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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我国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合法的出资方式,但却对作为知识产权中的商誉出资在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予以否定。我国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在商誉出资这一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出资的适格性,但要对商誉与一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应该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向公司出资。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形式,应不局限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所规定的五种形式。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也能够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出资并无不可。以普通实施许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应失去向第三方许可的权利;知识产权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的出资者没有后续改进技术的反馈义务;当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后,出资人负有向公司补充出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浅析商誉权     
商誉权作为商誉主体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属于知识产权。商誉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制定《民法典》时,应在知识产权章节中,增加商誉权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商誉权不具有人格权属性,对其属性争议的根源在于误认为其具有“人格、财产双重属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商誉体现为社会公众对某一特定企业的综合评价,本质是反映企业等主体的“结构性信息”,是企业一系列智力活动的成果,属于创新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新性智力成果,本质上是信息,因而商誉权是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5.
在新会计准则中,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核算的规定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又兼顾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实情,但新准则对商誉的确认、初始及后续计量方法等的规定,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6.
在传统民法中,信用具有道德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双重含义,而在现代民法中,信用与商誉均指他人对民商事主体经济方面的评价.信用侧重于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评价,商誉则泛指对商事主体综合经济素质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信用权具有人格权的法律属性,而在现代民法中,信用权与商誉权则同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只规定信用权而不规定商誉权,以突出立法对全社会经济信用树立的倡导、指引与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7.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或相关法规都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以专利权投资入股。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为工业产权一种的专利权可以成为公司成立时出资的一种方式是我国法律肯定的。但是专利使用权成为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的方式,则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8.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针对商誉的损害行为经常发生,但是对其提供民事救济的途径不够通畅.除了传统文化的因素外,对相关权利研究不够、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司法在这方面的迟滞是造成这种困局的主要因素.法律应该真正体现对商誉权益的重视,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在采取应对措施的同时,我们还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与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10.
商业诋毁已成为"中国式商战特征之一"。相关立法起草时,由于立法者自身智识的局限性,法律将商业诋毁限定在竞争对手之间。但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非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媒体、消费者、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主体也要求承担商誉诋毁的责任。国外立法也多有取消竞争对手的限制。商业诋毁本质是侵犯商主体信用权的行为,立法将其囊括在名誉权中进行保护的做法明显忽视其财产属性。我国应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主体信用权,商主体信用权则由商业诋毁条款保护,以期能完善商誉保护体系,从而有效避免司法实务的困境。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做了肯定性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也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做了具体化的规定。实务中,法条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且以肆意牺牲所有权人的权益以保障交易安全,在广泛采用租赁模式运营的民用航空领域对出租方过于苛刻。应当对留置权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和“同一法律关系”进行合理分析和重新定位,以符合实践之需要。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13.
随着法人权力研究的深入和实践中并购重组交易类型增多,商誉权问题已经成为会计和法律共同关注的焦点。从现实生活到法律领域,再伸延至会计领域,进一步探究商业实践中商誉本质,确定商誉权的法律属性,进而通过其法律性质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4.
论侵害商誉权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的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商誉权是一种独特的侵权类型,表现在:侵害商誉权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商誉;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侵权人大多是被侵权人的竞争对手;侵害后果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一特别的侵权类型,笔者建议通过两个途径来救济其损害: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用直接保护方式保护商誉权;全方位地依法确认、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客观状况,探讨《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再从不动产交易的客观规律来论述《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缺陷,以促使《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设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体适用规则更趋完美.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却存在一些问题。不动产不应被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动产的无权处分可以用公信原则来解决。脱离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其所有权的归属最好通过取得时效来解决。  相似文献   

17.
商誉是将企业作为一个有机系统来看待的。现行会计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有缺陷。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 ,商誉的价值都产生于企业内部。作为经济资源 ,它的价值实现或认可 ,必须由价格来体现。从现在管理所处的阶段来看 ,外购商誉以交易价格来进行计量 ,自创商誉以评估价格进行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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