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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商标与地理标志同为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但由于两者均为标记性的知识产权,因此在使用中不免发生冲突,TRIPs协议对两者的冲突时的保护规则也作出了一些的规定。本文从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谈起,着重分析了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的保护原则的模糊规定,通过对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中各方观点(尤其是专家组观点)的阐述,指出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在先商标优先干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并分析了其对受里斯本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我国2001年《商标法》正式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非功能性"与"显著性"的认定要求也正式得以成立,但司法实践中立体商标的保护仍存在困难,具体体现在显著性中第二含义的获得方法规定模糊,并且立体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并未得到具体规定。从立体商标的立法起源出发,借鉴日、美两国立体商标的认定保护,我国在立体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上对于显著性的认定,应就其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两方面进行考察;第二含义的认定应从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和对驰名商标的立体商标同等对待进行假设,即不能通过现存的平面商标获得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立体标志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体现在自身在先权利以及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与注册商标有关的权利冲突时有发生,在合法不合理的在后权利面前如何保护在先权利引人关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提出保护在先权利的思想,但仅依据该法并不能完全保护在先权利,只有以其为基础,找到造成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才能从实质上保护在先权利。  相似文献   

4.
商标立法对冲突性在先权利范围的确定,有扩张式和限缩式两种方法。扩张式意图保护各种在先权利的利益不受侵犯,却导致实践操作标准模糊不定。限缩式处理尽管能克服扩张式的这一问题,却对调整基础关系之法律关系有较高要求。因此,限缩式并非我国可照搬之制。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范围的正确界定应当以德国的在先权性质限缩为借鉴,在不改变法条文本的情况下,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作性质限缩,即可与标志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效果的经济性权利或某种权利的经济性利益才能被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以及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同一地理名称上同时存在两种相抗衡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以及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和共有权.由于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诸多局限,解决地理标志权利冲突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取专门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6.
1993年修正的我国《商标法》虽然对商标注册制度做了规定,但在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的构成要素,用作商标的标志,保护在先权,优先权,禁止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和司法审查等方面与《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TRIPS协议》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适应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完善了商标注册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对非形象商标的保护,在先权的范围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未做规定。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冲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司法界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所依据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仍存在一些问题,这在理论上有违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笔者尝试提出关于权利冲突的法律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目前我国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商标法的薄弱环节。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享有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其性质为商标权。建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9.
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现,基于商标的注册、使用所产生的商标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加剧,从而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诸多问题.本文从保护在先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恶意取得原则、反淡化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效益原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对善意的、恶意的权利冲突和涉及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予以规治.四原则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为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提供规范.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有权利冲突现象,包括权利交叉、双重保护、多重保护等。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的协调原则主要包括在先权利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区别保护原则和权利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11.
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剖析,探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及保护条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水平,加大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是避免和防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2.
新《商标法》中共有八个条文在不同的方面对在先权利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达到了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弥补了原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但新《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又未免太原则,本文试时在先权利及其内容,在先权利的认定,在先权利时于注册商标的对抗作用进行剖析。以期对在先权利有一深入认识。  相似文献   

13.
域名与在先普通注册商标、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在先域名权与商标相冲突。域名与商标分属于不同的权利领域,不能简单以一种"先占权"屏障另一种权利。在后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市场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14.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在产业化中保护与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会出现很多必须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地理标志私权利属性的变化问题;与原产地名称、原产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产地内、外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分享问题;农产品品牌差异性的保持与淡化问题。还要解决产业发展升级、产业发展理念转变、保护与发展模式定位、保护与发展中的当前利益与长期利益兼顾问题。此外,产业化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管理机构的主导、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配合、企业的支撑和农民的支持。  相似文献   

15.
本文针对地理标志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冲突、地理标志的地方立法、地理标志商标已经善意取得注册以及地理标志商标被抢注等问题,以山东省地理标志为例,提出了解决地理标志区域法律保护的一些思路和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6.
在产业化中保护与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会出现很多必须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地理标志私权利属性的变化问题;与原产地名称、原产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产地内、外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分享问题;农产品品牌差异性的保持与淡化问题;产业发展升级、产业发展理念转变、保护与发展模式定位、保护与发展中的当前利益与长期利益兼顾问题。此外,产业化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管理机构的主导、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配合、企业的支撑和农民的支持。  相似文献   

17.
我国地名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的危害、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地名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频频曝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两种权利的冲突,既导致冲突双方利益受损害,又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中的强项——地理标志作用的发挥。两种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只有从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才能从根源上消除两者的冲突,才能使地理标志助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8.
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与商标权相互之间不会产生权利冲突,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两项权利也会发生冲突,尤为常见的是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商标权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解决机制一是事前救济,包括商标局依职权驳回和在先权利人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两种方法;二是事后救济,包括在先权利人中请撤销注册商标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19.
地理标志保护与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打破国外贸易壁垒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应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审批标准及保护部门,合理解决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以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农产品贸易。  相似文献   

20.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是解决商标注册制内在缺陷的重要制度。理解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当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角度出发,在维护商标注册制的同时,保护使用行为创造的商标价值。在先使用人商标的使用时间、“一定影响”的形成时间以及原使用范围的认定,均应推迟至商标注册申请人初步审定公告日。未注册商标“一定影响”的要求不宜过高,在区县或乡镇范围内形成稳定的来源识别功能即可。未注册商标作为在先使用人的财产权益,可以在其商誉范围内进行转让。在先使用人后续开设分店行为合法与否,应根据分店所处的位置进行判断。互联网领域中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划分市场,不应完全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网络进行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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