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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刑事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关乎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作为一种能够影响刑事量刑的权力,刑事法官对其的重视程度应当等同于定罪;在应用的过程中,刑事法官应持审慎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依法做出裁量.笔者仅以本文对中国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涉及的相关问题浅抒己见. 相似文献
2.
周毅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
量刑是以法规范和犯罪事实为前提的法律推理过程。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把量化引入了量刑机制,相对统一和明确了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合理设计了量刑的事实基础,规范了法官的裁量权,对于法官在量刑过程中更多使用逻辑推理方法,避免同案不同判等量刑不均衡现象,实现阳光量刑、推进量刑公正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石浩旭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4):45-48
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有不同的制度逻辑,两大法系适用完全不同的程序模式,但皆有其合理性。在我国量刑程序中,司法机关不公开量刑过程,有违现代程序正义的理念,也使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无法得到有效制约,必须重整量刑程序,以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和无罪答辩作为定罪与量刑程序模式的基准是一条相对合理的路径,以此为基础设置量刑制度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控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的实用主义方法。 相似文献
4.
宋君玲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7):78-79
职务犯罪量刑问题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针对当前职务犯罪量刑如何做到宽严相济、科学量刑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重视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实现在司法过程中真正贯彻刑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金犇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6-49
2010年最高法等五部门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目标。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加强量刑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适度的对抗性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量刑公正难以保证等固有弊端。因此,通过定罪与量刑的分离,构建独立化的量刑程序是更有价值的选择模式,也是量刑程序改革的趋势。 相似文献
6.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案事实错综复杂,案件中主要涉嫌的罪名分为仅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和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两种类型。在定罪量刑中应该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定罪界限;注意本案罪名之间可能存在的法条竞合与想像竞合的情形;准确认定渎职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罚处罚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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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章认为《唐律》标志了中国封建法律文化的完善和成熟,表现在它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官责任制度:一,法官断狱必须有法可依,引用律文;二,法官定罪量刑必须宽严有节,公正不阿;三,严格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和审判责任制度;四,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办案;五,法官必须慎重行刑,贪污办事。文章也提示了《唐律》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9.
犯罪情节分类新论——兼谈刑事自由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又分为刑档情节和刑度情节.它们中的酌定情节往往相互交叉,难以区分,而且刑法典中又未对"从轻""从重"等量刑情节属于刑档情节还是刑度情节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或重复使用,或混淆使用,建议对刑档情节尽量法定化,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主要限定在刑度情节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0.
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客观显示,在定罪量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尚未对犯罪结果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达到共识。通过对犯罪结果与犯罪客体、犯罪结果与犯罪对象、犯罪结果与定罪量刑进行分析,犯罪结果可以概括为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从客观方面反映社会危害性质与量的一切事实现象。它即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又是量刑的必备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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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新伟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34-37
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量刑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在量刑的过程中贯彻刑法谦抑精神,通过非刑罚化和轻刑化措施,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量刑谦抑与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刑谦抑不是凭感情判案,不能一味追求重罪轻判,而是在刑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犯罪分子的责任,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利于量刑规范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量刑适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实行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量刑问题长期以来未被足够关注。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司法改革举措之一的量刑建议的试行,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量刑程序诉讼化提供了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14.
谢慧 《南都学坛(南阳师专学报)》2000,20(1):84-85
定罪情节是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决定构成犯罪的各种情况,犯罪构成事实是定罪的重要情节,但是,还要看其他定罪情节,主要有法定情报和酌宝情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5.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36-4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超越法定情节减轻或免除刑罚,但是,对符合犯罪条件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唯一的选择。非犯罪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之极点,亦应是法官裁量的重要内容。在司法中的非犯罪化需要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形成合力,审判权的能动性决定了法官应当拥有非犯罪化裁量权,对无须定罪的被告人不作有罪宣告。我国可以借鉴意大利暂缓判决制度,在允许法官确定有罪行为的同时审查定罪必要性,将审判阶段作为非犯罪化裁量的"最终阵地"。 相似文献
16.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包括在实体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包括程序性的自由裁量权。它渗透到了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过程,涵盖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指挥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的过程,在实践中具体地体现为法律适用选择权以及管辖阶段和"程序管理"阶段的程序性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要有独立的制度体系,完善立法、完善司法体制、完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7.
冯凡英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1):17-19
本文在分析已有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了量刑情节的概念,简述了量刑情节的功能;就量刑情节的分类问题,指出某些主张的不当之处;认为某些事实在同一案件中先后作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使用,不是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18.
郭志远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1(1)
国外立法和实践对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或证明程序并不相同,有的是适用较普通刑事案件有罪判决更高的证明标准,有的虽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但在适用的程序上有严格的限制。我国死刑案件并无单独的证明标准,且程序保障制度不完善,为体现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对其定罪与量刑应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分别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和"确定无疑的唯一性",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可能成立",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确定无疑"。 相似文献
19.
朱珊珊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73-81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定罪准确但量刑失衡的问题,不仅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实现,而且也不利于遏制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通过对裁判文书网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量刑失衡集中表现为量刑不均和量刑偏差。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角度出发,结合202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量刑原则与方法的规定,以量化分析为目标,应在量刑幅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跨度划分量刑梯度,再将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从宽等量刑情节对应相应的量刑梯度,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通过引入量刑梯度既可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精准量刑,又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0.
李延锁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11(4):10-13
因量刑失衡而引起的司法不公越来越为人诟病。针对此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作出了诸多尝试.且其视阈多集中于实体进路。但是,无论是从学理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实体进路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而量刑规范化的程序进路在实现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方面则呈现出诸多优点:其能保证被告人获得更为充分的刑事辩护。能为法庭辩论提供更为广阔的程序空间.法官也因此可以获得更为丰富的量刑信息。在选择程序进路的基础上,依据被告人否认控罪和自愿认罪两种情形.分别建构两套不同的量刑程序是较为可取的方法:在被告人否认控罪的情形下,需要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别独立化。开庭两次。分别解决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形下。则无须将量刑程序完全独立化,只需将一次法庭审理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在此种情形下.由于被告人已经认罪。因此定罪阶段应尽可能简化,庭审的重点应放在量刑问题上。通过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建构,以期能够实现量刑的规范化和公正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