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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应该是:要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要有明确的调整对象;要明确区分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商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应当包括: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自由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法理论,指导商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田艳艳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65-67
商法和民法同属私法,共同遵守着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具有诚实信用、秩序、公平、平等、安全等基本价值目标,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异除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区别之外,在各自的首要价值理念上呈现出不同,民法的首要价值理念是公平,而商法的首要价值理念是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3.
王栋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0,24(1):73-77
正确把握商法的基本特征是科学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基于效率与安全的价值理念,商法中融入了越来越多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法定强制性已经成为商法的内在特征。探究商法中法定强制性存在的理论依据,分析其在商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认真对待商法的这种特征,有助于商法基本原则的科学化和理性化。商法在构筑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时,必须体现出其所蕴含的不同于民法的法定强制性。 相似文献
4.
孙秀伟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8,25(1):68-73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个基本范畴,是信用在商事领域的具体体现。本文从商法的角度对商事信用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简单阐述:对于商事信用的内涵,从“商“的角度进行剖析,阐明其与商主体的关系;商法中关于维护商事信用的制度;在信用缺失的今天,对商事信用的规制构想。 相似文献
5.
论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颜明聪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19(9):121-124
本通过对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调整对象的分析,认为诚实信用作为商法之基本原则,是商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之意志的法律体现,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与民法相比,诚实信用作为商法之基本原则,相对地具有去道德化、客观诚信、公法色彩和直接行为准则功能之特点;基于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特点,笔对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几点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6.
论商法价值取向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及关系问题,除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民法以公平为最高价值取向,立法采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以效益为最高价值取向,立法采效益优先原则。对商法价值取向的内涵及其与民法价值取向的区别进行分析比较可知,我国商事立法的合理模式应为: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采取《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的商事立法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7.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1):60-63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人网店属性认定之争议主要有作为商事主体并由相关商事法律规范予以救济与具有财产属性并由民法的财产制度予以规制两种。对于个人网店的非商事主体地位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逻辑方面进行反思并予以证成:因与商法制度相龃龉、违背效率性、缺失程序要件等形式原因,个人网店表现形态与商事主体准入规则存有悖逆;从主体与客体之实质区隔反思其商事主体与财产属性之区隔,认定个人网店的非商事主体地位并确立其客体属性具有制度、产业与实践三个方面的内在与外在价值。 相似文献
8.
章礼强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3,24(5):61-66
商法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商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在主体、取向、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存在着更多的区别。商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互联网使商法与民法趋于统一;现代社会不存在专门商人阶层;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在基本追求、调整方法上有相同之处;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适用于商法。我国不需要商法典:将实质商法总则归到民法典相应各篇中,将相对独立的实质商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9.
10.
再论商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指出,近现代商法与民法的发展是两条线,双轨制,当商法出现时,普通的民事法还是封建法,是“商”和商法的导致了社会革命,民事革命。由历史的惯性和偶然性造成的民商法分立与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其客观要求日益相脱节。从中国的情况看,民商事的发展是同步的,商一直未能摆脱官,宗法和其他身份关系的束缚,从未发展到能够推动,引发平等民事的程度,“商”往往需由民事的进步来催化,促进,而当社会上的平等观念和制度导致民法真正形式,商法也就包含其中了。作为商法理论基础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则不可能脱离,区分于民事,相反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吕性,恰是商所赋予它的。因此,商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或业丧失殆尽了。 相似文献
11.
刘军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6-7
商法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商事社会生活,商法的直接基础就是商事的活动特性。因此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规则和商法价值的中间环节,将商法的价值转化为连接规则的桥梁,因此商法价值会对人们树立正确的商法基本原则的判断和认识产生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张小余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
随着时代的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事法规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但仍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所以作为整个商事活动总的指导思想的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弥补商事法规的不足,调整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然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确立标准以及具体内容,学术界还未统一。 相似文献
13.
14.
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斐民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代是债务履行的基本原则,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同的法域问其内涵是不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商法中起着一般概念的作用,以期克服适用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导致的非正义后果.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均探究人类外表行为之下的心灵作用,但是其在民法和商法中的侧重点不同:民事关系中着重探究外表行为下的"真意";商事关系中着重探究外表行为下善意恶意、是否注意.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结点,其通过经济法的特殊法律技术进行特殊调整,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间、法律的安定性和个别正义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杨少南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7(1):113-118
商法公法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其主要表征为:商法中掺入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商法自身具有了某些公法性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体系中。毋庸讳言,民商事法律仍应居于主导和中心的位置,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仍然是平等主体问的自由竞争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商法和经济行政法是二种性质不同的部门法,前者归属私法体系。后者归属公法体系。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属于公法”,而只是在商事法律、法规中掺入一些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商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私法原则和精神所支配。 相似文献
16.
商事公告是一种具有私法性质的商行为.我国在商事公告的主体、方式、效力、责任和救济等程序上还存在缺陷,可按照法定、效率、比例原则构建我国商事公告立法,以加强立法的层次感,完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理论中三大原则之一,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己任,顺应了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发展的趋势。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角度切入,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文义的深入考察,探寻其基本内涵及价值定位,并从中引申及对罪刑法定与诸如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酌定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关联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梅献忠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5(3):36-40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能够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私法秩序能够得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当法律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赋予保护环境的相应规定时,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做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裁判.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的规制作用. 相似文献
19.
万广军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1)
商法的价值取向蕴涵在商法的要素之中,商事法律规范、概念、原则和法律技术性规定构成商法价值取向的微观基础,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商法的价值取向.实质意义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的集合,形式意义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的博弈均衡.实然之商法的价值取向为公平、效率和安全的均衡,应然之商法的价值取向为效益最大化.不同的商事部门法体现公平、效率和安全价值的不同均衡状态.商法的价值取向遵循制度变迁原理,均衡状态仅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商事制度有意义. 相似文献
20.
张天燕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9,24(1)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以商品为媒介,其目的是为了营利,由此,产生了一种区别于民事关系的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即商事关系,民法无力调整,所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种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商法产生了.从商事关系本质出发,商事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等主体之间具有以营利即资本的价值增值为目的活动中的社会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