和行刑法律规范衔接不畅等。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与完善:第一,完善兴奋剂犯罪的罪名体系;第二,明确兴奋剂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第三,构建兴奋剂“执法——司法”合作型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的法益应当符合法益特征,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值得提倡。在受贿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今天,受贿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予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不能远远不能承受打击受贿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抽象危险犯的指导下,以危险结果要件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8.
1997年新修订颁布的《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对打击腐败犯罪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着立法方面的不足,在个人财产申报、金融监管和监督制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从立法与配套制度两个方面继续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使该法条在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方面为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此罪的设立引起了是"新利剑"还是"免罪符"的争论.本文认为此罪严密了刑事法网,是打击职务犯罪的"新利剑",有利于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指出此罪的关键在于正确适用,提出了执行此罪的一些宏观举措,以期正确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打击功能.  相似文献   

10.
刑事制裁涉兴奋剂犯罪第一案判决的作出,标志着《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成为兴奋剂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但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在补强反兴奋剂规则治理效果、衔接反兴奋剂规则处罚规定的同时,也存在致使兴奋剂犯罪处理结果失当的风险。如何规范适用该解释中的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成为后续审理兴奋剂犯罪案件的关注重点。为避免兴奋剂犯罪行为处置陷入规范冲突,在适用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时,应遵循兴奋剂违规处理程序的前置适用,并保持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以数额为主,其他情节为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限制了非财产性利益与其他情节入罪的适用。本文站在《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从定罪量刑标准独立与根据受贿罪主体身份设置加重刑法探讨"轻数额化"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法对商业受贿罪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遏制商业贿赂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从商业贿赂犯罪产生原因、危害、特点进行分析看,当前应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单位犯罪规定在规范上欠缺、理论上不一、实践中应对不力已然形成困境。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十条解释的通过,填补了规范上的缺失、并为实践提供了指引。应以立法解释出台为契机,分析立法解释的含涉,进一步修正规定、明确理论、严密法网,破除现阶段单位犯罪的困境。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是精神病人在实施行为时已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不具备犯罪主体的核心——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如何判断精神病人行为时是否存在辩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成为判断精神病人  相似文献   

15.
犯罪中止案件的认定,依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能准确判断,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文章从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要件方面分析了一些疑难情形。  相似文献   

16.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未排除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而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犯则不宜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犯能够适用管制刑,但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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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向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有关假药犯罪的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的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刑法分则第二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的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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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秘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确认与保护。中德刑事立法在侵犯通信秘密犯罪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立法体系、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成立以及诉讼条件等方面。侵犯通信秘密犯罪是隐私权刑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隐私权刑事立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实践需要。德国刑法关于侵害通信秘密罪的立法规定存在我国刑法值得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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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作一个较为详细的探讨,求教于大方。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一般条件 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犯罪。2、共同犯罪人之间应当有共同故意。3、共同犯罪中应当有共同犯罪行为。4、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规定,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争议。从刑法的谦抑性和体系解释等角度考虑,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此类犯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的"完成"不等于作弊行为全部结束,只要考生已经实施了相应的作弊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而且单位可以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应增设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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