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然而该权利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本文结合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既判力等理论,对管辖权异议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遵循"一失一限"规则,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只有原告和被告,其客体应包括裁定管辖和法定管辖,其对象应包括受诉法院、附条件的受移送法院、受指定法院和受转移法院。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权利本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然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被滥用,究其原因乃是现行的法律对于提起管辖权异议具体条件和其被滥用时的规制的规定过于粗糙,如何在法律上明晰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明确具体审限,设置惩罚措施对管辖权异议的有效运行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渐获认同,但仍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表现在管辖权异议的范围及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受理和裁决机关等三方面。  相似文献   

4.
本文针对我国当前仲裁管辖权的若干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际和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构想。这些问题分别是:仲裁管辖权的主体界定、取得要件的构成、管辖权异议的范围以及异议的有权处理机构等。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程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就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建议设立异议权告知制度 ,进一步扩大异议的主体范围 ,论证了可以异议的管辖种类的法理依据以及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和形式 ,文章还就管辖异议权的保障机制作了设想。  相似文献   

6.
获得有管辖权法院的审判是诉权的应有之意,确定管辖权的规范是诉权保障的重要制度构成,不容规避和违反.面对实践中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级别管辖异议的提起和审理、异议裁定的上诉以及管辖权转移的规制等方面对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对于缓解级别管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对于诉权保障也具有多方面的制度价值.作为一项司法解释,<规定>也有其局限性.在异议的主体、审查程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移送管辖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7.
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和建议的制度,它与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权联系在一起,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中,美国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很值得我们去借鉴。  相似文献   

8.
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 ,在现行法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下 ,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协议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效力冲突、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陷等。对此需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以促使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的———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块立法空白,管辖权异议制度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的焦点。在许多国家普遍确立该制度的同时,面对该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缺失,众多学者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构想。本文将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探讨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以求得对该制度的一些反思。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舍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审查主体规定不清,审查程序无法可循,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不尽合理,在处理执行异议问题上引入的审判监督程序缺乏周密的制度体系考量,在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方面缺乏规定,被执行人缺乏相应的异议救济权利等。为完善执行异议制度,需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进行设计,即为当事人创设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1.
管辖权问题历来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国际民商事诉讼实务操作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它将影响到从案件的受理,到法律的适用,直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管辖权是法院审理争议问题的权利。法院获得管辖权的基础是基于被告在该辖区内的出现。在国际私法管辖权领域,“最低联系原则”是现代管辖权理念的一种理想主义,它有助于我国国际私法管辖权立法的建设。  相似文献   

12.
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以法院无管辖权作为拒绝涉外民商事判决的理由,且推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等原则在法律上不仅应规定管辖权抗辩,通过管辖权听证等途径给当事人提供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并在实体问题审理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以便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效率。  相似文献   

13.
刘卫国 《培训与研究》2009,26(11):75-78
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以法院无管辖权作为拒绝涉外民商事判决的理由,且推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等原则在法律上不仅应规定管辖权抗辩,通过管辖权听证等途径给当事人提供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并在实体问题审理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以便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效率。  相似文献   

14.
管辖是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日、德三国管辖制度的比较,认为我国可借鉴之处有:(1)在某些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选择管辖权;(2)为保护被告人利益,在被讯问之前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15.
本文指出国家主权原则、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原则、便利诉讼原则和有效原则是确立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四大基本原则。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的日益融合,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和便利诉讼终将成为确立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最重要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  相似文献   

18.
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现行应诉管辖制度之缺陷。在参考大陆法系各国应诉管辖制度之学说及立法例的基础上,明晰应诉管辖的构成要件,以期有助于判断法院管辖权之有无,使得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进行避免徒劳,实现诉讼经济之司法改革目的。  相似文献   

19.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已被国际仲裁立法和实践广泛接受,它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管辖权都应由仲裁庭来决定。而且,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我国将仲裁管辖权的确认权赋予仲裁委员会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是不科学的,建议我国仲裁制度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相似文献   

20.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本文首先从比较法角度,对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解决办法作了探讨,然后针对我国立法的现状及不足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方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