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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 毫秒
1.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当买受人不依约支付价款或对标的物擅自进行处分时 ,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应先通知买受人交回标的物 ,买受人拒不交回时可申请法院强制取回。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契约的救济方法。但若第三人的权利存在于标的物上 ,将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
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对以上顺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买受人的合理利益.  相似文献   

3.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对于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如当事人无约定,则应对此进行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孳息应由买受人取得,但对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在保留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使得动产标的物占有被移转的同时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与第三百二十一条(原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需要协调二者的关系。民法典吸纳原合同法与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来确定这两个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但对二者的适用顺序仍需要进一步分析。应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针对动态情形,第三百二十一条则针对静态情形,而保留买卖属于动态交易,从这一角度理解应当优先适用第六百三十条。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以及担保债权实现的必要性来看,也应优先适用第六百三十条。但此时将孳息归属于买受人并非最终利益状态,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以及合同解除的场合,应以取回权就物求偿说为基础,分析孳息的结算问题。  相似文献   

4.
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  相似文献   

5.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大陆法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之一,其有特定的理论基础;它是一种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的场合,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颇为困难,尚需对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6.
根据《瑞士债法典》第185条的规定:“合同标的物之收益与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至买受人”。那么,如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并非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对于收益和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做一介绍。  相似文献   

7.
赵春红 《天中学刊》2003,18(6):39-40
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将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换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在罗马法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产生的。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对其的继承,更多的是一种对传统的沿袭而非理性的逻辑建构。买卖契约法律结构的改变、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公示原则的确立,造成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近现代买卖法体系中的尴尬地位。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在现代买卖法体系中已经丧失了独立性,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确立也不宜引进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9.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为就物求偿。关于取回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应承认取回权的效力可追及至添附物以及买受人擅自处分标的物所得,取回权具体实行中的回赎和再出卖问题。  相似文献   

10.
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交易特性的体现。对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精心设计科学合理的行使要件。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为规制重心,通过限制期限利益丧失行使要件,有条件的承认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效力。该规定尽管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仍过于粗糙,有加以改进的余地。  相似文献   

11.
质量保证金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别担保措施,与定金、预付款等相关制度联系紧密,应予以区分。质量保证金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交付时起成立。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要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无约定时,宜明确法定条件。当违约责任方式与质量保证金责任的目的功能不存在冲突时,两者可以并用;否则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并用。  相似文献   

12.
试用数据库几乎存在于各个高校的图书馆,所以对试用数据库相关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有关高校试用数据库方面的研究比较少,本文以宁夏大学历年来的试用数据库为例,通过网络调查和实践分析的方法发现数据库试用当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在商品房的买卖当中存在买卖双方的信息和能力不对等问题。该文作者试图破解在此类交易行为过程中,尤其是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环节上对于弱势群体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相似文献   

14.
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出资有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出资瑕疵对股东权的影响不应完全否认出资有瑕疵股东的资格。瑕疵出资的股东仍然有权利转让其带有瑕疵的股权,但是要承担出资补充责任。股权转让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判断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也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合同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房屋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前买受人的撤销权、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三个方面论述了对前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7.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8.
公证机构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在公证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过错责任的基本法理,过错的认定需要保证公证机构正常、自由、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并能够对申请人的损害予以救济.因此,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中的过错有不同的判断基线.对程序错误,只有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业务范围内的内容错误,公证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对事实材料审查中的过错,则承担混合过错责任.由于审查的有限性,对尽到审慎、客观的审查责任的,公证机构不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以电商企业Warby Parker为例分析网络试用模式的运作特征,构建EOQ库存扩展模型,求得在线零售商的最优订货周期和最佳订购量的解析表达式,并分析了其最优订货周期和最佳订购量的性质。研究结果表明,网络试用模式下在线零售商应该在提升消费者实际购买率的同时合理控制产品的试用时间长度,并精简产品的库存种类,以提高销售量并降低库存成本。  相似文献   

20.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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