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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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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把法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均不合适。如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远离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使命,蜕变成另一种应试教育。应科学、合理地建立起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相互适应、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2.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创设了风格迥异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鉴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特性,我国学者纷纷时我国法学培养目标进行了有益探讨.笔者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中融入多元化职业教育,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人才支撑,这是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前提下的培养方向.  相似文献   

3.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及高校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考试之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来讲是利弊并存的,其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导致“双课堂”现象的产生,但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作出回应是必要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更不会导致法学本科教育向“应试教育”演变,不同层次院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程度的回应,这种分层次、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格局也是符合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的。  相似文献   

4.
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文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当是以素质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为主的职业前教育,而非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教育内容应当以综合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为主,而非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主要应放在法律硕士阶段;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应当以国家统一的基本规格教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对于当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司法考试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应当根据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相似文献   

5.
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历来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我国法学本科阶段主要是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是需要经过法律职业界所举办的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立足于培养法律职业者,实质上就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所以,本科法学教育只能是职业教育。②有权威人士认为,法学教育具有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元性特征。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含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大学本科…  相似文献   

6.
通过调查发现法学本科教学存在诸多问题: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方向凸显出法科学生法治信仰的匮乏;法学本科学生急功近利地注重通过司法考试,希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围绕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授课讲解,忽略了法学本科教学的教学目标。为了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充分融通,高校应注重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信仰,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拟定具有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  相似文献   

7.
王静 《高教论坛》2012,(3):71-73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制度层面的思考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亦应从现实出发,正视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困惑,积极寻找自身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并在"立足素质教育、兼顾司法考试"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教学模式。  相似文献   

8.
司法考试制度对本科法学教育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参加考试人员资格上的变化更是如此。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在基本定位上有着内在契合,对后者的影响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以上的影响中可以看到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些走向。  相似文献   

9.
缺乏社会生活阅历的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形成一种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关系。作为司法考试重点内容的民商法课程为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应从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授课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0.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考核目标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在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制约了法学本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明确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打造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相互协调与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1.
以厘清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定位与司法考试目标的关系为出发点,探讨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以职业性为契合点,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为二者协调的理论基础,分析目前传统教学模式和考查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异同,提出地方院校本科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重点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良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考试,而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需要人才的大众性教育,二者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意。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侧重对法律职业素质内容的考察,同时不断改进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以不断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达到二者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法律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有机会在校报名参加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变化在给本科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也给本科法学教育带来了冲击和挑战。正确认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是进行教学改革的前提,此外还应当正视司法考试给本科教学带来的各种影响,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  相似文献   

14.
论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认为必须针对目前的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契机和动因。  相似文献   

15.
司法考试准许本科大三学生报考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新挑战,在分析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缺陷与问题,提出修订培养计划、调整教学方式和拓宽就业门路等措施,有效地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问题,如果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容易忽视法学基础教育。本文通过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之法科大学院的分析,提出就发展趋势而言,两者也不一定需要相适应,应当提高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门槛,不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改革法学硕士教育体系,以使法律职业者素质得到提高并达到司法考试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7.
在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时,必须以坚守法学本科教育的合法性为原则,不能以应对统一司法考试为借口,在教育实践中造成法学本科教育规定性的减损和丧失。统一司法考试因其具有的价值引导及功利追求功能,一旦面向法学本科教育开放,必然为后者的专业发展方向提供某种强力的指引,作为一种建设性的态度,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以此为契机对传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反思。传统本科教育总是作为学校的产物而与社会保持某种脱离,其虽贵为显学,但却在受人尊崇的过程申因无力寻找“专业之门”而流于平庸。应该在坚持“学校与社会”统一的价值基础上,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法学教育的共识性目标,以增加实践性元素为专业发展的依赖性手段,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理念创新。  相似文献   

18.
从我国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热议的一个话题。作为地方法学院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既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在日益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凸显地方法学院校的特点与优势,有必要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契机,改革地方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  相似文献   

19.
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弊端,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为通识教育。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本科教学应将传统法学本科教学与农林特色专业结合起来,创新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实践教学环节,培养真正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农林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20.
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中重要的环节,2008年6月司法部的公告使得普通高校大四在校生也可报考司法考试,这对我国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应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时我们应优化课程设置、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完善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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