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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网络犯罪经历了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对象到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再到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裂变。与此同时,刑法作为网络犯罪的重要调控法律也经历了数次演变。目前而言,网络犯罪对于传统刑法的异化主要表现在客观不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形态等几个方面。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网络刑法应当做出积极回应,比如增设独立的"互联网犯罪"章节;提高量刑情节,增设职业禁止规定;实行严格责任,帮助行为与预备行为独立定罪。  相似文献   

2.
电信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受害者更多,社会影响力更大。因此,对于一些犯罪团伙,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从重处罚;诈骗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失控说",在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失去控制之前参与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之后参与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应结合主观、客观方面同时考虑,而网络平台和电信运营商有能力监控可疑信息而不作为的,应认定为帮助犯;明知的范围应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不必知道具体的犯罪种类或细节,再结合证据及行为人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主观是否明知。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一些犯罪的帮助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确立了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趋势。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就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为帮助犯设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就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是否实施实行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达到正犯的程度,以正犯的标准处罚,合情合理,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恐怖活动罪,符合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要求,有利于遏制、威慑相关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4.
限缩中立帮助行为的成罪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都存在缺陷。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处罚,涉及帮助行为的不法评价问题。结合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的启示,采用缓和的主观不法论基础上的结合论可以解释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问题:帮助者主观上对犯罪具有明知的认识,且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就可以被主观归责;帮助者客观上对犯罪起了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促进作用,就可以被客观归责。  相似文献   

5.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频发,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粗疏,致使诸多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帮助行为规制遭遇困境。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的刑法,通过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等路径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建构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严密刑事法网,有力地保护了食品安全。我国刑法对侵害食品安全的帮助行为,立法上没有进行直接惩罚,实践中即使有帮助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依据共犯等理论进行惩罚。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帮助行为的高风险性、惩罚帮助行为的依附性、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可行性,决定了我国刑法应以刑事法治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为前提,考量帮助行为和实质损害之间的规范关联性、帮助行为与实质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帮助行为的风险系数等,在附条件情况下实现食品领域高风险帮助行为正犯化,严密食品安全保护刑事法网,保护民生。  相似文献   

6.
近两三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有口袋化之嫌。本罪的规范属性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该帮助行为确具有独立性,但是只承认独立性容易滥用该罪名,从属性是帮助行为固有的属性,对本罪的研究不可忽视该属性。以帮助行为的从属性为出发点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该帮助行为不包括间接帮助和主观模糊的中立帮助行为。明知的时间节点,在帮助对象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实行行为结束之前成立,谨慎适用明知的推定,禁止根据推定的事实进行再次推定,允许提出合理怀疑。同时,遵循情节严重双重限制的标准,贯彻情节严重限制入罪的机能。  相似文献   

7.
《宜宾学院学报》2017,(7):32-37
中立帮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如果刑法将其统统置于帮助犯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极大的争议。在界定可罚性范围时,帮助者只要认识到犯罪意图即可,主观方面的认识程度和意志强弱仅作为量刑考虑因素,因此应当从帮助行为和正犯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中立帮助行为之可罚范围的依据。  相似文献   

8.
中立帮助行为出罪问题在大陆法系领域争议已久,近些年也已困扰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此类外表中立实质促进犯罪的行为,利用共犯的一般理论不易界定。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借鉴关于德日不作为帮助犯,具体分类探讨,将中立行为排除在可罚之外。  相似文献   

9.
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共同犯罪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很大争议。对此,应当先从对诈骗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选择上进行分析,再对行为人在不同时间节点介入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分析,以及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分析,这其中包括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的认定,还有对“事前通谋”的界定。准确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之后再对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0.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呈现出愈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借助于网络环境,逐渐淡化了传统共犯理论中的犯罪意思联络要求,从而致使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成立犯罪时也呈现出愈发独立的特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性问题始终是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热点。为了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范畴,需要从行为的性质出发,将客观归责论与折中说作为把危害结果归因于行为人的重要理论依据。同时引入特殊认知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层面的界限,再结合对其意志层面的具体评价,以合理限缩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1.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方式等方面加以理解。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关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的规定,这不合国际商务反腐的潮流。从现行刑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与接轨方式看,有必要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范畴。同时,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混合身份共同犯罪指的是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特定身份实施的,仅由有身份者才能构成的犯罪。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核心问题是其定性问题。这一问题一直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学者们提出了主犯罪质决定说、实行犯罪质决定说、分别定罪说、身份犯罪质决定说等四种学说。这四种有关定性的学说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很难较为完美的解决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笔者提出了以实行行为为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标准,较为妥当的解决了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致认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合法持有。但这种观点人为地限定了侵占罪构成的范畴,有违刑法设立侵占罪之目的。事实上,在认定侵占行为的前提要件———持有时,只能对持有作事实上的理解,不能作性质上的判断,即不能够将行为人先前对财物的持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只能考虑持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认定的意义。所以,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持有而非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了对人权的保护。在刑事审判中保持中立性、公正性,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从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角度分析,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作为行为论的犯罪论,由于行为论被包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因而不具有独立的体系性地位,从而导致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日本的犯罪论则是作为行为属性论的犯罪论,虽然犯罪论与行为论相互分离,但是由于现存的行为论难以实现它本应具有的理论和实践的机能,从而导致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低下。本文从中日犯罪论体系互补的立场出发,尝试对两国的行为论以及犯罪论体系进行了重构。  相似文献   

16.
环境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诸多犯罪类型中的一种,当然适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刑事违法性是我国传统犯罪理论中犯罪构成最基本的要件。然而,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类型,有其自身的特性。环境侵害的多元价值性使得传统的刑事违法性理论对于环境犯罪适应困难。"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作为环境犯罪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显得问题诸多。因此,提出"容许性危险犯"以弥补、更新环境犯罪刑事违法性理论。  相似文献   

17.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一大顽症。本文以南京“逻辑炸弹案”为例,从网络犯罪受害者的低报案率及其原因入手,分析了设置网络犯罪强制报案制度的必要性,并根据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有的相关立法在“报案义务的明确定义”、“拒不报案的处罚”以及“对报案受害者的保密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属于复数行为,由手段行为(指暴力、威胁行为)和目的行为(指交易行为)构成。本文拟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行为性质入手。阐明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即强迫交易行为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是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辩护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我国的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产生是适应世界潮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中增加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旨在惩处这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斟酌本条规定,其罪名确定、组织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目的以及司法认定中都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探究并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正确适用刑法,解决本罪的定性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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