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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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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押在罗马法的兴衰亦可见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403条、414条分别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顺位规则作出了规定。而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却并不明朗,当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未登记,在后抵押的恶意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时,不免引发是应当优先保护“善意”,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公信力”的价值抉择。文章从价值选择、比较法借鉴以及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整理动产抵押权竞争时优先适用抵押权顺序规则的理由,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展开分析,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推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动产担保利用率低,流通慢应对融资困难等经营环境的难题。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6.
对同一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并存的现象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两种担保的性质和内容相比较,提出在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9.
论抵押合同的性质及其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理论把抵押合同视为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视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误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该模式下,抵押合同性质应为债权,抵押登记系独立于抵押合同之外的物权变动要件。对于未经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并未产生权意义上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10.
《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作了若干新规定.如将质权与抵押权分离.规定抵押物只能由抵押人占有、抵押行为的公平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对抵押物的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增加了拍卖的抵押权实行方法等,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动产抵押、变卖与折价的抵押权实行方法是抵押权制度的中国特色。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在抵押方式、于将来债权可否设定抵押、重复抵押、财团抵押、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受偿冲突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抵押权设立中,一般完成签订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这两个程序之后,抵押权即宣告设立。当然,对于动产抵押而言,仅需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宣告设立。但由于《物权法》采取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会产生何等法律后果,值得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2.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4.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5.
我国抵押权公示原则采折衷主义,由此导致部分未经登记之动产抵押权在性质上趋向模糊化,在重复抵押中的实行顺序不甚清晰。而且也不利于促进所担保债权的流转。文章通过比较研究折衷主义、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三种公示原则,认为我国应改采成立要件主义,以此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的发展完善既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回应,也是民法理论体系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是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担保物权类型、担保标的的范围、公示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模式等等相互影响.我国<物权法>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主要由抵押权和质权组成,但是存在着动产浮动抵押可行性较差、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难以协调、公示方式与效力不统一等不足,完善的途径在于设立一元化、涵盖性的动产担保概念、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电子登记制度和采用公示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7.
所有人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已成为近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担保物权。构建后发的所有人抵押权主要在于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构建原始的所有人抵押权主要在于体现效率原则,促进资金融通,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构建完整的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并对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标的物的处分、所有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别除权等具体制度予以完静。  相似文献   

18.
本文首先阐述了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意义并考察了各国的立法例;进而探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公信力与动产所有权占有公信力之间的极端对立;最后论述了解决二者冲突的对策:(一)对价值较大的动产,第三人负有查询信息登记簿之义务;(二)实行烙印、贴标签制度;(三)对恶意行为人进行的刑事制裁和经济惩罚;(四)建立统一登记机关;(五)配备和健全计算机网络公示系统。  相似文献   

19.
动产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重要的部分,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而对于此类现象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还存在着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就这些不完善和漏洞做一些分析,并提出一些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20.
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其实现的原则在理论上有设定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和法定优先原则。在先押后质情形下,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实现贯彻以设定优先原则为主、以占有优先原则为补充的规则;先质后押时,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先押后留情形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留后押,视情况决定后成立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留置权。先质后留情形下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先留后质时多数情形下质权优先于留置权,一般情况下成立在先的留置权优先于在后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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