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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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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来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离不开专利法,专利法的性质及内容决定了专利制度的相关内容。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同时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以便进行信息交流和技术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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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公开”是专利法理论中的一个专门术语,这一术语并没有直接出现在中国《专利法》的具体法条中。但是。各国专利法如美国和日本的专利法、《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中都有类似的表述。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何理解“清楚、完整”和“充分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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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专利(范围、新创性等)与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标准之间的"模糊空间"是导致专利权不稳定的根源。由于专利制度内在的"不确定性",使得专利申请人有动机通过采取策略性的专利申请行为影响专利审查过程,从而制造或者扩大这种"模糊空间"。本文选取我国经历过无效审查的发明专利作为研究对象,分别提取专利公开延迟、实质审查请求延迟、审查时间、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及技术复杂度作为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的代理变量,无效审查的结果作为专利权稳定性的代理变量,实证检验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权稳定性的关系。实证研究表明,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普遍存在,并与专利权的稳定性存在显著相关性。策略性的延迟行为与专利权稳定性显著负相关,专利撰写方式(权利要求数)与专利权稳定性显著正相关。该研究为识别专利申请及审查过程中的"模糊空间",优化审查过程及提高审查质量提供一定的实证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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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专利创造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比较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欧盟、日本)与我国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认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过高,影响创新活动的社会效益。从事创新活动应当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反向理解,为创新活动提供思路和研究方法。专利制度通过创造性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间接传达了保护创新的制度价值,创新活动需要汲取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判断和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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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AI)算法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但AI算法黑箱属性、算法技术领域可预测性低、专利申请人易隐藏技术有用信息,使现行专利披露标准难以较好平衡“充分公开对应的公共利益”和“垄断保护指向的私人利益”。为更好践行专利披露理论所要求的“公开换保护”理念,应提高AI算法专利披露标准,确保在授予专有权的同时充分披露技术信息。鉴于提高专利披露标准会导致AI算法技术多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可通过费用减免和优先审查等专利制度内的激励措施,来提高专利申请人披露算法源代码、训练数据等信息的积极性,更好实现专利制度促进知识溢出和技术发展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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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理清专利审查周期对专利转化的影响,能够为专利审查机构完善专利制度、为专利发明人调整申请策略提供参考借鉴。[研究方法]以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为例,借助公开时滞、授权时滞和实审时长指标,通过比较分析、相关和回归分析考察审查周期对专利转化率、次数和速度的影响。[研究结论]专利审查周期整体呈缩短之势,审查周期长短对专利转化确有影响。“早公开早授权有利于专利转化”的假设部分成立,对提升转化率无益,却能加速转化、增加转让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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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同一发明创造寻求多国专利保护面临重重困难。发达国家提议建立包括全球专利局、统一的全球专利法和全球专利法庭的全球专利制度,使申请人只需一次申请、经过一次审查和授权就可获得效力及于各成员国的统一权利——全球专利权。该制度将可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由美、日、欧三者联合主导,逐步建立。该制度一旦建成实施,无疑会对我国的专利保护、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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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是要求申请人将其知悉的、对申请的可专利性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主动提供给专利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义务的科学构建和恰当履行,有助于降低审查信息的搜索成本,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质量,有助于建立诚信的专利运行体系。根据违反义务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区分为强法律责任、弱法律责任和无法律责任三种立法模式。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属无法律责任模式,这导致我国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虚置化,严重影响了专利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应当从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为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重构我国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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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的标准和要求,电子商务运营方式满足专利构成要件“三性”,所以成为可专利性主题并不存在根本性的障碍,利用现行专利法保护和规范电子商务运营方式是可行的。我国在电子商务运营方式专利保护方面应积极采取相关应对策略,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安全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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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制度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发展,对专利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探讨继续深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弹性判例推动了专利制度创新发展;专利法案改革与专利制度国际合作步伐加快,可专利性主题的扩张引起的学术争论仍在继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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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审结的两伯涉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打的专利行政案件出发,介绍了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各种观点,对案件本身所反映出的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分析总结了两案引发的对专利制度设置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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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确立为日本发明创造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发明创造为日本社会带来了历史性飞跃。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的关系得以有机整合。相反,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保守思想与多种其它社会不利因素的干扰,专利法在中国历史中举步维艰,直到1985年,新中国专利法才得以确立与实施。专利制度的变迁反映出中日两国发明创造在认知观、教育观与价值观等方面的显著差异。日本以专利制度保护与激励发明创造的做法,对我国发明创造仍有可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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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查指南自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笔者参与审查指南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全部修订工作,现作一简要分析。一、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第6节) 1.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第6.1节) (1)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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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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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 再创辉煌──谈国家教委专利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1985年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和实施专利法以来.在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在中国专利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国家教委专利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各教委直属高高认真贯彻我国传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克服了条件和经验不足的困难,在培养专利干部和人才、建立高高专利代理机构、组织专利申请和实施、普及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培养专利工作骨干队伍,建立专利工作体系高等学高的专利工作起步较早,曾经被中国专利局誉为“专利的知音”。在我国筹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