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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缺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似乎有其天然的优势,学者们对其原告身份的正当性基本达成共识,并且在实践中已有成功经验。其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多样,但仍存在障碍,应完善其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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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张勤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4):99-102
我国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法律上的规定比较含糊。根据域外经验,并从诉讼信托理论和现代诉权理论分析,主管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均应享有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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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5,(6):94-97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初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法律规定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有很大进步,却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司法实践方面仍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原告主体资格受限、地域管辖严格导致地方保护、受案范围过窄等方面。通过明确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原告资格、赋予公民和企业原告资格、放宽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条件、设立环境巡回法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登记制等措施可以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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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德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2):80-84
环境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着复杂的社会利益纠葛,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民和环保组织、法院、污染企业等诸多主体之间的博弈.受环境污染影响的一定地域的公民和所有环保组织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不应具有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也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应具有原告资格;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该避免审前“碰头会”,扮演好司法裁判者的角色;污染企业不应成为常规的被告,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重点应是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7)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现已渡过试行期,在全国范围内常态化运行。但检察机关身份定位、案件线索来源、程序规则的不足制约着制度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措施比较,分析该制度现存问题并提出初步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7.
法的价值是我们研究法律制度的基础,诉讼的价值是我们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诉讼的程序公正价值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举证责任的配置等提出了要求,诉讼的效益价值要求设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时效应当不受限制及免除诉讼费用等,诉讼的和谐价值要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8.
没有原告就没有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诉之利益理论应成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对原告主体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借鉴国外立法并参考我国各地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环保组织团体、环保机关应当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而环保组织、团体应当逐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坚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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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文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1):87-91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是法学界和实务界遭遇的一个共同难题,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担任原告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具有仿效性,难以在实践中推进,在当前中国国情条件下,只有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为主其他社会主体为辅”的适格原告体制才能突破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