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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颢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11-14
本文探讨了新刑法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通过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重点论述了四种信息犯罪的客观表现,尤其是对犯罪方法和犯罪对象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丁颢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2):11-14
本探讨了新刑法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通过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重点论述了四种信息犯罪的客观表现,尤其是对犯罪方法和犯罪对象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相似文献
3.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犯罪也呈上升趋势,结合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条文的规定,对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进行了探讨,进而提出了完善刑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李骋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9,11(3):90-92
计算机信息网络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渗透到社会各个行业和部门.但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值得广泛关注,特别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以及该类犯罪在刑法上条文的疏漏如何预防和应对是实现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5.
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的明确应建立在厘清网络犯罪圈外延罪名的基础之上。随着传统犯罪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与新型网络犯罪的不断涌现,在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二分法下,对网络犯罪涵盖罪名的梳理为探讨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设立了逻辑前提。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圈的外延罪名,是积极刑法观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完善了刑法治理体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前置义务的违反、“明知”的有无、综合考量下的罪量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皆为划定边缘性网络犯罪刑事处罚边界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6.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36-49
刑法不得已原则执基民众立场,载荷常识、常理、常情,依托人权保障,从刑法当为的内容追根溯源网络犯罪的刑罚边界,洞彻网络犯罪乃主观罪过支配的内在乾坤,揭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同宗同源的实质意蕴,统一网络犯罪在秩序与人权、主观与客观、虚拟与现实、实害与风险之间的共识。刑法不得已原则以公众意愿考量他法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以及不予刑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是否会崩溃,探寻区分赋值、刑事和解在网络犯罪之罪与非罪和缓连接中的不得已运用。在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科予上,不得已原则又以公众情感直观测量刑量,并在相应的罪名之间以刑制罪,确保网络犯罪刑罚边界之适正性。 相似文献
7.
《课堂内外(高中版)》2006,(5)
我国刑法第286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此罪相类的还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络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对网络安全的保护也成为近年来立法的重点。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的空间,但它不是童话世界,仍和每个现实中的人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就必然会有各种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在网上的行为也应自觉… 相似文献
8.
刑法意义上垃圾邮件是指包含不请自来的商业交易广告信息以及影响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信息,并对不特定邮箱进行大量频发的邮件。对于获取数量巨大的电子邮箱的行为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垃圾邮件,包括利用邮箱进行广告经营、附带网络色情超级链接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按照刑法的构成要件分别认定。垃圾邮件发送犯罪信息的行为并不都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应根据犯罪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9.
通过刑法中的财产性犯罪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则必须要面对虚拟财产对原有财产犯罪对象的冲击,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产"是否能涵盖网络虚拟财产,我国刑法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有必要以刑法规范为视角,审视网络虚拟财产及财产性犯罪对象的定性问题,从而明确虚拟财产应该成为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0.
汪真如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2):95-98
共谋罪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犯罪,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共谋罪的设立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提前适用刑法来保护法益,为国家提前发动刑罚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适应了英美国家风险社会犯罪的情势。但共谋罪也具有一定缺陷,其造成的处罚过于提前也存在滥用和任意发动刑罚权的潜在风险。鉴于共谋罪立法利弊兼具,我们应当审慎对待共谋罪立法,并根据我国犯罪态势,扬长避短,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推进我国刑法现代化。 相似文献
11.
谭志君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23-27,38
中外刑法都有关于伪造证据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伪造证据的犯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基于现行立法的缺陷,应增设民事、行政伪证罪和伪造证据罪,废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12.
王剑波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1):151-155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转化不够彻底。我国刑法应完善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应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相似文献
13.
王俊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1,17(Z1):76-77
对于环境的保护和调整,我国一向侧重于运用行政制裁手段和民事制裁手段,而刑法作用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但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在我国,人类生存的环境已受到破坏和污染,环境犯罪已大量出现,据估算,目前我国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单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700多亿元,远远超过每年各种刑事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总和,至于由此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环境恶化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所带来的间接危害,更是非经济价值所能衡量,为了维护经济发展和人类环境的协调统一,刑法介入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刑法同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更大的严厉性和强制性,在刑法上明确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一方面可以打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过程中力度不够的缺陷,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但是,原刑法没有单独设立“环境犯罪”专章,也没有使用“危害环境犯罪”一词,关于这方面的犯罪的规定,只是散见刑法分则的部分罪章和条文,以及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其中有的是直接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有的是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危害环境资源,前者如大气污染罪、水污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等,后者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等.97年新刑法一改过去刑法规定滞后于环境犯罪的客观现实,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中单独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用刑罚手段处罚严重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4.
冀莹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9(5):100-110
宣扬恐怖主义罪是为了预防恐怖主义犯罪而设定的危险犯,体现出反恐刑法的预防性特征.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类似之处.网络宣扬行为包括"美化型"宣扬以及"转发型"宣扬两种类型,我国已有判决中被入罪的多是网络空间中的"转发型"宣扬行为.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对"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应具有认识,否则可以排除故意.行为人也应认识到在网上宣扬和恐怖活动相关信息的违法性,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不可排除责任. 相似文献
1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之一,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其法定刑幅度问题也一直被学者重点讨论。该罪作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在法定刑援引上理应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同,即具有两档法定刑。文章通过对相关刑事判决数据的分析,建议对该罪的入罪标准重新进行数额构建,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该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6.
李莎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65-67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方式等方面加以理解。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关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的规定,这不合国际商务反腐的潮流。从现行刑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与接轨方式看,有必要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范畴。同时,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17.
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一个罪名,目前理论上尚缺乏深入论述,有必要对这一犯罪的手段、犯罪形态及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刑法158条规定的“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虽看似十分完善,实则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虚报注册资本罪系结果犯,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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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计算机犯罪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杰明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Z1)
尽管计算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计算机犯罪一词也已在国际上普遍使用 ,但是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人类进入信息时代所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 ,其内容和表现都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 ,因此 ,目前对其还很难形成一致的看法 ,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分析研究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犯罪”概念后 ,可以从刑法学角度将“计算机犯罪”界定为“行为人运用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 ,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攻击对象 ,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从犯罪学角度将“计算机犯罪”界定为“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攻击对象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