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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按语:幕友又称幕宾、幕客、幕僚,民间俗称师爷,是清代地方官署中无官职的佐助人员。清代官员多出身科场,刑名、钱谷、文案等事素非所习,遂自行延请精通刀笔、熟悉律例的幕友,办理日常行政事务,"以幕佐治",甚至许多案件的判词批语,皆出自幕友之手。而幕友通过操办分管公事,为其主官出谋划策,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自省至州县的各级地方官府中几至"无幕不成衙"。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对办事得力的幕友,可以保举入仕为官。也正是因为如此,成为幕友操纵司法、上下其手的重要资  相似文献   

2.
清代的幕友与官僚、胥吏一起共同构成了清代地方政权中的三维关系.幕友的政治功能主要有救灾、水利、催赋、治安、司法几方面,在清代地方政权的维护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李章程 《兰台世界》2011,(10):53-54
清代的幕友与官僚、胥吏一起共同构成了清代地方政权中的三维关系。幕友的政治功能主要有救灾、水利、催赋、治安、司法几方面,在清代地方政权的维护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清代的幕友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项特殊的人事制度。清代的幕友,是地方统治者自行聘请的顾问、参谋和秘书,他们有专门的修养和独特的技能,因而是地方主管官员处理政事的得力助手,是地方政治的润滑剂,但同时也给地方政治带来许多弊端。清代幕友为主管官员处理事务的范围很广,从政治到军事,从经济到文化,无所不包。本文拟从幕友从事的文书档案工作来说明他们在清代历史上的部分活动。  相似文献   

5.
幕友、书吏随清代封建专制统治达到高度集权而畸形膨胀,又随封建制度的消亡而走向终结。可以说,幕友、书吏是封建制度畸形的产物和附庸,但其在历史上也为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到重要作用。他们既是清朝地方衙门权力职能的参赞者和执行者,又是文书档案工作者;他们既在客观上促进了清代文书档案工作的发展,又因把持文档为谋利肥己之源,肆意篡改、世代垄断、因循守旧阻碍了清代文书档案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   

6.
清代的书吏,是指在各级衙门科房中专门从事文书处理和收贮档案的员役,是国家机关的正式雇员。因其所隶属衙门不同,而称谓各异,诸如供事、经承、书吏、典吏、攒典等,但一般在公文中通称书吏、书办或经承。书吏身居文档重地,抱案牍,备缮写,极易营私舞弊,故清政府对其格外重视,在典制上对其作以严格规定。康熙、雍正两朝曾多次整饬书吏,并设立文书档案副本制度、上缴朱批奏折制度等,加强对文书档案的管理。但事实上,书吏朋比为奸,上下其手,或援例假公营私,或伪造、窜改、抽换、毁坏文书档案,舞弊多端。这一现象至乾朝隆仍屡禁不止.本组史料选自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及军机处录副奏折,反映了乾隆朝年间整饬书吏的部分情况。现予刊发,供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7.
刘安石 《档案》2008,(3):21-23
幕友、书吏随清代封建专制统治达到高度集权而畸形膨胀,又随封建制度的消亡而趋向终结。可以说,幕友、书吏是封建制度的畸形产物和附庸,但在历史上也为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到重要作用。他们既是清朝地方衙门权力职能的参赞者和执行者,又是文书档案工作者。他们既在客观上促进了清代文书档案工作,又因把持文档谋利肥己、肆意篡改、世代垄断、因循守旧而阻碍了清代文书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8.
现藏于四川省档案馆的清代巴县档案,是我国目前保存比较完整的清代地方政权档案,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清代巴县地区的政治、军事、司法、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其中的司法档案不仅为我们了解清代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提供了翔实的实例,也为我们了解清代的司法书制度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相似文献   

9.
微记录     
正@皇史宬:经过两年多图像识别加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满文朱批奏折全文检索数据库正式上线,对公众开放。这样,公众可以网上全文检索清朝皇帝朱批、大臣的奏折等。满文档案是清朝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处理政务过程中以满文记录的各种公文的总称。档案内容涉及清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宫廷事务、民族事务、天文地理、民间习俗等各方面。作为第一手资料对研究清史具有不  相似文献   

10.
八面来风     
《档案天地》2011,(4):63
台湾举办辛亥百年档案展台"监察院"近日举办辛亥百年监察档案特展,展出100件重要历史档案,清朝御史大夫巡察台湾后上奏舆情的清宫奏折,故宫"情义相挺",仿真品制作12本清宫奏折,让民众一窥清帝与台湾监察官员互动。"监察院"说,清代为了加强君臣间联系,历康、  相似文献   

11.
赵彦昌  姜珊 《档案学研究》2022,36(5):142-148
清代档案为清史研究提供了最原始的基本史料,清代司法档案的整理促使法律史研究的“问题”导向更为微观、具体,并引入多元的研究方法。同时,法律史研究中对诉讼文书展开研究也为后续清代司法档案的整理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围绕“档案中的虚构”等问题的讨论也使清代司法档案的价值得到更深层面的理解,并进一步促进对清代司法档案的更为全面的利用。  相似文献   

