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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2.
审查员的驳回决定要做到有理有据,如何在正确时机进行驳回,兼顾公平与效率,这是摆在审查员面前的难题。为实现合理驳回,就必须至少满足审查程序中的请求原则,同时兼顾程序节约原则。但是由于对请求原则理解的偏差,导致审查员把握的尺度不一。本文结合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浅析了驳回中充分听证情况下把握驳回时机。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件数量迅速增加,领域主要集中在H部、G部和C部,尤其是H04(电通信技术)领域等知识产权竞争比较活跃的领域。2015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我国涉及H04领域的3211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维持原驳回决定1458件,撤销原审查决定1753件,经过复审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申请,绝大多数在后续审查中被授予专利权。在复审决定中,使用最多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问题是导致H04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驳回以及复审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最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4.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专利复审委具会对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兴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粉案(以下简称"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的再审请求。该行政裁定书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须符合《审查指南》...  相似文献   

5.
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后续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专利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在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专利侵权行为人通常会对被诉侵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相似文献   

6.
中国专利复审程序与美国专利申诉程序都是针对专利申请被驳回/拒绝后的救济程序。基于相同的目的,二者在审理程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不少差异。本文将在介绍两国的这两个救济程序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7.
正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9.
专利文件修改可以发生在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复审阶段,也可以发生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阶段。只要专利文件修改的内容没有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就应当坚持宽容的原则。如果专利文件修改针对的是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专利权授予后因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未尽到审查职责、造成专利瑕疵的专利行政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专利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於专利无效请求做出的决定,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但是,专利无效诉讼究竟应该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还是按照行政诉讼审理,业界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无效诉讼依照行政诉讼审理已经让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重重,并产生循环诉讼等诸多问题,建议专利无效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审理专利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11.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但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不予采纳,但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除外。法院对于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斷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无需进行认定,予以采纳的应当作出认定;不应在末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2.
<正>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而言,突出的法律问题在于针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救济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  相似文献   

13.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正确地把握该原则有利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高审查效率,维护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见解,目的在于为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如何把握和适用该原则提供一些便于操作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0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不论专利类型,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15.
依职权审查原则是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专利法2008、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和审查指南2010的实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强。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该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17.
正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一起涉及"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105622.2)的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即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这起索赔1亿元的ETC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曾因高额索赔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8.
无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审与无效审查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均有可能涉及"公知常识"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公知常识"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知常识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不同适用,探讨如何既能提高审查效率,又可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从而在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之间、公平与效率原则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後在三份判决中对无效程序中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给出明确的司法意见,否定了复审委在相应无效决定中不允许删除马库什要素的观点。据信,这几份判决是迄今仅有的判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的可修改性的中国司法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非常详尽地阐述了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理由,亚相应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20.
无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审与无效审查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均有可能涉及"公知常识"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公知常识"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知常识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不同适用,探讨如何既能提高审查效率,又可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从而在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之间、公平与效率原则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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