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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是教育中的一门艺术。对于学生的缺点,班主任只有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批评方法,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一般来说,可采取以下三种批评方式: 一、热批评。就是当学生出现缺点错误时,“趁热打铁”,立即批评。如果学生的缺点错误很严重,不及时批评就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如果学生的缺点错误影响很大,不及时批评还会对其他同学产生消极作用。“热批评”要注意尊重学生人格。学生从初中低年级开始就逐步产生了“成人感”,他们渴望得到别人的尊敬,有了缺点错误其内心常常是痛苦的。班主任应尊重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切忌简单说教,粗暴训斥,讽刺挖苦。二、冷批评。就是对学生的缺点错误不立即批评,而是“冷一冷”后再批评。采用“冷批评”一般出于以下几种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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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班级时,最令班主任头疼的就是学生的成长总是伴随犯错,面对班主任的"挑刺",任何一个犯错的学生心理都有波动,都感到难受,班主任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一定要讲究方法策略,要考虑到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保护学生的自尊心,打开学生心结,使之自我认识到错误。班主任批评教育犯错学生时,要讲究以下策略。1.要认识到犯错误是学生的权利。成长发育期的中学生处于犯错误的爆发期,错误总是与他们的成长相伴,如同孪生的兄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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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针对许多班主任出现不敢管学生、不愿管学生、不能管学生的现象,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与其说赋予班主任一定权利,不如说强化了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的义务与责任,同时也对班主任工作的艺术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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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要不要有批评?这本身应该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是今天却被舆论弄得很复杂。以至于都需要教育部发文明确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学生犯错,当然得批评,这是我们的职责。否则,他们就会误认为教师已经默认了自己的行为,缺点和错误就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一遇到类似的情况,错误还得重犯。一个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如果只有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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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批评教育学生本来就应该是班主任和所有教师的一项基本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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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以适当的方式批评教育学生是合乎常规的教育伦理,是教育本身赋予教师的一项默认、天然的权利。教育部在新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指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由此引发了媒体、网络热议,遭致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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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近日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予以解读。这位负责人指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新华网8月24日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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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09年8月颁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有“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那么对犯错的学生怎样的批评教育方式才是适当方式呢?适当方式是否隐含着允许对学生实施惩戒,或者会助长体罚或变相体罚思想的浅滋暗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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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质疑的声音:批评和教育学生不仅是班主任的权力,普通老师也可以这样做,甚至连成人都可以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这样一个基于教师角色的基本权力,为什么还需要法规来规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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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犯错,怎么处理?乍一看,这压根就不是问题,学生犯错不一直都是教师、班主任、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在处理嘛。可仔细想想,教师、班主任、学校有处理犯错学生的权利吗?学生犯错了,可以参照哪些规定来处理?这还真是个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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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特别作出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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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育学生应该表扬、批评、留白、护“短”多途并用。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育部2009年8月12日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今天看来,批评、惩罚学生带有一定的风险性,稍有不慎,家长又是投诉又是举报,甚至“动粗”,于是教师被停职者有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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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准 《北京教育(高教版)》2009,(10):13-13
前不久颁布的《规定》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乍一听让人有些哭笑不得,甚至有些老师觉得这是班主任的悲哀。老师批评学生和父母养育儿女一样,本来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呀!为什么要把这一条规定郑重其事地提出来呢?那一定是因为在实际教育工作中有的班主任不敢批评教育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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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出台以来,“批评权”问题一时间成为热议的焦点。我认为,对于“批评权”的解读,应当从正确理解“批评”二字的含义入手。字典对批评的解释有三:一为“评论、评判”;二为“对书籍、文章加以批点、评注”;三为“对缺点错误提出意见”。该规定中所言的“批评”应当涵盖一、三两个义项。据此,可以将教师对学生的批评理解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对学生的缺点和错误进行评论、评判或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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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批评是“武器”,很容易使人理解为批评是对付“敌人”的法子,如果您认为批评是积极地影响学生并帮其改正不足的法子,则与笔者初衷相一致了。8月12日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显然是对班主任使用批评提供了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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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该规定一经发布,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注的中心聚焦于其第十六条的内容:“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有人质疑:教师批评教育学生本应天经地义,何需特别赋权?有人感叹:师生关系到了如此地步,师道尊严何处可寻?有人担心:“赋予”了班主任批评教育的权利,岂不是加重了班主任的负担?众说纷纭之下,班主任们又该何去何从?为此,上海市德育特级教师马兰霞和她带领的马兰霞名师工作室学员们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解读。他们的思考,他们的建议,他们带来的真实案例,或许能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批评”所蕴含的“教育”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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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似乎给了班主任一把“上方宝剑”,一剂兴奋剂:给了班主任管理学生的权利,增加了班主任的待遇。这的确是件高兴的事,不管人们对此规定如何理解,但《规定》中说“班主任教师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我可以这样理解:班主任在管理学生时不再是不敢管,不愿管,而是有权利管,有权利有责任批评教育学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