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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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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土地从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两权分置"经历了一系列巨大的变革。目前国家进一步落实土地确权,并且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以放活土地经营,保障农民利益。政策先行,而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跟上"三权分置"的脚步,相关法律的完善势在必行。关于土地退出首先要明确保护农民的原则,要保证农民能自愿、有偿地退出土地;同时对承包权的内涵加以扩大有利于平衡其与经营权的关系,更好地进行土地退出;另外构建官方的网络平台,有效进行信息沟通、价格监管、申诉处理等活动。  相似文献   

2.
<正>1.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公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中央这一举措有利于()①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②扩大耕地种植面积,降低农产品价格水平③推进土地集约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④变革农村土地性质,让农民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2.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浙江省未来五年每年年  相似文献   

3.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对我国农业向立体复合型的现代农业进一步转变具有深远意义。2018年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为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化搭建了基本框架,以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从本次修订所呈现的结果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派生过程的表述带有"权利束"的理论痕迹,与我国所遵循的"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法体系相背离,"三权分置"土地结构中实际存在了四项未能清晰有效界定权利属性与关系的土地权利,对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形成阻碍,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目的相背离。本文以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为基准,结合理论与现实实践,对土地权利关系和存在的法理冲突进行阐述和辨析,探索三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行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4.
《石家庄学院学报》2017,(1):116-119
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次创新。"三权分置"改革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财产属性有机契合。在学术理论界,将土地承包权界定为"成员权"和"物权"、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债权"和"物权"的观点不一,正确界定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是进行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然要求。以价值取向和功能目标为标准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定性为用益物权,才会更好地完成土地制度的改革,实现土地效用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5.
《集宁师专学报》2017,(5):55-59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本质是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权利,然后将其投入市场促进土地流转,进而带动农业的快速发展。这种土地产权模式已经被大部分学者所接受,且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目前仍然没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赋予其权利的正当性,其权利归属也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文从所有权的弹力性角度出发,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为理论基础,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根源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属性为用益物权。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缺失的基础上,论述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提出了我国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民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一项具体民事权利。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不同法律属性,而且各自具有独特之法律特征,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农民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理清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有利于真正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深化农村土地权利改革的政策选择,必须运用法律逻辑理清内在权能关系。法学界对"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中自"物权+用益物权"的结构设计在逻辑自洽上更具合理性。应当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建构。  相似文献   

8.
通过回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保护现状,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及征地补偿保障制度等合理性建议,以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的法律保护,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对企业法人能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的规定则模糊不清,对其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及流转方式亦未作明确规定.让农业企业法人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合乎法理.农业企业法人受让土地承包权可采取抵押流转、出租流转、转让流转和入股流转等方式.  相似文献   

10.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通过对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发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和地类多样化问题,也存在着产权明晰程度不高,农业规模化经营多重目标,规模化经营的主体组织形式复杂,以及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流转的不利因素等特征。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健全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流转行为,加大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扶持的力度,同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相似文献   

11.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农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变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遵循了事物发展运动的客观规律。从社会历史层面来看,进行“三权分置”改革与保持农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二者不可偏废。从逻辑层面来看,“三权分置”与“长久不变”政策共存与协同旨在处理好新时期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稳”与“活”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农村社会发展“稳中求进”的题中之义,既遵循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又符合我国农村改革始终是以保障和发展好农民利益为核心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属。  相似文献   

12.
"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的体系产物,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结构体系化存在不彻底性,造成"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解释困难."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区分设立环节和再流转环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行政许可规则不宜类推适用于"四荒地".登记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承包方将"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向本集体外部再流转时,须经集体成员民主决议通过.转让不属于再流转方式,但属于"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方式."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以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为必要前提,其不能准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应依据《民法典》的抵押权一般规则,采登记设立模式.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的一大障碍。文章在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抵押和继承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期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效流转。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竞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期更好地维护农村土地稳定,保障农民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但在将来的《物权法》或《民法典》中有待进一步完善。当然,在物化的同时,还应考虑相关司法环境的改善,以期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所有者与承包权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得到了确认,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物权实现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流转、继承和登记等法律法规不规范的问题。因此,《物权法》中应明确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土地转让所应具备的条件、承包地调整后土地收回及承包权的消灭、允许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制登记等内容,使土地承包经营的用益物权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6.
农业机械的发展大大推进了现代农业的进程,导致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大力发展农业,在2010年3月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国家通过出台政策调整保证农产品稳定供给及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本文将对云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中出现的问题、现行法律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管理并简单分析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引发的风险并建议完善法律相关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不断增加,流转形式趋向多样化,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除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些不利因素,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及流转法律制度,不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而且也是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在工业化、城市化步伐日趋加快的今天,如何同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尽快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完善是今后农村改革的方向,也是合乎经济规律的必然发展趋势.在新一轮农村改革中,财政金融如何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针对目前财政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扶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支农资金回流机制;探索新的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适合土地流转后农业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实行土地债券化,创新金融服务;拓展农业保险业务,分散农业产业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9.
“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所有人拥有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可以在承包地上设定土地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其所有的荒滩、荒山、荒丘、荒沟上(以下简称“四荒地”)设立土地经营权,并将其移交给其他经营管理对象。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为自己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也相应的具有成员权特点;基于土地所有权所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承载了保障民生的功能。在长期的摸索和总结试点实践经验中,我国设计了新的土地方案,进行法律层面的创新,把传统的"两权分离"进一步发展为"三权分置"。其目的就是激活土地的效益,在农民有机会获得更多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充分激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主体对土地利用的积极性。在维持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增加农民收益。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笔者认为应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并且提出立法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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