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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一个影响公安队伍建设和严格执法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也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逼供在某些地方依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包括:封建专制主义刑事司法传统的影响尚未肃清;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对严禁刑讯逼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权思想严重;监管机制的滞后与乏力。强调对刑讯逼供的防范要坚持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方针。  相似文献   

2.
苏薇 《考试周刊》2007,(4):66-67
刑讯制度在中国走过了很长一段历史道路,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是一个人权斗争的过程,是一个科技进步、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本文主要研究刑讯逼供罪的认定,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 ,刑讯逼供是一个影响公安队伍建设和严格执法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刑事诉讼法也严禁刑讯逼供 ,但在实践中 ,刑讯逼供在某些地方依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包括 :封建专制主义刑事司法传统的影响尚未肃清 ;重打击犯罪 ,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 ;对严禁刑讯逼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特权思想严重 ;监督机制的滞后与乏力。强调对刑讯逼供的防范要坚持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方针。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罪之对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对象的界定在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一般违法当事人也是本罪的对象。在我国现有立法条件下,对刑讯逼供罪的对象研究还是必须坚持罪行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是封建专制纠问诉讼制度的产物,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屡禁不止,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端正思想认识,确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理念,实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和随时获得律师帮助权,必须保障司法经费的充足给付,加大刑讯逼供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  相似文献   

6.
在刑讯逼供案件的常见多发部位的公安机关,存在着普遍的“混合主体”执法的现象,这种现象也为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般而言,这种“混合主体”大致可分为五类:1、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正式录用具有干部身份并授予警衔的“正式民警”;2、公安机关和当地人事部门共同录用的干部人事编制之外“以工代干”型的民警,一般不授警衔,但系正式工作人员,有与第一种民警相同的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以义务本位为主的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由此出现了种种诸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本文将着重从刑讯逼供的危害探讨犯罪嫌疑人之保护。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行为既侵犯了人权,又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主要有思想、制度和实践等方面的原因。必须从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取消有悖客观规律的执法指标,提高侦查水平等方面来防范刑讯逼供行为,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是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难言之隐.从心理学的视域探测刑讯逼供的内涵及过程,深入体察刑讯逼供全过程中受害人心灵遭受的摧残,对促使法者做出刑讯逼供行为的心理动因进行历史与现实的追析,审视刑讯逼供犯罪对受害人、行为人、社会公众以及中国的国际公信度带来的心理危害,旨在唤起社会从人性层面关注刑讯逼供现象的紧迫意识.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是封建专制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产物,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端正思想认识,确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理念,实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和随时获得律师帮助权.必须保障司法经费的充足给付,加大刑讯逼供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  相似文献   

11.
无论是从国内还是国外的司法史来看,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主要方法当中.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曾经是合法存在的.但人类社会是不断走向文明与进步的,人们逐渐认识到,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和人类尊严的行为,是不适应人类文明进步的,这样的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败坏了司法形象,损毁了执法公信力.如今,刑讯逼供已被世界各国明令禁止,受到了现实的批判和法律的惩处.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工作经验结合理论学习,揣摩刑讯逼供行为,总结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变化过程,以期发现些许规律,并按照刑讯逼供的规律找到遏制刑讯逼供的有针对性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一批刑讯逼供案件的曝光,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的非法行为再次引起了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具有很强的破坏力,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于刑讯逼供的含义、构成要素、产生因素、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对如何防范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相似文献   

13.
刑讯逼供是一种在文明社会中应当被坚决抛弃与禁止的非法侦查手段.尽管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然而,刑讯逼供在立法中的不足之处也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对刑讯逼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完善刑讯逼供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大顽疾,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犯罪,立法对刑讯逼供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16.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和使用自己的群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凡是侵害姓名权权能的行为,都必须认定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主要要件是:侵害特定公民姓名权的故意、侵害姓名权为为及损害后果的存在。侵害公民姓名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长期以来,禁而不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泛滥成灾。本文对刑讯逼供原因作了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18.
虽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直是禁止型讯逼供的,但事实却是屡禁不止。刑讯逼供伤害的虽是具体个人的人性,动摇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和人民对国家法治的希望与信任。在依法治国呼声不断高涨的今天,必须严禁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9.
刑讯逼供在我国及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有着深远的历史及现实原因。虽然刑讯逼供已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如何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相关立法,提出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规则.并辅以有效的监督机制来遏制刑讯逼供,以达到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高空抛物是城市治理中的一大顽疾,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和谐社会构建。为及时回应群众保护头顶安全的呼声,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时遇到的主要难题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竞合关系等。高空抛物罪认定的难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突破: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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