12.
《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一书,经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满文部工作人员多年辛勤劳动,终于正式面世,可喜可贺。作为《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的姊妹篇,可说是交相辉映,相得益彰。它的面世,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清代前中期史、清代边疆民族史乃至清代宫廷史等都具有推动作用。我曾在中央档案馆、档案出版社工作多年,后又调至一史馆,深知满文档案史料之珍贵,翻译出版之不易。1985年《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由档案出版社出版发行,1987年。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也已由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而满文朱批奏…  相似文献   

13.
正奏折是清代大臣呈给皇帝的上行文书,数量众多,价值巨大。一般认为奏折要么保存在宫中,要么存于军机处,前者称"朱批奏折",是奏折原件,后者为"录副奏折",是抄录的奏折副本。前者的形成是根源于朱批缴回制度,后者则是由于军机处的奏折录副存案制度。除了宫中和军机处以外,其他机构档案中是否还有奏折(本文特指呈给皇帝的"原折",也称"正折")呢?如果有,反映了怎样的公文处理程序?这些问题,笔者尚未见有专文讨论a,因此根据所见的中国第一历史  相似文献   

14.
近三十年来,国内外学人在清代法制史的领域中,对州县司法审判程序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对于这些司法程序中所涉及的具体档案资料,如状纸格式、戳记、状式条例、差票、堂审记录、保状、具结状等方面的个案研究则仍显不足。故本文拟对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以下简称《南部档案》)中的一则"差票"加以考释,以期有助于深刻认识清代地方法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存藏有千余万件(册)清代档案文件,满文档案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汉文档案姑不待论,即满文档案就有300万件(册),其中与汉文档案不相重复的即有150万件(册)左右。其中,满文奏折是史料价值高、数量多、世人鲜见的重要档案之一,据估算约有17万余件。如果加上相当数量的满文录副奏折,其数量就更可观了。它记录了清代自康熙前期以至清光绪朝200余年间的军政机密要务,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民族、外交乃至风俗人情、宫廷生活、天文、地理、气象等。且因满文奏折文书上有皇帝亲笔朱批,这就使它成为在当时具有法律依据和行政效用,而今研究清代历史的第一手史料。 满文奏折为数很多,内容反映社会方方面面,欲全面研究则笔不能尽。本文仅就清康熙朝满文奏折的尺寸款式、朱批特点及其始用时间等问题,试作概述。  相似文献   

16.
孙宏年 《历史档案》2005,(1):124-126
清代,中国与越南多次互派使者,这在清朝档案中有所反映,一份被定名为《安南国陪介范谦益等奏呈庆贺诗三章折》的雍正朝汉文奏折就是其中之一。这份奏折现已收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的《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2册,但并未标明该奏折的具奏时间,而是列入了“无具文时间奏折”之内,按照具奏人姓氏笔画顺序编在第32册、第177号。笔者拟根据中越有关文献,考证其具奏时间。  相似文献   

17.
奏折是清代特有的一种用于高级官员向皇帝报告政务的机密文书,经皇帝用朱砂红笔在上批写意见后称"朱批奏折",发还具奏官员阅读.雍正起为保密起见,规定官员要将阅毕的朱批奏折缴回皇帝,从而在皇宫中形成了数量巨大的朱批奏折档案,记载了清政府的核心机密和社会上各种重大事件.然而在民国时期,由于时局动荡,管理不善,这批珍贵历史档案有些流入社会中.浙江大学历史系文物室现收藏有清末民初重要政治人物岑春煊的两件奏折.其文如下:  相似文献   

18.
奏折是清代专有的一种文书。又称折子、奏贴或折奏。因以折本缮写而得名。其特点是无官印。奏折之称最早是于顺治十三年,最初仅限于皇帝指定的少数亲信官员,后雍正皇帝即位后扩大了使用范围,除了康熙时期有奏事权的地方的将军、督抚、提督和中央的大学士尚书等人外,一些翰林、科道甚至地方上低微之员亦允许上奏折。  相似文献   

19.
辽宁省档案馆藏《兴京县公署全宗》“公安司法”类档案中,夹有清代兴京抚民同知刑房档案残卷十余卷(以下简称刑档残卷),反映了清末辽东地区司法审判制度的若干问题,对于清代法制史和清末辽宁地方史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0.
吴冬 《历史档案》2020,(1):86-96
清代地方司法中的保释是指案件在审理结束后,部分诉讼参与者被官府管禁,由保人向官府提交保释请求,待承审官批准后解除其管禁状态的司法活动。它是清代一项基本的司法程序,也是官府为了震慑、管理讼民,维持基层司法稳定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之一。保释程序的相关环节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清代法规对保释有诸多制度性规定;一方面承审官对保释的审批有时并不以也难以将"法律"作为唯一依据。保人利用保释策略企图达到保释目的,而承审官个人的治讼理念与怜悯之心等因素同样会影响到其审判结果,反映出官民在司法领域但又基于法律之外的一种博弈互动。本文以南部档案中从道光七年(1827)至宣统三年(1911)的193件保状档案为主要资料,结合清代律例、官书,拟对清代司法中的保释及其程序运作中的官民互动作一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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