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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张某与妻子李某离婚,经双方协商,他们的6岁儿子和父亲张某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张某全部承担。离婚后,张某将孩子交给孩子的奶奶照看,但李某想孩子,有一天去幼儿园竟然擅自将孩子接走,拒不归还给张母。请问,张母可否以李某侵犯了她的监护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读者村花村花同志: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父母虽然离婚,但亲情并没有被割断,他们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对此,我国《婚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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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破裂原则的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只要当事人诉夫妻已难于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就可判决离婚.二次大战以后,离婚逐渐被视为是列破裂婚姻在法律上的认可和补救.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破裂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中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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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戈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4,(6):80-81
由于离婚形成了一群单亲家庭子女。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法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有1/4,约380万人生活在单亲家庭;美国的单亲家庭占全美家庭的1/4,今天的美国孩子中有45%的白人孩子和86%的黑人孩子是在由母亲维持的家庭中度过了至少是部分童年。2002年我国的离婚率为1.8‰。2002年生育子女的离婚夫妻是离婚总数的6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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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燕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91-94
离婚立法中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经由了从过错主义、无过错主义到破裂主义的历史沿革,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成为当今多数国家判决离婚立法中的趋向或做法。我国的离婚立法虽也采破裂主义,但法院得据以判决离婚的标准却仅限于夫妻的感情,其制度设立存在值得商榷之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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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借鉴丹宁勋爵的婚姻家庭法学思想,在居住权方面给予被遗弃的妻子特别的保护.付出多年家务劳动的妇女应当获得一份家庭财产.夫妻购买一方单位出售的公房获得的所有权由夫妻二人共有,法律应当允许并提倡在合同或房产证上写夫妻二人名字,离婚时应优先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对夫妻个人和单位同时享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在三方同意下以面积为准折换为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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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妻子结婚后的第3个年头,我被检查出患无精症,不能生育。经过商量,妻子做了人工授精手术,次年生一女取名兰兰,现年5岁。现我和妻子因性格不合打算协议离婚。我考虑到自己不能生育,想让孩子与我一起生活,但妻子说孩子和我没有血缘关系,应当和她一起生活。我想请问妻子的说法有否法律依据,我们离婚后孩子是否有可能和我一起生活?广州谢一拯谢先生:关于你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1991年河北省有类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了《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复函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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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2005年第8期第14页有篇文章名为《“抢婚”抢错了对象》,指出《齐鲁晚报》上的文章《妻子提出离婚,丈夫执意不从法庭上上演“抢婚”闹剧》中“抢婚”一词用得不准确。事情是这样的:《齐鲁晚报》某日刊登了一篇题为《妻子提出离婚,丈夫执意不从法庭上上演“抢婚”闹剧》的文章,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一四川女子和一山东夏津男子结婚后,关系一直不和,女方就借回娘家探亲之机一去不回。后来女方回到夏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召集了10多名亲戚朋友赶至法庭表示拒绝离婚,并强行将女方带回家中。《咬文嚼字》上的文章《“抢婚”抢错了对象》认为《晚报》上的这篇文章中“抢婚”一词用得不准确,并追根溯源地指出抢婚应该是在没有成婚的情况下,通过“抢劫”的方式逼迫女子成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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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房居住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棘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为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统一的准则。但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和进一步深化,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房居住纠纷类型日益增多,尤其是夫妻共同出资购得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在夫妻离异时讼争房屋所有权的矛盾非常突出。而《解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满足全国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对这一问题的阐释不够全面、深入,增加了民事审判工作的难度。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房改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离婚案件中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做一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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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霞 《天津成人高等学校联合学报》2003,5(4):70-73
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表现的形式不同,离婚时分割的方式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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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避免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缺陷问题,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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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1):35-41
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问题最多的部分,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而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和处理。本文就该制度内容的不合理性,帮助、照顾、赔偿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以及举证责任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期对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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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莎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0(3):75-78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旨在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配偶权利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配偶权的内容规定得不完备,使得作为救济措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充分实现配偶权保护精神对婚姻法的全面渗透,为该制度的存在及效力的有效发挥奠定一个坚实的法理基础,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