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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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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自《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起.在修订过程中颇受学者关注、民众支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遭到冷落。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虽然象征性地表明立法者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的态度并起到威慑效果,有一定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但造成恶意欠薪问题比较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部门法的缺位;另外,恶意欠薪罪条文本身尚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状况的蔓延和愈演愈烈,已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造成了多重损害,对交易秩序的破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尤甚。《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非常必要,十分及时。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以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保障。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助于经济生活秩序的良性化;执法部门和企业建立防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劳动行政法律手段,最终引导劳资之间平等法律关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使得该行业的犯罪化具有实质和现实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该行为新规定为犯罪,顺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的有益尝试,有可行性和积极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4.
《莆田学院学报》2014,(4):26-30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使欠薪的入罪讨论暂告一段落,当前探讨的主要问题转为该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从基本范围上看,"劳动报酬"只包括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报酬,而不能包含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但也不仅仅限于工资范畴。社保个人缴费及经济补偿金也应属于该罪名的保护范畴,但惩罚性款项不属于该罪名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下面又制订了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此,欠薪行为经历了由民法、行政法到最严厉的刑法的调整过程。在对劳动报酬权与劳动报酬所有权辨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包括两个,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劳动报酬,既包括工资,又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对于"数额较大",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工资水平,应以一定的基数作为基础,辅助以拖欠时间的长短作为认定的标准。对于犯罪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不需要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本罪的要素。当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抽逃资金、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最新的修正,但该罪却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进程出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博弈分析,将该罪名修改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7.
在犯罪行为非犯罪化的方向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的合理性存在质疑。以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存在立法基础不合理,实施难度大,实行效果不力的缺陷。针对此现象,应当贯彻行政、民事路径,完善工资基金保障制度,必要时可扩大拒不支付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以求实现恶意欠薪行为的去犯罪化,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益,缓解劳资纠纷。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条件,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建议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严格责任、设立危险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从1997年刑法设立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在不断的进行修正和补充,但是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仍然存在着理念和立法上的不足。因此,及时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已经成为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中包括“关系密切的人”。结合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分析,“关系密切的人”应该是指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非权力性影响力关系亲近的人,其外延可从血缘、地缘、学缘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情况加以圈定。“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者的外延都有“近亲属”、“其他”兜底性的规定,其外延都比较宽泛,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叠;但是两者在内涵、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向关系和司法认定的规则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何理解该含义,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正确适用意义重大。通过从"公共安全"到"不特定多数人",再到"不特定"的渐缩逻辑顺序,对"公共安全"的实质内涵和范围界定做出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的范围规定为包括"性贿赂"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好处,各国立法中也将"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类犯罪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现有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只包括财产性贿赂,不符合国际潮流。结合当前立法趋势与社会现实,"性贿赂"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性贿赂"入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可操作性层面也得到了保障。  相似文献   

15.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大争端,但关于是否并处附加刑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构成加重情节,但没有获利不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本罪立法本意而言,非法经营犯罪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情节严重的,就应定罪处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主刑应当与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并科处罚,且罚金应参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适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种否定式表述只是禁止了有罪推定。而无罪推定的关键是在禁止有罪推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无罪的法律状态。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应与国际通行表述接轨,采用“推定为无罪”或“视为无罪”等字眼准确表述、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人权保障提供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25 条规定, 共同犯罪只能是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中却有两处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其直接与《刑法》第25 条的规定相冲突, 属于越权解释, 并背离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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