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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思彬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49-57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界定“领事婚姻”的概念,学界各种文献资料中对“领事婚姻”概念表述也不尽一致,整体而言存在两点表述的模糊:第一,就结婚登记的对象而言,并没有明晰“是否结婚当事人双方都为本国公民”还是“仅一方为本国公民”即可?第二,只强调了驻在国法律的许可,并没有明确办理领事婚姻应当依据的法律.作为中国领事保护华侨权益的直接依据,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对领事婚姻有若干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并且各双边领事条约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不足于明确据以确定领事婚姻的法律适用及其主体之权利义务,应从“规范表述明确概念”、“明确适用法律”、“厘定适用法律范围”、“界定驻在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等角度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随着大量公民走出国门和国家利益日益全球化,中国海外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本着“外交为民”的民生关切原则,中国政府加大了领事保护的力度,整合相关资源,为海外公民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人性化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领事保护是维护海外劳工权益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地方政府参与海外劳工权益领事保护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领事保护实施机制不完善 、领事人员不足以及海外劳工的教育培训缺乏等问题仍困扰着地方领事保护工作的实施.必须构建全面多元主体参与的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 、企业和工会的力量;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劳务外派行为;细化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劳工能力. 相似文献
5.
颜梅林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58-68
“领事通知权”是领事保护职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助于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海外中国公民在接受国境内获得及时的领事协助及公正和人道主义待遇.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均做出相应规定.现行规定在“条款标题和结构编排;权利范围及具体实施;国内适用条款;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本文在条款彼此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为提升对该权利的保护意识,条款标题宜统一为“领事通知权”,结构编排宜统一设置在“领事保护”部分;基于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保护的需求,权利内容在范围上不应过窄;为提升条款在实践中的可适用性,权利的具体实施应予细化规定;权利内容的扩展应合理以免领事执行职务时干涉接受国法律程序;接受国国内适用条款应表述严密以免实践分歧影响对权利的保护;权利受侵犯后的救济应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7.
黎海波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8(6):57-59
处于两国政府之间的侨民或外国人,其长期的、根本性发展最终还是得益于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我们应该用世界和谐这一宏大而长远的眼光来考虑中国的领事保护工作,将它与国际关系融合起来。 相似文献
8.
毛竹青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7-34
中国侨民是我国国家利益在海外的延伸,国家保护其权益意义重大。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国际法保护人权的原则,借鉴西方国家领事护侨的经验和做法,加大保护中国侨民权益力度,不断涵养侨务资源,更加激发他们的中华情怀,为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以及构建和谐世界作出新贡献。 相似文献
9.
马一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31(5)
晚清驻外领事并非由皇帝亲自谕命,主要归所属公使直接奏调,设领晚期,外务部则屡订章程,以期将领事选用大权收归部有,但并未全然奏效.自始至终,领事选任深受中国传统官僚政治的影响,带有相当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同时,清政府不断借鉴东西洋外交官制的现成经验,以选出具有真才实学的领事.设领早期,领事选任的规制比较粗略,晚期则日趋制度化与规范化,与此相应,领事群体的职业化与专门化进程日益加快. 相似文献
10.
虽然总的来看,在外留学人员面临的安全形势是好的,但是涉及留学人员 的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日前,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领事熊胜来稿,探索为留 学人员实施预防性领事保护的新途径,并谈了如何做好留学人员领事保护工作 的体会与思考。但愿这篇稿件能对在外留学人员和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起到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1.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诸多资本主义国家以中国法制不完备为由,强迫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并获得了所谓的领事裁判权,严重干涉了中国内政并践踏了司法主权。为了恢复司法主权,清政府及后来的中华民国政府做了种种努力,但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再拖延,直至20世纪40年代才取消了领事裁判权。这一列强失去领事裁判权的过程也是中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恢复国家独立、收回司法主权的过程。 相似文献
12.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通过侵略战争和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建立了领事裁判权制度.领事裁判权在西方列强所掠取的各种权益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保障列强各种特权的基础.在意识到领事裁判权的危害后,废除领事裁判权制度一直是近代中国废约运动的中心内容.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南京政府在民间废约运动的推动下,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自巴黎和会到太平洋战争,终于废除了领事裁判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已摆脱了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要真正成为独立强国,还须长期的努力和奋斗. 相似文献
13.
领事裁判权是近代列强获得"合法"经济特权和法律特权的基础,也是侵略他国的重要手段之一。近代中日两国几乎在同一时代被迫打开国门,领事裁判权也开始出现。通过明治维新走向资本主义道路的日本历时50年撤废了领事裁判权,中国则花费了100年时间,最终实现了司法主权独立。近代中日两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过程始终是以修改、直至完全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中心而展开的。本文试从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撤废过程、撤废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比较分析中日两国修改领事裁判权之间的差异。 相似文献
14.
孙波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7-100
1923-1924年间日本驻芜湖领事馆向日本外务省隐秘地提供了两份关于安徽新闻报刊事业的调查报告。这些调查材料显示,从清末至1924年,安徽新闻报刊事业经历了萌芽、低迷、急速发展期,一时间仅省会安庆便有二十余家报社。之后多数报刊则因经营不振、缺少经费支持继而废刊以致倒闭,有些报刊则不得不求助于省府资助。省府资助的选择性对报刊的存续、安徽新闻报刊事业的发展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至1924年底,经历了短暂辉煌发展后的安徽新闻报刊界,只存有5家报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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