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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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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铬盐工业革命:解决600万吨定时炸弹的技术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铬盐生产所产生的铬渣对环境的危害已引起全国人大、政协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不断受到媒体的曝光,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国家已痛下决心治理那些未经处理堆存的铬渣。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将“铬渣污染治理--对堆存铬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作为环境治理重点工程。自1958年开始,中国已积存填埋600多万吨高毒性铬渣,相当于一颗巨型定时炸弹,如果不加治理,随时可能爆炸;另一方面,在国内外尚无有效地治理技术的情况下,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从解决这一环保难题入手,走出了一条从源头控制污染的铬盐工业革命之路。  相似文献   

3.
介绍了铬渣的组成、对人类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结合生产实践,着重探讨了铬渣的各种无害化治理方法;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铬渣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排除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当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当引进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5.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补充,均将该罪的争议问题指向保护法益和行为构造上。目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尚未有定论,对该罪行为构造的认定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理解。为更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对该罪的行为构造不能单一认定为行为犯或结果犯,应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下识别区分。  相似文献   

6.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并通过2013年以及2016年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但是从目前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关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主观要件规定并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认定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从1997年刑法设立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在不断的进行修正和补充,但是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仍然存在着理念和立法上的不足。因此,及时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已经成为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是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污染环境罪以来,理论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以理论构建为核心的研究难以解决未遂认定这一实践问题。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思路主张基于指导裁判的《会议纪要》,从现行规范出发构建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标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物有与外环境接触的具体危险,由于被公安、环保等部门查获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污染物并未实际接触外环境造成环境法益受损的法定危害结果,该行为为污染环境罪未遂。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较既遂部分和半完成状态的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实现合理化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0.
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严重的噪声污染行为 ;本罪不应将危害后果作为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只要行为人有违反国家环境立法的有关规定 ,足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也应构成犯罪 ;在主观方面宜采用过错 (即包括故意和过失 )刑事责任的原则 ,并辅助于严格刑事责任为特例  相似文献   

1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97《刑法》新增的罪名。目前,在该罪的准确认定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面临着一些难题。理论界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争议。如何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该罪的犯罪,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以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为切入点,采用内容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不同解读。通过这一解读,我们看到了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事件难以形成"问题建构"进入公众视野,经常表现为一种孤立的、就事论事的、寻求生存权的自救行为。在环境灾难面前,大众媒体无疑是民众认识环境议题、接受环境信息不可或缺的渠道。而作为社会的监督和制衡力量,大众媒体更是民间建构环境话语、追求环境正义最为重要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来年,在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树立起了坚强的法律屏障,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超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状况依旧严峻,控制环境污染的效果还是不甚理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较多的理论争议,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4.
李哲 《考试周刊》2013,(3):21-22
<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发展至今,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集中性、复杂性的特征。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在对环境破坏的行为控制上,刑罚作为打击犯罪的最严厉手段在控制和预防环境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1997年刑法典不仅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且专门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  相似文献   

15.
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新刑法增设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渎职行为进行了规定,此举无疑有利于环境的保护,然而,本罪在罪状、法定刑等方面还存诸多不足,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本罪的不足之处做理论上的探讨,从而在立法上使其得以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成因及解决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发展形势严峻.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利益的驱动下忽视环境保护,而且环境污染侵害民众的生存权益之后,民众没有顺畅的权益救济渠道来解决环境纠纷.政府应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充分发挥环保NGO的作用来提高社会的冲突调节能力,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保护民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是解决当前中国严峻环境状况的当务之急.本文以重金属污染事件为视角,通过分析一系列重金属污染事件及其背后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探寻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原因,同时提出了促进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两点建议,以期为推动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8.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污染容易而恢复和治理极难。它不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有些情形下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不可逆转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在重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方面。如果环境立法只注意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忽略了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危险状态行为的处罚,那不仅是对行为主体的放纵,也极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19.
对于环境的保护和调整,我国一向侧重于运用行政制裁手段和民事制裁手段,而刑法作用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但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在我国,人类生存的环境已受到破坏和污染,环境犯罪已大量出现,据估算,目前我国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单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700多亿元,远远超过每年各种刑事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总和,至于由此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环境恶化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所带来的间接危害,更是非经济价值所能衡量,为了维护经济发展和人类环境的协调统一,刑法介入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刑法同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更大的严厉性和强制性,在刑法上明确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一方面可以打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过程中力度不够的缺陷,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但是,原刑法没有单独设立“环境犯罪”专章,也没有使用“危害环境犯罪”一词,关于这方面的犯罪的规定,只是散见刑法分则的部分罪章和条文,以及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其中有的是直接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有的是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危害环境资源,前者如大气污染罪、水污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等,后者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等.97年新刑法一改过去刑法规定滞后于环境犯罪的客观现实,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中单独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用刑罚手段处罚严重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人类以科学技术改造自然,推动社会进步,但同时也给自身带来环境污染的不幸.近年屡屡发生的公害事件终于使人们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发现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最为严重.治理已发生的污染同然重要,而根本大计还在防患于未然,要使人们在建设的同时考虑到环境的影响,树立"环境意识".可见,在中学向学生介绍有关环境化学与防止环境污染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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