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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很重要,因为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和不具明显区别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5.1.1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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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授予专利权的空调室外机"风轮"的外观设计,是空调产品一个重要的零部件。本文揭示了该"风轮"无效宣告请求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给予极有价值的指导。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相近似(相同、实质相同);在审查中怎样准确地把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于产品的零部件外观设计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对于产品的功能应当怎样看待;企业应如何对待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再审行政判决书清楚地回答了上述在外观设计审查中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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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20年《专利法》修改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地位,但是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与我国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基本方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存在一定矛盾,有必要就“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做出适当调整。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相对成熟的域外国家的经验,应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观念上的调整,将整体比对的重心回归外观设计本身;与产品相关的因素仍然应予考量,但是应当根据局部外观设计与所应用产品之间的关系(特定性或通用性)对产品相关因素的权重做出不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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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当前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三个层级法院,分别针对一件"防盗门锁"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作出的两审判决以及一个裁定的核心内容。文章进一步结合外观设计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及保护客体,提炼出判定功能性设计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标准,有助于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审查和侵权判定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考量功能性设计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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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规定和主要观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相关规定见之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7条和第28条。《细则》第27条第2款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细则》第28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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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定时,面对同样的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不同的人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将产品的设计空间纳入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定的考虑因素中,并且正确地运用设计空间,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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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们逐步意识到专利保护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因其独特的价值也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投入少、见效快、权利获得便捷、价值可观,所以企业和个人申报的积极性较高。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我国仅仅实施了20余年,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却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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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6)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阐述了对于外观状态可变的产品如何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问题,并给出了具体的专利布局建议。一款新产品包含几种变化状态,若每一种单独的状态,整体视觉上均具有实质性授权条件,则建议每一种单独的状态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一款产品,包括两种变化状态,其中一种变化状态A与现有设计相同或仅有较小差别,另外一种变化状态B整体视觉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建议将变化状态B,单独申请一件外观设计;变化状态A与变化状态B一起申请另外一件外观设计。如果一个产品,包括两种变化状态,且相比现有设计均只具有细微差别,那么建议申请一件外观设计,同时包括两种变化状态。更多变化状态的产品,以此类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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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并未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但调研结果显示,随着国内设计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国内申请人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已经存在一定需求。是否适时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成为我国外观设计保护领域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从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性调整与实务操作三个方面,对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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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显示,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伴随着申请数量的急剧增长,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需求也随之变得更为强烈。在诸多有待研究以及解决的问题中,业界对产品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争论特别突出。本文围绕部分外观设计如何在中国进行变通申请保护的问题进行探讨,例如享受优先权日、合理撰写设计要点和利用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以尝试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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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2.4规定,“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由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两者存在范围上的重合,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诘中包含相似外观设计的情况仍时有出现。为此,本文从理论分析出发,对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分析,力图为审查员和中请人给出实践中可操作的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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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存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领域,特别是其在软件领域的应用。其特征表现为提供者并不直接实施专利,提供行为本身难以落入专利权控制范围。由于现行立法司法体系重产品、轻设计的保护模式,设计上对产品载体的要素比较以及被控侵权人提供软件行为的定性使得多主体实施外观设计侵权难以受到专利法保护。通过案例考察与比较法研究,司法实践应将涉案专利产品类别认定为“软件+产品载体”,设计要素比较上重视设计本身带来的综合视觉效果,并通过移植重构的“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规则对多主体实施外观设计侵权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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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在审查实践中的分歧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对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性的判断,对于其判断主体,1993年《审查指南》规定为“一般购买者”,2001年《审查指南》修改规定为“一般消费者”,并在2006年《审查指南》中得到沿袭。具体规定是: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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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文件,在对外观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的判断中,主要采用专家加群众等对外观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进行主观评判的方法。本文在基于内容的图像研究上,描述了引入相关反馈技术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像资源检索流程,并依此流程提出了一个基于形状特征提取图像资源的检索算法,从而实现外观设计专利图像查询、检索自动化,提高外观设计相近似性评判的检索速度和查准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