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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该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罪的犯罪对象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局限于公款和特定公物。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实践中把椰用公款的使用用途作为定罪标准,人们对"超过三个月未还"产生歧义。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在未来修订刑法时,应删去不同用途的规定,以及挪用时间中规定的"未还"二字。  相似文献   

2.
挪用公款罪共犯分为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和内外勾结两种。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个条件。挪用公款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应当采纳“参与额说”,即追究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刑事责任的基准数额应是共同挪用的公款总和。  相似文献   

3.
同样作为挪用型犯罪类罪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挪用公款罪并没有将"借贷给他人"规定为客观方面,仅仅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是其行为方式。依据之前《贷款通则》的规定,公司、企业间相互借贷行为本身违反了金融法规,是一种非法的金融业务活动,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挪用公款罪中设置了与"挪用"并列的"借贷"行为。在前置的《贷款通则》和《放贷人条例》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挪用资金罪的设置应当删除"借贷给他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争议一直是理论界、司法界的焦点问题之一。通过对挪用公款罪刑法规定的解读,以及对该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的法理研究.阐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非特定公物不是该罪的犯罪时象,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国有单位“小金库”钱款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在一定条件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承包企业中的资金能够成为该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要件为犯罪主体之间实施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行为。它的表现形式有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对这三类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行为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分别处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决定"和"以个人名义"存有区别,并且"个人决定"和"单位决定"的界限模糊;应当将"挪"和"用"作为一个词,不能人为地拆分构成要件要素;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挪用公款中的作用明显不同,挪用人和使用人的分工不影响该罪的定性;司法解释中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四种条件并非均是标准的转化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以具体用途为构成要件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将三种行为方式按法条竞合原理论处。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实践中发案率较高,但是由于挪用公款罪的历史沿革和立法计术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人们对它的认识都存在着比较多的争论。围绕挪用公款罪的实质含义,从犯罪构成要件、立法目的对有关理论的争论进行分析,有助于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促进吏治的整顿,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  相似文献   

8.
最近。浙江三江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吴肖根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36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这位在浙江省嵊州市举足轻重的人物,在2001年前,曾是该市城关镇的党委书记,还曾有过出任副市长的机会。无独有偶,也是最近,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徐裕年,退任后当上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因涉嫌贪污公款400余万元,以73岁高龄颤颤巍巍地出现在法庭上。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明确的,但由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以及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和冲突, 在审判实践中,贪污及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仍存在许多复杂问题,为服务司法审判,作者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予以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法仅规定了自然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对单位挪用公款行为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现有的法律制裁,还是从刑事政策抑或刑法谦抑性考察,单位挪用公款行为均已具备入罪的合理性,建议将单位挪用公款行为纳入刑法调控领域。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是犯罪较多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从贪污罪或职务犯罪中分离出的一个独立罪名。本罪是特殊主体,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  相似文献   

12.
刑法分则中"毒品"、"淫秽物品"等概念的解释性规定,按照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要求应该纳入总则规定;刑法分则体系应改"大章制"为"小章制"的分类方式;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应当独立成章;增设侵害环境罪专章,将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章;贪污贿赂罪涵盖的内容应当加以扩展,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几个罪纳入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从预防和打击贪污犯罪的目的出发,从身份、行为、财产以及国际合作等多角度对贪污罪建立严密的法律规制,设立多层次的刑罚处罚,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和打击贪污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对贪污罪的起刑点、刑罚配置等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使得实践中对贪污犯罪的处理仍存在问题,需要加强立法完善。应该在立法中降低入罪门槛,不将数额作为定罪依据,而作为量刑依据更合理;创新贪污罪的刑罚,增加资格刑配置和取消死刑,让刑法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得以体现,在预防和遏制贪污行为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4.
聚众淫乱罪问题新探——由“马尧海换妻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南京马尧海等人"换偶"一案的审判结果以及学术界的争论为背景,论证聚众淫乱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任何一种行为入罪必须满足法益侵害性、违反伦理性和惩罚必要性三个条件.聚众淫乱行为可以满足这三个条件,因此应当治罪.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我国立法中的聚众淫乱罪确有修改完善的必要.为此,本文建议将聚众淫乱罪设置为情节犯,以在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达成平衡.  相似文献   

15.
对案发前退交财物行为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不应该将其认定为受贿;另一种观点是根据设定的具体财物退交时间,来确定退交是否及时,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缺陷.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有无受贿故意是定罪的关键.对此分析得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无受贿故意且事后立即设法退交,这种情形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已有受贿故意且收受财物后未立即退交而在案发前退交,这种情形应当入罪.在此基础上进行财物退交及时性的判断,对受贿罪的认定会更准确.  相似文献   

16.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由于不需要行为人有特别的主观目的,在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同时又符合其他关联罪名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定性不同,量刑悬殊。此类行为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以银行名义与客户签约为标准,分为吸收客户资金后又挪用该资金和"飞单"售卖其他理财产品两种情形。在排除一些定性方面的疑虑后,前者可以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公款(资金)罪,宜择一重处断;后者无论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无法予以充分评价,从事实上看其行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但由于主体条件不符合而不能适用。鉴于金融类背信行为的广泛严重危害性和相应刑法规制的缺失,增补金融类背信行为的犯罪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社会保障资金作为一种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的物质前提和最终保障,不仅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也是一笔巨大的社会积累,事关老百姓对政府和国家的信任。然而目前我国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层出不穷,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有效遏制该犯罪行为。笔者通过分析提出应设立独立的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罪,以突出该挪用行为与一般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不同,加大对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8.
惩罚是一门艺术,不同文化背景下父母的惩罚手段五花八门。容忍孩子的不良行为,甚至为孩子的不良行为寻找诸如"他累了"、"他没有午睡"、"他情绪不好"之类的借口,都是父母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适当的惩罚是爱的表现,也是规范孩子行为的有效手段。惩罚远远不是打孩子屁股几下那么简单的事情,而是一门艺术。  相似文献   

19.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为良法,法律至上.罪刑法定蕴含的法治精神应包括权力分工和权力制衡;惩罚和预防犯罪需要"有言在先";防范法官滥用法律比惩治漏网之罪更重要;公民权利不以法律规定为限.罪刑法定在司法适用中的全部问题都可以归纳为刑法的解释问题.要做到合理解释刑法,应注意解释必须根据成文法作出,且要规避"恶法",趋向"良法";允许扩张解释,禁止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20.
房价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博弈机制,是房地产市场主要参与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主体进行博弈的结果。利用进化博弈论分析房地产市场主要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发现中央政府基于地方政府的违规概率和监督成本选择其监督行为,地方政府基于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惩罚力度选择其行为,房地产商基于寻租成本、政府的设租概率和惩罚力度选择寻租行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房地产商选择垄断价格策略,而购房者大多选择即期购买。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政府违规行为的处罚概率和力度,同时加大对地方政府的奖励力度,政府应加大对房地产商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并进一步降低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房地产购买者应保持高度的理性,作出理性的购房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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