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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璞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6):74-76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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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8)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法学界一个重点的研究命题,近些年来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2015年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多项条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得以进一步的细化。然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在遗失物、盗赃物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的不足,依然需要我们予以讨论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遗失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 相似文献
5.
雷艳珍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5):77-78
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有效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比较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制度基础之上,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具有很大弊端,然而客观善意主义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把保护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客观化,更加符合物权法理也利于司法实践。所以,笔者倡议我国物权立法应当采用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制度为原则,辅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立法体例,从而达到对第三人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7.
任小兴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3):45-49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他不同法律部门对此规定不一,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合理性。在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中应明确规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立法的一大进步.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评析,有利于澄清观念、加强认识:第一,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第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0.
姚容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5):79-81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物权法》明确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完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化的初步工作。同时,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演进为视角,对该制度进行法理解析,重点考量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姚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6):120-123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导致现实中因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进行交易而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应在不动产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要把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现状的考察与是否善意联系起来,只有当第三人对不动产占有现状进行了考察,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权利,也就是用占有的权利外形来补充加强登记的公信力,这样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的基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中外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赤风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近现代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德国民法典》,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也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规定。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和探讨,不仅可以了解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与大陆法系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关系,也有益于我国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意在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各国立法中大多规定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此制度,我们必须明确这些构成要件的内涵,解决其中包含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4.
Cheng Si-jin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5.
苏洁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2,(5):57-62
分别介绍并分析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中的他物权范围加以明确的界定,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实现所有权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制度源自德国法,它是以德国法为基础而诞生的一项民法制度,其在平衡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与交易之动的安全方面可谓民法上的一个创举。在我国《物权法》业已颁布的契机下,在社会交易日趋活跃频繁的今天,如何来维护交易之动的安全显得尤为迫切,因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然而,我国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一定不足,《物权法》也未能充分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7.
18.
康永恒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4):41-42
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在确保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重视对原有人的经济赔偿,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20.
鲁峥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9-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范围较小且在使用要件上也不十分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动产的安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善意取得会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