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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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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源于2013年《公司法》认缴资本制改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已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路径,然而不仅学界对此存在着鲜明的争议,而且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决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无论是《破产法》《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合同法》,都未对此进行针对性的规制.因此,为了推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司法裁决的公正与效率,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应结合实践中相关案件所呈现的具体特点,沿着公司法路径,通过明晰其具体适用条件、确立董事催缴义务、重新界定抽逃出资以及强化民事责任规制等相关制度构建,推进其专门性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2013年确立起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2021年实行有限责任公司仍采认缴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授权资本制。文章分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引发的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公司法实践面临重重危机等困扰,指出了其产生的深层原因是股东以债务作为向公司出资的财产。通过规范分析法揭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本质是将股权设立在债务上,与公司法基本原理要求股权设立在财产权上相违背。最后运用比较分析法探索了各种注册资本制度的优劣,主张具有筹资的机动性和灵活性的授权资本制应是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的改革路径和方向。  相似文献   

3.
根据隐名股东隐名的方式不同,可将隐名股东分为协议隐名股东和非协议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即借名股东,又分为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和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非协议隐名股东包括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即借名股东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借名股东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地、具体地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4.
新《公司法》进行了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实行认缴制等修改,大大降低投资门槛,以期拉动经济增长。与此同时,债权人利益保护却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将从转变信用观念、健全股东出资期限规定、完善公司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及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讨论,从而提出强化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建议,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着眼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除保留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外,对其余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都实行认缴制。但从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有关认缴制和实缴制的争论,学术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认缴制的完善在于,细化责任追究机制与放宽出资形式限制等。  相似文献   

6.
随着世界公司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了真正适应、健全与发展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现阶段全球经济竞争的需要,我国《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了重大变革,如实行法定资产制度和折衷授权资本制双轨制,大幅度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放宽了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数额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7.
2014年4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认缴制成为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存在错误的认识,对出资期限规定不明确,公司以市场为基础的自治意识缺乏,以及信用信息体系及相关动态监管机制等配套措施不完善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现行的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一大进步就是放弃公司法定资本制度转而实施公司资本认缴制.实施资本认缴制意味着公司法定资本制即确定资本制的废除.该制度便利了公司的设立,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使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减资程序等也极为便捷,大大地提高了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效率.然而,该制度在简便、快捷以及高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诸如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债权人保护难度增大,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等.  相似文献   

9.
本文在全面阐述《公司法》对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补充完善的同时,提出应增加“其他财产权利”为一种出资方式,允许合营者借款出资并规定现金在各种出资方式中的认缴比例,允许投资者以租赁来的设备出资,改“场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并取消禁止合资企业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作法;在出资缴付问题上,应要求企业设立时须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到位,规定合营双方应同步出资,进一步完善有关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仍需彻底转变观念,同时就有关行政规章提出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0.
2005年10月中国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有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实行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鼓励投资,取消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实行准则主义;扩大公司章程的自主权限,减少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等由公司章程规定;注重对股东权的保护,完善股东退出机制,规范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行为,明确了股东及监事的诉权;划清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对公司财务制度也进行了修改。  相似文献   

11.
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案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或义务,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隐名投资是在投资方式多元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通说认为新《公司法》(以下均简称《公司法》)将我国从严格授权资本制过渡到折中授权资本制,这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必然会鼓励投资积极性和带动投资方式更加多元化.未来隐名投资将会更加普遍,我们也将面临更多的隐名投资法律问题.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分析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无疑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3.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出资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等。这些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创业,激励市场投资置业;与此同时,新旧法转换之初,必会出现一定的矛盾,如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结合有关注册资本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通过对其利弊分析,针对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予以改善。  相似文献   

14.
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履行对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2017年以"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为代表的并购案则进一步凸显了强化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制的必要性.因此,应在对控制股东进行概念界定并明晰其承担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上,梳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并围绕着细化持续信息公开义务、健全关联交易判断标准、强化承诺义务履行保障机制、明晰控制权收购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以及完善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信义义务等相关路径,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公司当中,股东大会是最高层的决定机关,对公司的各个政策能否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营都有着重大影响。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行为,而且在现实执行过程当中,其通过的决议可能存在一些瑕疵,因此在必要条件下,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司法救济,从而保障公司、股东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详细的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的瑕疵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我们要不断地发掘相关问题,及时改正解决,避免对股东、相关人员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占有相应重要的地位。为健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利益,保障第三人债权,明确发起人民事责任十分必要。考察主要国家的公司立法,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出资赔偿责任、冒滥行为赔偿责任、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发起人对成立中公司的责任以及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内容单薄,不尽科学,应当合理吸收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修改要点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中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主要有扩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治范围,增加了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完善公司设立制度,实行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方便公司设立、鼓励投资的立法思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职权的刚性,有利于形成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1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化了股东对董事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和制衡,对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了防范少数股东滥用代表诉讼,各国立法对提起代表诉讼股东的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与计算、提诉股东的权利和责任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尚存缺陷,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现代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大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制度.我国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及其受到侵害时的股东诉讼权,但是在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条件以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程序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导致股东知情权保护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分析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理论依据以及我国在股东知情权规定方面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切实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在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基础上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构成的公司议事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然而,它使得大股东有机会凭借手中表决权的优势操纵公司的运营,而置中小股东的意志于不顾,从而严重挫伤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中小股东由于其固有的弱势地位,尤其需要强有力的保护。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三方面,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来设置一个全面而立体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空间,加强和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以利于畅通社会闲置资金的投资渠道,促进股东多元化和引导投资者关注公司运营,从而健全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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