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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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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专利复审委具会对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兴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粉案(以下简称"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的再审请求。该行政裁定书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须符合《审查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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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后续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专利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在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专利侵权行为人通常会对被诉侵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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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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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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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於专利无效请求做出的决定,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但是,专利无效诉讼究竟应该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还是按照行政诉讼审理,业界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无效诉讼依照行政诉讼审理已经让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重重,并产生循环诉讼等诸多问题,建议专利无效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审理专利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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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但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不予采纳,但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除外。法院对于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斷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无需进行认定,予以采纳的应当作出认定;不应在末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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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而言,突出的法律问题在于针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救济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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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正确地把握该原则有利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高审查效率,维护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见解,目的在于为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如何把握和适用该原则提供一些便于操作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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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0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不论专利类型,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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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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